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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文精神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要素
何謂“和諧社會”?******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和國家近一時期的重要任務,是我們黨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fā)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目前建設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們黨執(zhí)政興國的嶄新理念,成為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共同價值追求。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從政治、經濟、法治、社會等各個方面付出艱苦努力。和諧社會的價值蘊涵十分豐富,如民主法治、友愛誠信、公平正義、健康有序、積極向上等,但建設和諧社會首要的就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一,追求和諧是生活在不同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理想追求。不同國家受特定的經濟、文化和歷史條件的制約,對和諧社會的目標設定有所不同,實現途徑和方法紛呈各異,和諧社會的表現形式和發(fā)展水準高低不一,但無論如何,人權在任何堪稱“和諧”的國家和社會都應獲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和意義不僅僅使人獲得權利,更重要的在于使人達到自我解放、自我發(fā)展的目的和獲得自由發(fā)展、自我解放的手段。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原理,人類社會的歷史實際上是一個不斷追求人自身解放的歷史鏈條,每一個社會形態(tài)都是這一鏈條中的一環(huán),每一社會形態(tài)是前一社會形態(tài)的繼續(xù),人因而也比前一社會形態(tài)獲得更多的解放。因而在這個理想的社會,人權才真正實現了它的應然性的完美和充分的展現。這個時候,和諧社會也就達到了它完美的高級形式。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
第二,和諧社會應當是人道、寬容和理性的社會,人道、寬容和理性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與精神支柱。而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道、寬容和理性的核心價值。所謂人道,就是重視人和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根據在于人的本質的要求。人在本質上是主體,要求必須把人和動物區(qū)分開來。人道意味著首先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包括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在內的基本權利,要注重保障所有人作為人的所有權利,無論他是農民、工人,還是窮人、富人。寬容要求人們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去爭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壓服手段去解決人們在觀念或看法上的分歧,只能采取理性、法治和妥協(xié)的方式去解決。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論是在宏觀決策還是微觀策略上,無論是在總體布局還是內部結構上,都要堅持把人作為第一要素,用以人為本來指導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用以人為本來檢驗構建和諧社會的實效。
二、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意蘊
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說,任何一項事業(yè)的背后都存在某種決定該項事業(yè)發(fā)展方向和命運的精神力量。決定法治傳統(tǒng)發(fā)展方向和命運的精神力量就是人文精神。
歷史發(fā)展到今天,對人自身的探究和思考,對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義的關注和追問,已成為人類共同的精神要求。人文精神可以說是一種“唯人”的精神,是對人類生存處境的思考和關懷,是對人類生存處境的思考和關懷,是人類對自身的關注和愛心,是對人的存在、本質、價值、地位、尊嚴,生命的意義、人類的命運、困境、信仰,社會的出路以及人類對終極價值的追求等一系列基本問題進行的思索與探討,以及在生活中去努力實踐和追求的人性與社會的真、善、美。因此,人文精神包含著歷代文人的宇宙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人格理想和終極關懷,并為了自己的價值觀念和崇高理想而具有不惜一切的執(zhí)著追求精神。
一般說來,“人文的東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審美、學問、修養(yǎng)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經濟、法律等社會的制度”,20世紀90年代,我國學者王曉明等發(fā)動了一場有關“人文精神”的大討論,從所涉及的主要論題和核心思想看,“人文”的東西主要與人的價值、人的尊嚴、人的獨立人格、人的個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義、人的理想和人的命運等等密切相關。就其真實的意義和實質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對自身作為個體存在的價值與尊嚴、人性與人格、生存與生活、現實與理想、命運與前途的認識與理解、思考與把握。所以,所謂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別是真實的個人的尺度;所謂人文關懷,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為標準而對其生活的關懷,特別是對真實的個人的生活的關懷。就人類歷史而言,當人真正由單純的生存而進入在生存基礎上的生活之時,其作為生活之基礎與環(huán)境條件的所有因素除了自然環(huán)境與資源因素之外,無論是精神、意識與觀念系統(tǒng),還是規(guī)范、制度與組織機構設置,都無不體現著一定的人文旨趣,表達著某種程度的人文關懷。
