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著作權侵權民事責任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以前,一方面為了維護出版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鉗制和限制人們言論的自由,存在著出版壟斷、登記和審查等制度,而沒有充分考慮到作者的權益。安妮法案第一次確立了“著作權”的觀念,為了鼓勵知識分子創(chuàng)作更多的有益的書籍,而給予著作權人一定時間內的復制、出版發(fā)行的排他的權利。其后的美國憲法也明文規(guī)定,為促進科學和有用技藝的發(fā)展,得在一定時間內,給予創(chuàng)作者和發(fā)明家,就其作品和發(fā)明有排他的權利。其它各國的規(guī)定,雖然在二十世紀紛紛翻新其立法基礎,但大致上仍沒有超出上述范疇??梢哉f,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在于尋求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
雖然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在于尋求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但是仔細分析,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對創(chuàng)作者及創(chuàng)作者家屬(通過繼承)、作品傳播者和一般公眾的利益的保護及其相互的平衡來實現(xiàn)的。著作權法為了保障創(chuàng)作者的物質生活,而給予其作品相當?shù)谋Wo;著作權人的創(chuàng)作也是基于前人的創(chuàng)作,著作權人也應盡到其回報社會的責任,后人的創(chuàng)作也有賴于著作權人的權利在合理的范圍內的“放棄”。因此,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任由社會大眾無償使用,以達到著作權法最終促進文化進步的目的。所以著作權的保護,具有時間的限制,著作權也并不象有體財產權一樣的圓滿無缺,而且還有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當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兩難兼顧的情況下,基于社會連帶的思想,會更重公益而棄私利的。
在上述三項利益或多或少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想要面面俱到,幾乎成為不可能。在有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情況下,或許只有依據(jù)邊沁(Bentham1748-1832)所說的依“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钡脑瓌t來確定其責任。但是由于一直沒有客觀的標準,以致著作權侵權責任的理論有很多分歧,其中尤其以無過失的侵權和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著較大的困擾,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著作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理論的基礎
如前所述,著作權法保護的利益有三個,但其最終目的卻在于社會整體文明的進步,而非創(chuàng)作本身。著作權法不過是以經濟方法以鼓勵個人創(chuàng)作,而促進文明進步的最好的辦法。在本質上,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和公益的促進是相沖突的,但為了整體長遠的目標,而暫時犧牲眼前利益、對作品的利用稍加限制也是應當?shù)摹R坏χ鳈嗳藗€人利益保護過度,傷及整體利益時,則必須重新調整其規(guī)定,應以社會公益為重。
著作權人既享有特殊的權利,同時也伴有對社會回報的義務。因此,當社會公益受損害時,其權利自然應受到相當?shù)南拗?,所以考慮到著作權侵害時,公益的保護是最重要的指標,著作權的保護決不能超過著作權法立法的初衷。
(二)著作權侵權構成的要件
著作權作為國家所保障的特別權利,同時又以保護公益作為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它的行使不是絕對和沒有限制的,只有合乎于一定的要件,才能構成侵權行為,負擔賠償責任。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fā)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chuàng)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chuàng)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fā)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規(guī)定與列舉式的規(guī)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于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shù)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chuàng)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展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
一般而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包括構想(idea)、程序(procedure)、過程(process)、系統(tǒng)(system)、操作方法(methodof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則(principle)及發(fā)現(xiàn)(discovery)等,原屬于宇宙的自然現(xiàn)象或規(guī)律,將其發(fā)掘出來,仍然應屬于公共利用的范圍。此外,時事新聞、政府法令、公文、法院判決書,希望受到公眾的廣泛傳閱。歷法、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以歸于系統(tǒng)或原則中,不應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內。而簡短的口號、符號、圖案、名稱、姓名、字體、色彩安排等如不能完全表達一種連貫的思想,它們屬于人格權或商標權的范疇,而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復制權;
(2)發(fā)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翻譯、匯編權。
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于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美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凡聯(lián)邦著作權法未曾規(guī)定的范疇,各州有權另行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權的觀念。
