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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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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法律論文

護理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地理標志與前文所述進出口貿易中的商品原產地是相互鄰近的兩個概念,但兩者卻有很多不同,進出口貿易中的商品原產地是貨源標志,而地理標志不只如此。地理標志的由來及其對經濟發(fā)展的影響,要追溯到本世紀30年代的法國。本世紀30年代,法國出現(xiàn)葡萄酒生產過剩危機,市場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濫。為此,葡萄種植業(yè)者、葡萄酒釀造業(yè)者和法國政府于1935年組建了“全國特產葡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著手以原產地對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霸a地”命名主要圍繞土地品質、葡萄品種和人三個方面展開,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環(huán)境能夠為市場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獨特產品。法國自1935年實行地理標志制度以來,以原產地命名的葡萄酒產品有400多個,以原產地命名的酒類產量達23億升;以原產地命名的葡萄種植面積占法國葡萄種植總面積的52%。近幾十年來,法國以地理標志命名的產品的范圍已從酒類擴展到奶酪及其它產品如橄欖、核桃等。原產地命名注冊的產品與一般產品相比較,具有知名度高、品質好、高附加值等特點,所以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出現(xiàn)了以原產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歐共體第2081/92法令,明確規(guī)定保護食品和農產品以“原產地”命名及保護地理標志。1996年6月,歐盟為加強對歐盟農產品的保護,公布了農產品品牌注冊名單,凡注冊的農產品品牌,只有在“原產地”生產,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的生產者才能使用。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22條中的“地理標志”,指用來標示原產于某地區(qū)并具備由本地區(qū)的自然環(huán)境和人為要素所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產品的一種商業(yè)標記。這里的“某地區(qū)”可能是一個國家,如中國陶瓷、法國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國家中的一個地區(qū),如天津鴨梨、峨山礦泉水,還可能是一地區(qū)內更小的地方名稱,如龍井茶、景德鎮(zhèn)瓷器。地理標志作為一種商業(yè)標記,一般是由地理名稱和產品通用名稱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疆”是地理名稱,“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稱。當?shù)乩順酥镜闹冗_到一定程度時,往往只取地理名稱便可實現(xiàn)整個地理標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檳酒”習慣被人們稱作“香檳”。地理標志有三個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標志是一種地理名稱,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稱。一方面,地理標志是實際存在的地理名稱,其涵蓋的地域范圍大可以是國家,小可以是省、市、縣、鎮(zhèn)、村。地理標志就是這特定地域內某種產品的生產、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種商業(yè)標記。另一方面,地理標志是具有較高聲譽的地理名稱。一般的地理名稱(即商品產地落款或貨源標志)經當?shù)啬撤N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者的長期使用,其聲譽不斷提高,令消費公眾對這種地理名稱下的特種商品產生了穩(wěn)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這時一般的地理名稱就轉化成了地理標志。其次,地理標志與其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色密切相關。一般的產地名稱之所以能發(fā)展成地理標志,關鍵是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色是由產地內的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決定的。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產地內的環(huán)境、氣候、土質、水源、物種以及天然原料等;這里的人為因素主要指產地特有的產品加工工藝、生產技術、傳統(tǒng)配方或秘訣等。上述人文地理條件對地理標志形成的作用是一個歷史過程,它可能表現(xiàn)為產地內世代生產者對生產加工工藝、所選原料等生產要素的規(guī)律性認識,進而形成穩(wěn)定的產品質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現(xiàn)為消費公眾對產品質最和特色的普遍認同,由此形成產品信譽,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再次,地理標志既是一種質量證書,又代表了產地信譽,因此有廣泛的社會影響。這種社會影響就地域而言,可分為世界性地理標志、全國性地理標志和地區(qū)性地理標志;就影響的社會主體而言,指達到一定數(shù)量范圍的消費群體。地理標志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地理標志是產地內生產、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項無形財產,是他們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有利手段。

地理標志的屬性和功能與商標基本相同。它們都屬工業(yè)產權的范疇,是商品生產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手段,都有商品來源區(qū)別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處:一是地理標志用來區(qū)分不同的產地,商標則用來區(qū)別同類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不同生產經營者。同一產地的不同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標志,但使用的商標卻不同。二是地理標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標使用的范圍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務項目。三是地理標志的質量信譽表示作用取決于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而商標的信譽表示作用則取決于具體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有一點需要說明,依照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然,注冊為“證明商標”并非地理標志獲得法律保護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標志權

