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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輸和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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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fā)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fā)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fā)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chuàng)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fā)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fā)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zhàn)。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fā)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huán)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tài)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guī)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guī)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guī)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fā)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guī)定,發(fā)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fā)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fā)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fā)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fā)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fā)行并無區(qū)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fā)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fā)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fā)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fā)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行為,與傳統的發(fā)行行為的內涵不符。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看,發(fā)行是與復制行為相聯系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復制,此外還存在意義更加廣泛的廣義復制。這種廣義復制實質上可以把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全部經濟權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進去了,因為可以認為一切“再現”原始作品的行為都是復制,而不僅僅是原封不動的復制,翻譯、改編、錄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現,只是改變了表現方式。但這種廣義復制在著作權法上意義不大,且易造成權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對于網絡傳輸,有的學者認為也存在復制過程,即通常所說的“暫時復制”。暫時復制是指作品僅進入了計算機內存,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體上,這在網絡傳輸中是廣泛存在的。美國的白皮書就認為暫時復制是一種復制行為,此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外交會議,由于暫時復制遭到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反對,在版權條約的最終文本中刪去了包括暫時復制的復制權的內容。關于暫時復制的主張實質上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復制,這種主張并無太大的積極意義,相反還易導致網絡運行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確定,且其對于作品的使用,對于信息的流通,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障礙。因此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不是發(fā)行行為。再者,即使將網絡傳輸行為看作是發(fā)行行為,也會產生與“發(fā)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應對該原則作例外規(guī)定。因為傳統的作品的有形物經發(fā)行后,該有形物的發(fā)行權便用盡,而網絡傳輸的作品是與有形物相脫離的,再適用該原則就會產生矛盾。

2、網絡傳輸是一種類似廣播的行為

網絡傳輸是與廣播相類似的公共傳播行為,其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家庭錄制設備的出現同樣遇到網絡傳輸今天遇到的個人大量復制的問題,但是對于個人復制廣播電視節(jié)目,并未將廣播權解釋為發(fā)行權;而且采用公共傳播理論,可以避免“發(fā)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無線播放和有線播放兩種。依該規(guī)定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有限種類的作品和有限種類的傳播方式能包容進去。因此可以通過對播放權含義的擴充,從性質上確認網絡傳輸是一種公眾傳播行為,是屬于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但需對播放的范圍予以擴展,從播放對象看,既包括現場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響作品、動畫作品、電影電視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數字形式;從采用的技術上說,既包括通過無線電波和有線電視系統的播放,也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的播放;從傳輸方式上說,既包括一對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對一的播放,即點到點的傳輸。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網絡傳輸與有線電視傳輸確有技術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畢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在運行主體、傳輸內容、傳輸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將網絡傳輸作為類似廣播的行為予以保護,亦不甚可取。

3、網絡傳輸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

網絡傳輸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它通過聯結千家萬戶的網絡,利用計算機處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圍廣的特點,向公眾信息,傳輸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產生了質的飛躍,因而應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目前國內有些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且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表演和唱片條約規(guī)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兩個新條約規(guī)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即網絡傳輸權。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根據傳統的理解,作品傳播給公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傳播,二是發(fā)行。網絡傳輸行為盡管與這兩種方式有某些可比之處,但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公開傳播或發(fā)行行為。只是可以作為立法上的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律尚無明文規(guī)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類推適用。但從本質上說,網絡傳輸行為與傳統的傳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新條約中規(guī)定了網絡傳輸權,也就是說,作品的傳播目前應有三種方式,傳統的公開傳播、發(fā)行和涉及網絡傳輸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輸,屬著作權人對作品實現經濟權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化的深入發(fā)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輸,可能會成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經濟價值會越來越大,甚至會超過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載到計算機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并在法律中規(guī)定,是計算機網絡化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的內在要求。從目前國內網絡傳輸的情況看,在版權保護方面基本上是無序狀態(tài)。如果不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網絡傳輸權的內容,司法機關會因法律的不明確而無法操作,侵權行為也得不到制止,長此以往,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并免費使用,這種習俗一旦形成,將難于糾正。這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其作品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傳輸行為既不是發(fā)行行為,也不是類似廣播的行為,而應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予以規(guī)范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應盡快增設網絡傳輸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維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網絡傳輸與合理使用

明確了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不必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10.這對于一般傳統作品來講,是容易理解的。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作品通過網絡傳輸,在網上以點對點的形式傳播,如果依照傳統著作權法,這種使用屬于私人使用,應劃歸合理使用的范圍。這樣,無疑會給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在著作權法中確定網絡傳輸權,個人在網絡上獲取作品固然將受到該權利的控制,但同時也應對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進行適當修改,應加上網絡傳輸環(huán)境的例外規(guī)定,使之適應網絡環(huán)境的要求。

四。網絡傳輸權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規(guī)定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著作權人要真正實現這一權利也是有困難的。因為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難以發(fā)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于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fā)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介紹,或者信托活動,其最早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的歐洲。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監(jiān)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fā)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其中通過集體管理機構行使著作權最多的是音樂作品。網絡傳輸作品也可采取設立集體管理著作權的機構的方式,以對之有效保護。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人可將權利以信托的方式轉讓給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與作品的利用者締結合同,或由管理機構對侵權者依法采取對策。通常每一侵權行為的損害看來是微不足道的,每個權利人對這類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事實上也十分困難。如果由管理機構將大量的權利集中,以規(guī)模化的利益為目標開展工作,則無論是監(jiān)視侵權,還是進行訴訟,均成為可能。同時,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誰是權利人,許可的條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guī)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庇捎谌狈唧w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我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目前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對著作權法予以修訂。因為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有效途徑,不僅表現在數字技術引起的問題上,而且表現在其他新技術,如錄音錄像、靜電復印、電纜電視等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方面??梢姡鳈嗉w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技術發(fā)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因為畢竟集體管理在我國屬全新的事物,公眾乃至司法人員對之了解甚少;此外還可以針對網絡傳輸的情況,規(guī)定網絡傳輸權應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實現,因為這是在數字技術時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最為有效的途徑。

因此,為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應修訂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著作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事業(yè)的發(fā)展。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可以激勵他們進行再創(chuàng)造,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但是著作權法還涉及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應選擇一個利益平衡點,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損害公眾利益,阻礙文化傳播和經濟發(fā)展。對于網絡傳輸問題也是如此,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能影響公眾通過網絡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費隨意使用信息的習俗,又不可對著作權人進行過度保護而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且從世界范圍來看,1997年8月德國開始實施全世界第一部規(guī)范計算機網絡的服務和使用的單行法律──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guī)范的聯邦法12.其中第七章規(guī)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正問題,主要規(guī)定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盡管對網絡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基本未涉及,該法仍是一個值得贊許的探索,對各國的信息立法工作會發(fā)揮重要的參考作用,我國修訂著作權法也可借鑒該法。

五、結語

總之,網絡技術的發(fā)展無疑為作品提供了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也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同時也增加了網絡傳輸作品被擅自使用和盜版的風險。如何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阻礙社會文化的進步,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是我國著作權法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網絡技術并未動搖著作權的基礎,因此只需對著作權法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這種調整既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增設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以使之適應網絡技術發(fā)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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