英國當代著名學者阿倫·布洛克曾說:“古希臘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為中心的?!痹缭诠?世紀,古希臘智者普羅泰戈拉就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這一著名的命題,他說:“人是萬物的尺度,存在時萬物存在,不存在時萬物不存在。”因此,法治無論作為人類對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與制度選擇,還是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與理念,都必須真切地反映人文關懷與人文精神,否則,一旦失去其人文內涵,法治將不可避免地發(fā)生異化,從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為對抗人、壓制人和扼殺與束縛人的單純暴力機制。
三、行政執(zhí)法應體現人文精神
針對行政執(zhí)法中野蠻執(zhí)法的現狀,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人文精神的回歸與重建
人文精神的回歸與重建就是要真正的把每一個人當成人,因此,法治的人文關懷實質上是對真實的個人的價值與尊嚴、人格與精神、生存與生活、現實與理想、命運與前途的真情關切,確認并充分保障現實的人的基本人權的落實,并為其提供充分、全面而有力的規(guī)范性與制度化的救濟手段。所以,對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關懷的視界內,其關鍵與核心是不僅在法治的觀念、意識與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規(guī)范與制度上,都要始終遵循一個根本準則,這就是:把真實的個人真正地當作人──有價值、有人格、有尊嚴的人!這就要求執(zhí)法人員必須有人權意識,在執(zhí)法過程中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樹立服務為本的理念
行政的基本職能就是通過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和秩序,為社會大眾提供公共服務。以民為本,是行政執(zhí)法的基本理念。行政執(zhí)法最終的目標是為社會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秩序,以推動政治、經濟、文化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眻?zhí)法人員要樹立、強化公仆意識、服務意識;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xié)調機制;健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加強行政機關的窗口建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構建與群眾聯系溝通平臺,架起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在行政執(zhí)法中樹立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也有利于教育引導公民自覺守法,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行政執(zhí)法要堅持依法行政
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執(zhí)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國務院在2004年3月22日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一,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三,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第四,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權責統(tǒng)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guī)賦予其相應的執(zhí)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tǒng)一。依法做到執(zhí)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全面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施政理念,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我國尚未出臺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行動指南,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在行政執(zhí)法中,執(zhí)法人員應該依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依法行政,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05年8月31日的《大河報》報道了一個令人心寒的案件。一位老人去世后,子女將其骨灰放進棺木安葬在老家的一個山洞中。當地民政部門接到舉報,以為老人遺體沒有火化,強行挖出棺木,在上面寫明老人的姓名、住址,放在宣傳車上,游街“宣傳”國家政策。為此,老人的子女以民政部門違法為由,提起了訴訟。孟津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民政局行政行為違法。然而,8月19日,孟津縣民政局副局長黃宏安和該局下屬的殯葬管理所幾位領導在談到當時的執(zhí)法行為時,異口同聲地表示:“我們當時的行為并沒有不妥,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骨灰同樣不能土葬,應該安葬到公墓;對骨灰進行非公墓以外的‘二次入棺’也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我們一開始就知道是骨灰,我們就是去起的‘骨灰’?!?/p>
“骨灰游街案”在社會引起了強烈的反響,社會各界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野蠻執(zhí)法行為紛紛表示譴責,也對執(zhí)法人員法律意識、人權意識的淡漠感到心寒。在當前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行為粗暴、態(tài)度蠻橫、形象欠佳,執(zhí)法方式簡單粗暴,缺少人文關懷的現象并不鮮見,這與我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格格不入的。簡單粗暴、缺乏人文關懷的野蠻執(zhí)法不僅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上的毒瘤,也不利于以人為本的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和諧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