通過上文對地理標志涵義的分析,不難得出地理標志權的概念。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產地內特定商品的生產者對其產地名稱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備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的商品,該商品符合真實、穩(wěn)定的傳統(tǒng)條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享有較穩(wěn)定的信譽?!吧a者”指從事特定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的單位或個人。關于地理標志權的涵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第一,地理標志權是一種專有權。如果地理標志被產地內的商會、機關或者團體依法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則由該商會或團體享有該地理標志的專有權;如果地理標志未被注冊為證明商標,則地理標志權表現(xiàn)為地方性共有權。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專有性的權利,其“專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原產地名稱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許可產地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其理由在于,地理標志的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都會導致產品出處的混淆和消費者的誤認,并喪失地理標志的本質特性。

第二,地理標志權是一種集體性的專有權。地理標志不能為某個人所壟斷,即使被有關組織申請注冊為商標,也要由注冊人依法授權給合格主體共同使用;如果地理標志未被注冊為商標,它就表現(xiàn)為一種共有權。這是因為,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是基于產地的特有自然條件和產地內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而形成的,它當然應當屬干產地內勞動者集體所有。地理標志權的集體權利屬性決定,產地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只要其產品符合相應的傳統(tǒng)條件,具有特定的質量和特色,均可使用該地理標志。與之相適應,產地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一旦不能按規(guī)定的條件從事生產經營,就要喪失使用該地理標志的權利。地理標志所限定的地域范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其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特色是否與該地理標志的特定要求一致,或者是否使用與產地內生產經營者相同的原料和技術,都無權使用該地理標志。

第三,地理標志權沒有限定的保護期,它取決于產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條件。地理標志權具體表現(xiàn)為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作為使用權,它不受時效的限制,可地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世代享有,即使某一地理標志在一定期間未被使用,也不能由公眾隨意使用;作為禁止權,地理標志權的權利主體可以排除產地內外一切不合格主體對其地理標志的非法使用。尤其地理標志的濫用或冒用,會淡化地理標志的識別性,降低其商譽含量,使地理標志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第四,《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將地理標志明確列入了工業(yè)產權的范疇。地理標志的特有功能使得它成為使用主體的一項寶貴的無形資產,成為特定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也正因為如此,地理標志成為假冒的對象,地理標志侵權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

三、加強地理標志權法律保護在名牌戰(zhàn)略中的意義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各地相繼實施名牌戰(zhàn)略,啟動名牌工程。一提到名牌,絕大多數(shù)人會想到商標,尤其是想到馳名商標,與之相適應,對名牌產品的保護,更多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會想到運用商標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殊不知,名牌產品之名不只是商標的出眾,其中還有商號、地理標志等所承載著的信譽。名牌產品的法律保護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地理標志保護便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地理標志在名牌戰(zhàn)略或名牌工程中的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的關系上。一方面是地理標志與消費者的關系。消費者以自己的需要和愛好選購自己的商品,這種挑選是對商品最公正的評價,是對商品生產經營者合理的報償,其結果使商品生產優(yōu)勝劣汰。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在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的今天,體現(xiàn)在“認牌購物”上,穿名牌、吃名牌、用名牌成為一種社會時尚。而“認牌購物”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選擇商標,其中還有地理標志。如西湖龍井茶、滄州金絲小棗、新疆哈密瓜、紹興黃酒、趙州雪梨等,人們可能不知道或不太在乎其商標是什么,但對其地理標志格外垂青??梢?,地理標志的依法使用是對消費者負責,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正是名牌戰(zhàn)略或名牌工程的宗旨之一。另一方面是地理標志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關系。商品生產經營者只有從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fā),提供的商品適合人們的實用水平和購買能力,比同行競爭者物美價廉、質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創(chuàng)出信譽,使自己的產品進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標志之所以能從普通的貨源標志演化而來,正是產地內特有的自然條件和世代勞動者的智慧使然,地理標志中凝結著較高的信譽,使其成為名牌的組成部分。反過來,地理標志又可以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換取可觀的收益。上文提到過的法國葡萄酒產品的地理標志已成為當?shù)亻_發(fā)農村地區(qū)潛力的有效手段,創(chuàng)出了一系列名牌產品,中國消費者所熟悉的人頭馬、軒尼詩、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餾器釀制出來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標志與國家的關系。地理標志是名牌的組成部分,而名牌產品的多少標志著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顯示國家經濟實力。在進出口貿易中,我國許多名牌產品因地理標志享譽世界,如中國絲綢、中國瓷器等,它們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我國的商品形象。總之,名牌中的地理標志與國家利益、生產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地理標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決定地理標志保護是名牌產品法律保護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了搞好名牌產品的原產地名稱保護,本章以下兒節(jié)將對地理標志侵權認定、法律責任、制度完善等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以期能對名牌產品原產地名稱保護實踐有所借鑒或參考。在此,只對名牌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幾個觀念問題作初步討論。