至于大陸法系國家則明文規(guī)定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這些權利不得讓與及繼承,雖然在市場上較為人們所輕視,但侵害這些權利,同樣應受法律的制裁。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采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采“創(chuàng)作”主義,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范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1)作品具有原創(chuàng)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后者須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chuàng)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chuàng)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復制、展覽、表演、發(fā)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fā)生。但是對于“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xiàn)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認為“copy”是指未以自己勞力或獨立思考,而取自他人已受保護的作品。原告只需舉證對方與自己作品“實質上近似”及曾“接近”過原作就夠了。此后,證明未曾抄襲的責任轉移于被告。有無接近,故不必證明被告確曾親眼見過原著,僅以被告有相當機會接近原著,如原著曾大量發(fā)行于公眾,或被告直接、間接有機會接近原著,均屬于客觀的事實,容易查清。但對于“實質上近似”仍屬于主觀的價值判斷。法院曾有“一般人原則”、“專家原則”、“抽象原則”,以及學者的“平衡原則”,但都未能有徹底的解決,仍只能留給法院自由裁決。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作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某種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于“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yè)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qū)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shù)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6、禁止反言(Estoppel)的限制
在英美法系里,有所謂的禁止反言的制度。應用于著作權法上,多為無過失侵害者所援用。Hamptonv.ParamountPicturesCorp.案中,法院認為具備下列四種因素,被告可以禁止反言來抗辯:
(1)原告明知被告侵害的事實;
(2)原告直接或間接地有意使其發(fā)生,或發(fā)生也不違反其本意;
(3)被告不知侵害的真實情況;
(4)被告因信賴原告的行為始造成損害。
總之,原告曾示意或鼓勵被告為此等侵權行為時,就不能再請求損害賠償,即使暗示或引誘被告為侵權行為,也將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的侵權,除須符合構成要件外,更須缺乏“合理使用”和“禁止反言”的情況,才能進而觸及責任及賠償問題。
(三)無過失責任
一般而言,無過失責任系指行為人既無侵害的故意,也無過失而造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著作權無過失侵害形態(tài)歸納起來,有四種模式:(1)采用沒有加注著作權標記的作品;(2)確信采用的作品已屬于公共鄰域,并不構成侵害行為;(3)無意識的一種抄襲,或已忘卻資料來源;(4)善意的第二手,間接地引用。而今在美國的司法實踐,無論就上述任何一種形態(tài),都仍負侵權責任。
大陸法系國家就著作權的侵害仍采傳統(tǒng)的一般侵權理論,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特別法所規(guī)定的無過失責任為例外。因此,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以有故意、過失為限,而結果與行為之間還須有因果關系。
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規(guī)定,著作權或本法所保護的其它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時,得請求損害賠償。第2款規(guī)定,作者、匯編人、錄像制作者及表演者,在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時,即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得在公平限度內,請求損害賠償。至于對無過失的侵害,僅能請求其除去或停止侵害,毀棄或毀損該侵害物,或請求讓與。但因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將造成對相對人不相稱的重大損害時,相對人可請求被害人以金錢來抵償。而且這一毀損請求權對建筑物、不法制作或出版的復制品和設備的可分離部分都不得適用,這顧及到了對公益的保護。
(四)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著作權包括不同的形式,侵權人也往往是由多數(shù)人,經過不同的過程所構成。而損害僅為一項時,著作權人究竟應當對他們分別起訴,還是以共同行為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其內部關系又應當如何分擔呢?
依一般的侵權理論,數(shù)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縱然沒有意思上的聯(lián)絡,但因民事責任以填補損失為目的,只要當事人都具有過錯,其行為具有客觀關聯(lián)性,就應共同負擔連帶責任,直到受害者能獲得全額的賠償為止,才能免除責任。這種理論也同樣適用于著作權法的范疇。
著作權作為準物權的一種,其權利性質有些象所有權,既可由著作權人完整享有,也可將其中個別獨立的數(shù)種權利,分別轉讓他人,而不影響其專屬權的存在。因此,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如復制、改編、表演等權利,都有獨立的價值。如僅其中一項受到侵害時,應當視侵害的何種權利,據(jù)之請求公平的救濟。但是在這一過程中的每一個行為雖然可以獨立,但卻為最后的行為所吸收時,則僅能由受害者就最終的行為,依據(jù)共同侵權行為理論提起訴訟,使共同行為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則可精簡訴訟,二可使受害者不致獲得過度的賠償,反而造成不當?shù)美V劣谇謾嗳藘炔控熑蔚姆謸?,或可依?jù)各侵權人過錯大小、在共同侵權中所起的作用、侵權獲利的多少,或如侵權人之間有委托或雇傭關系存在時,依據(jù)委托或雇傭的請求權理論來解決,以達到當事人間利益的平衡。
三、著作權侵害的民事責任形式
1、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著作權為在一定范圍內的絕對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當其受到侵害時,除依一般規(guī)定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原則上,著作權受到侵害者為作者本人,但著作權內容包括多種權利,又可分別做一部分讓與,故一部受讓人可在其受讓范圍內主張權利。其他無名、或用別名的作品的發(fā)行人,為了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及名譽回復、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等救濟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權人,雖然未經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同意,但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至于著作人身權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時(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應由作者自行救濟。作者死亡時,其遺囑中除作者以遺囑特別指定外,由其近親屬為其主張。
侵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險時為條件,因為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過渡擴張則有造成濫用的危險,故應做較嚴格的解釋。以過去曾有反復的侵害行為、現(xiàn)在在客觀上又處于危險的狀態(tài)、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準備行為的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主觀上則與侵害除去請求權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外,著作權人、出版人或鄰接權人,還可以請求毀棄構成侵害行為的物品,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門供應侵害行為的機械、器具或請求采取除去侵害行為或為防止侵害行為所必要的措施。
