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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動中的一切違犯紀律的行為和腐敗現象作斗爭,根據黨章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涉外活動中,共產黨員必須模范地遵守紀律。一切嚴重違犯紀律的行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在涉外活動中,觸犯我國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般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屬于過失犯罪,判處較輕刑罰,平時表現較好的,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四條為外國情報機關或敵特機關服務的;出賣黨和國家秘密的;叛逃的;參加敵視我國的反動組織的;對外發(fā)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條在國外、境外期間,觸犯駐在國家、地區(qū)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宗教習俗,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我國利益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條在涉外活動或國際間通訊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丟失秘密、機密級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泄露絕密級黨和國家秘密的;丟失絕密級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以不正當的方式和手段,謀求個人或親友出國、出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為了謀求個人或親友出國、出境,弄虛作假,偽造證件,或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損害國家利益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拒不服從組織決定,擅自臨時或短期出國、出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條在出國、出境審批工作中,由于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條臨時出國、出境團(組)或人員擅自提前出國、出境,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者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一條駐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出境團(組)中的共產黨員,擅自脫離組織,行動失控的;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犯規(guī)定,擅自同外國機構、外國人聯系和交往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國外、境外失控期間以及在國內與外國人、外國機構交往中,犯有其他錯誤的,按照有關條款,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二條在涉外活動中,參與、吸毒販毒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外、境外淫穢下流場所尋歡作樂的;與外國人搞不正當兩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在國外、境外期間,多次觀看淫穢影視書畫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批準或組織觀看者,從重處理。
攜帶(包括托他人攜帶)淫穢影視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入境,以及進行復制、傳播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第十四條在涉外活動中,有索賄受賄、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逃匯套匯、挪用外匯等行為的;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行賄的;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按《關于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從重處理。
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交公的禮品不交公的,以貪污論處。
第十五條犯有本規(guī)定所列兩種以上錯誤的,合并處理。即在應受最高處分基礎上加重處理,或按應受最高處分處理。
犯有本規(guī)定未列舉的其他違犯紀律行為的,按其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jié)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處理。但須按批準權限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