筆者以為,做好名牌產品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在觀念上應當注意三個聯(lián)系:

首先,把地理標志的意義同目前市場經濟實踐和經濟體制改革聯(lián)系起來。地理標志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將隨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發(fā)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地理標志在市場上作為競爭手段的功能將進一步突出;為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國家將進一步健全市場管理法,原產地名品適合人們的實用水平和購買能力,比同行競爭者物美價廉、質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創(chuàng)出信譽,使I‘1己的產品進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標志之所以能從普通的產地標忐演化而來,正是產地內特有的自然條件和世代勞動K的智慧使然,地理標志中凝結著較高的信譽,使其成為名牌的組成部分。反過來,地理標志又可以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換取可觀的收益。上文提到過的法國葡萄酒產

品的地理標志已成為當?shù)亻_發(fā)農村地區(qū)潛力的有效手段,創(chuàng)出了一系列名牌產品,中國消費K所熟悉的人頭馬、軒尼詩、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餾器釀制出來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標志與國家的關系。地理標志是名牌的組成部分,而名牌產品的多少標志著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顯示國家經濟實力。在進出口貿易中,我國許多名牌產品因地理標志享譽世界,如中國絲綢、中國瓷器等,它們在一定意義L代表了我國的商品形象。總之,名牌中的地理標志與國家利益、生產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地理標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決定地理標志保護是名牌產品法律保護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了搞好名牌產品的地理標志保護,本題將對地理標志侵權認定、法律責任、制度完善等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在此,只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幾個觀念問題作初步討論。

筆者以為,做好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在觀念上應當注意三個聯(lián)系:

首先,把地理標志的意義同目前市場經濟實踐和經濟體制改革聯(lián)系起來。地理標志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將隨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發(fā)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地理標志在市場上作為競爭手段的功能將進一步突出;為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國家將進一步健全市場管理法,地理標志作為名牌產品的一種標志,在法律保護上會越來越受到重視;商品質量是地理標志信譽的物質基礎,把保護地理標志權同自我監(jiān)督商品質量結合起來,無論是對保護消費者利益,改善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管理,還是從放眼未來,地理標志對生產經營者的回報來看,都會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護理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jié)之間的"度"和"量",為我們清理現(xiàn)行經濟法理論的混亂狀況和重新反思與構筑現(xiàn)代經濟法

框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理論依據,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關鍵詞:宏觀調控市場調節(jié)干預邊界

(西北政法大學陜西西安710063)

一、在經濟法語境中國家干預的特質

(一)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定性

作為一種強力性、非市場性壟斷組織,國家自誕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會經濟生活。這種介入可用"干預"、"規(guī)制"、"管理"等諸多語詞來表達。"國家干預"則意為國家公權對私權的滲透狀態(tài)和對私權主體權益結構的強行改變,是對國家作用于經濟的手段與行為的消化與歸納。經濟法語境下的國家干預應為: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fā)展,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介入。這種介入不是直接為了建立、促進自由市場機制的自身發(fā)展,而是"為了改變、校正其自身的發(fā)展"。毋庸置疑,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論證,而非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論證,意在反對計劃與集權的回歸。"背離市場價值的干預,只有導致回到過去那種事實上證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體制上去。"①

(二)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特質

從某種視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經濟法都是國家公權對私權予以干預的法律。不過,"行政法是關于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于市場與人的法律,經濟法是關于市場與國家相結合的法律"。要把握好經濟法語境中國家干預的特質,還得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對比中進行。筆者認為,三部門法中國家干預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差異性:從干預原因分析,在主張私法自治和市場主體理性的民法中,私權主體濫用權利而對其他民事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即為其中國家干預的邏輯起點。②行政法主張國家本位,擔憂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對國家應盡法定義務而施行國家干預。經濟法中國家干預源于市場缺陷引起的市場失靈,且為市場機制自身所不能解決的。從干預目標分析,經濟法倡導國家干預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干預理念分析,民法仍倡導人本主義、自由主義,弘揚私權自治而對抗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國家干預僅限于私權濫用的狹小領域。基于社會本位的經濟法在賦予國家公權干預私權的同時,為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而控制公權于合理限度。此外,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是雙向干預。"國家存在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但國家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從某種角度講,國家干預可表達為國家暴力在"合法外衣"掩蓋下對個體和自由的藐視和踐踏,國家干預有泛化和異化危險。怎么來防范呢?干預主體不能成為市場利益的競爭者與利益訴求者,"干預者只能作為市場利益關系的外部人與調整者,不是利益的內在者",讓法律限制干預者的利益訴求。

