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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直接更換為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必須提供具備生產生物質燃料鍋爐資質單位提供的出廠合格證;在原有燃煤鍋爐基礎上改造為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必須由具備生物質燃料鍋爐改造資質的單位實施。所有改用生物質燃料鍋爐的單位,必須填報生物質燃料鍋爐改造方案審查備案表,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確保生物質燃料鍋爐治理效果
所有改用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必須由具備污染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報治理方案,經環(huán)保部門審查后予以實施,確保治理后能夠穩(wěn)定達到鄭州市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企業(yè)自行治理或無資質單位治理。
三、強化生物質燃料鍋爐運行監(jiān)督管理
使用生物質燃料的單位或個人,保留每批次生物質燃料出廠檢驗報告、產品標志,以備環(huán)保部門核查,嚴禁使用原煤、垃圾以及未經質檢部門認定的生物質燃料,一經查實,依法進行處罰,拒不整改的報請市政府予以停產治理直至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