2、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既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受損害時也應如同其它權利受到侵害一樣,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fā)生,如同一般的侵權行為,須具備:(1)加害者的故意、過失;(2)權利受到侵害;(3)發(fā)生損害;(4)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發(fā)生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才能構成。如前所述,美國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認無過失者的免責,只是在賠償數(shù)額上予以酌減,這是兩個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
民事賠償?shù)脑聿辉谟趹徒浼雍θ?,而在彌補被害者的損失,因此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著作權以原創(chuàng)性為保護的重點,受侵害時,回復原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尋求金錢賠償一個途徑。但因為著作權所保障的“原創(chuàng)性”是極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轉化為具體而可計量的金錢價值,成為著作權損害賠償?shù)挠懻撝凶罴值膯栴}。
損害賠償?shù)挠嬎?,總不外以原告實際損害和被告所得利益為標準。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請求范圍可以實際受損和所得利益合并計算,但須扣除已計算在受損失部分之內的利益,由被告舉證其實際所負擔的費用,而從利益中扣減。
2.1損害額的計算
著作權的侵害,以填補損害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為所致市場價值的損失,為其實際受損的額度。如市場價值完全被侵害行為所摧毀,則損害額即為全部的市場價值。困難在于原告就其市場價值舉證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項間接證據(jù)來核定其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額即推定為原告的損害額。但事實上,被告的受益額絕不相等于原告的損害額,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愿輕易采取這種理論。
實際損害額計算上的困難,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損價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據(jù)自由心證來評斷估計。甚至當原告主張對其作品的精神價值遠遠超過市場價值時,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質,對原告作品的實際價值和能否復制進行判斷,不過這已屬“法定賠償”的范圍。
原告不僅可以請求現(xiàn)實利益的損害,還可請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費用。但卻不得請求即使被告經合法授權也可能傷害原告的營業(yè)的損失,以及被告將侵權物品出售給原告的商的損失。至于原告商譽的受損,如能有確實證明,也可獲得補償。但如在受侵害其間,總盈余實有增加,是無從請求商譽的損害的。
2.2被告所獲利益的計算
被告利益的返還,原則上是基于不當?shù)美爸浦挂虿环ㄐ袨槎@利的損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換言之,須因此項不法行為所增加的利益才負返還義務,所以計算上也有相當?shù)睦щy。美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原告僅須證明侵權人的總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證明并扣除其費用。至于何等費用可以扣除,法并無明文規(guī)定。一般來說,制造費用應當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資、制造該侵權制品的經常費用等。
2.3法定賠償額
由于損害、利益的計算,實際上有很多困難,舉證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權侵害的賠償可能成為空言,著作權的保護難以實現(xiàn)。為突破這一困境,各國立法大都有“法定賠償額”的規(guī)定,以替代現(xiàn)實的損害和受益。
法定賠償額的適用,是由于舉證的困難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權法院在一定范圍內,憑自由心證,依被告的行為、態(tài)度或依侵害權利的種類來判定賠償額度。
德、日法律不似美國著作權法有一定額度的上下限規(guī)定,但也授權法院斟酌情形,確定損害賠償?shù)念~度。或以其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的行使通??梢垣@取的金錢數(shù)額,推定為自己受損數(shù)額而請求賠償,以免受傳統(tǒng)理論的困境。
2.4不當?shù)美姆颠€
一般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侵害仍沿襲一般侵權行為理論,對無過失侵權行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雖無故意、過失,但實際受有利益時,即應負不當?shù)美姆颠€責任。不當?shù)美颠€義務的形成及返還范圍,均應當準用民法不當?shù)美囊?guī)定。如為善意者,僅就現(xiàn)存利益負擔返還責任;惡意者,即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時,除返還全部所得外,尚須加付利息。
2.5精神損害慰撫金的請求
著作權除具體財產權外,還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內。人身權受侵害時,不僅可請求現(xiàn)實的金錢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還可請求慰撫金的賠償。此外,請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等,也都是著作權人應有的權利。
四、結束語
著作權法短程的目標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個人的權益,遠程的精神則在期籍對個人的激勵,能促進整體文化的進步。著作權法關系一個國家的文化命脈,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而著作權能獲得實現(xiàn),又依賴于罰則的運用,使侵權者有所警惕,權利人能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專心致力于創(chuàng)作。罰則的運用,實為著作權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
著作權的民事賠償,能夠給予被侵權人實際的利益。民事賠償應當力求公允,必須突破傳統(tǒng)的侵權理論,免除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或適用舉證責任的倒置原則,在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時,由法院斟酌給予一定賠償,甚至可以予以懲戒性的賠償,才能獲得公平。而無過失責任及共同連帶責任,也不應拘泥于一般民事侵權理論,應當靈活運用,使各個當事人得到應有的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