二、國家干預邊界之判定

(一)邊界定性及界定的必要性

邊界是不同事物的界限,是非此即彼的基點。國家干預的邊界即為"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tǒng)制的邊界條件或臨界點上所作的一種介

入狀態(tài)"。干預邊界既是克服政府失靈與政府失誤、避免國家干預異化和"三位"現(xiàn)象的必要條件,又是經濟法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關鍵性要素之一。實際生活中,邊界的過于模糊和彈性致使"市場失靈"成為干預主體恣意干預的借口,從反面印證了國家干預邊界判定標準設立的必要性。③

(二)邊界判定的標準國家干預的邊界內含有干預范圍、干預對象、干預程度三層含義。

筆者認為,干預范圍意指將國家干預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領域;干預對象意指市場失靈領域僅有部分對象適于國家干預;干預程度意指對適于干預的對象也只能適可而止。國家干預的前提是市場失靈,市場失靈源于市場缺陷。實際生活中,市場缺陷復雜多變,且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交錯并存,不易識別。對于市場缺陷,不同學者有不同劃分標準。市場固有的缺陷包括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和正偏離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鑒于現(xiàn)實市場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市場、不完全競爭為常態(tài),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根本不存在,市場固有的缺陷與正常偏離理想條件下的市場缺陷的外延基本一致。④無疑,國家干預的理想范圍即為市場固有缺陷或正常偏離理想條件下的缺陷。轉型期國家干預范圍應嚴格限定在市場發(fā)育不良導致的市場缺陷和正常偏離理想條件的市場缺陷或市場固有的缺陷之內且隨著市場的逐步發(fā)育與完善,公權應漸次淡出市場發(fā)育不全導致的市場缺陷。

三、目前國家干預的現(xiàn)狀

國家和市場在一定條件下本可相互替代,但忽略條件限制,強化公權對市場的替代必然導致"全能型政府"的產生。國家的經濟職能多異化為追求部門、地區(qū)和個人利益",越位""、錯位"、"缺位"現(xiàn)象較為普遍。在具體的經濟生活中,政府承載"雙重身份",造成了政府產權與私人產權在行政軌道上運行,采取非正當程序,屢屢侵犯私有產權,既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又降低了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效率。其緣由為公權代表者"把他們的時間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衛(wèi)地盤上,而不是在管理上下功夫"。"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xiàn)在可能的選擇。"鑒于"全能政府"固有慣性與既得利益集團的抵抗,國家干預泛化、異化情形還將繼續(xù)。⑤四、完善國家國家干預體系,提高國家干預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國家干預的順利展開,要依托于有效的國家干預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國家經濟發(fā)展計劃、宏觀經濟政策等相互配合,構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體系的基本內容。通過深化各項改革,逐步完善這一國家干預體系,是保證國家干預的有效性的必要條件。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的國家干預體系,健全國家干預手段,提高我們國家干預的水平,中央強調,一是必須進一步深化財政、稅收、金融和投資體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對癥下藥,即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各項宏觀經濟政策;三是在具體實施時,要注意區(qū)別對待,掌握控制好各項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實施的力度。

五、結束語

十七大報告指出"加強和改進金融監(jiān)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逐步實現(xiàn)資本項目可兌換。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健全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國家規(guī)劃體系。發(fā)揮國家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產業(yè)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提高宏觀調控水平。"構建和諧社會不能沒有國家干預,但這里的干預是只是適度干預。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國家干預和市場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干預方向要正確;干預的方式要恰當;干預時機要合適;干預范圍要適當,⑥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使兩者既能互動,又能取得平衡。

注釋:

①程寶山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②邱本著:《宏觀調控法論》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③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④戚聿東:《中國現(xiàn)代壟斷經濟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

社,1999年

⑤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⑥徐增陽:《和諧社會的政治均衡》,《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5

年1期。

參考文獻:

[1]程寶山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2]邱本著:《國家干預法論》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4]應飛虎:《論均衡干預》【J】,《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三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6]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7]漆多俊著:《國家干預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

1版

[8]薛克鵬.經濟法的定義[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9]戚聿東:《中國現(xiàn)代壟斷經濟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

護理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xiàn)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xiàn)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xiàn)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督逃ā返?8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钡?,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fā)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shù)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yè)生推薦就業(yè)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fā)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每生多發(fā)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fā)“教材”的現(xiàn)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shù)拇胧┐_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wèi)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fā)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xiàn)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fā)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睂`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fā)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wèi)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guī),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yè)、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yè)、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fā)給學生學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fā)給的情形?!秾W位條例》第4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生,成績優(yōu)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硬是強行規(guī)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shù)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yè)生學業(yè)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fā)學業(yè)、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只規(guī)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yè)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荚囎鞅椎?,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guī)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guī)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guī)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guī)定》第29條所規(guī)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xiàn)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fā)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案咝o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fā)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督逃ā贰ⅰ陡叩冉逃ā芬约捌渌嚓P法律法規(guī)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fā)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tǒng)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xiàn),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fā)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梢?,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向學?;蚪逃姓C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蚪處煹那謾嘈袨橄蛉嗣穹ㄔ禾崞鸬脑V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蚪處熐址噶俗约旱娜松頇嗷蜇敭a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蚪處煹那謾嘈袨橄蛉嗣穹ㄔ禾崞鸬脑V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guī)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薄陡叩冉逃ā返?0條規(guī)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yè)年限、學業(yè)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痹谶@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zhí)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zhí)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huán)節(jié)。由于一部分地區(qū)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zhí)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guī),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督逃ā返?l條規(guī)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督處煼ā返?7條規(guī)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蚪逃姓块T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guī)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肌⒇熈钔V拐猩⒊蜂N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若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教師法》第37條規(guī)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理法律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現(xiàn)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xiàn)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xiàn)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xiàn)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學界稱為現(xiàn)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F(xiàn)物要約雖然以“現(xiàn)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xiàn),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qū)學者現(xiàn)物要約的稱謂而統(tǒng)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qū)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fā)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xiàn)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F(xiàn)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xiàn)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qū)別

現(xiàn)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xiàn)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qū)別,試用買賣中所發(fā)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xiàn)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F(xiàn)物要約還區(qū)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xiàn)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xiàn)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shù)美挠嘘P規(guī)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xiàn)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xiàn)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guī)定,如果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xiàn)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shù)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qū)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fā),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tǒng)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xiàn)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lián)p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xiàn)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xiàn)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tǒng)民法之規(guī)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lián)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蛟S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tǒng)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tǒng)民法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xiàn)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xiàn)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fā)現(xiàn)在傳統(tǒng)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xiàn)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xiàn)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xiàn)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guī)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xiàn)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xiàn)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qū)法律,就現(xiàn)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guī)范現(xiàn)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guī)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xiàn)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xiàn)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guī)定現(xiàn)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tǒng)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xiàn)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shù)美⑶謾嘈袨樯踔了袡嚓P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guī)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guī)定現(xiàn)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guī)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yè)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shù)美?、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guī)定,消費者當?shù)玫浇洜I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shù)玫皆搶嵨?,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shù)美???梢姷聡⒎ㄕ邽榫S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tǒng)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xié)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fā)展,該句規(guī)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shù)美熑?,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xiàn)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xiàn)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guī)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guī)范現(xiàn)物要約。該條規(guī)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可見奧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guī)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shù)美埱髾鄥s沒有完全明確??梢詠G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xiàn)物要約的規(guī)定,體現(xiàn)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guī)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xiàn)瑞士民法明確規(guī)定了現(xiàn)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xiàn)物要約的規(guī)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xiàn)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guī)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shù)美埱髾嗪推渌ǘx務。

對現(xiàn)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guī)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xiàn)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qū)別。

我國臺灣地區(qū)“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guī)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guī)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guī)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guī)定,即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承認現(xiàn)物要約時可發(fā)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fā)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xiàn)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guī)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F(xiàn)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xiàn)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guī)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xiàn)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guī)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qū)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xiàn)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qū)關于現(xiàn)物要約的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xiàn)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xiàn)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tài)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xiàn)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qū)依據傳統(tǒng)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xiàn)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guī)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xiàn)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xù)競爭?;蛘腔诖朔N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guī)定消費者不得因現(xiàn)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xiàn)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guī)定了現(xiàn)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guī)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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