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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電融資
一、風電發(fā)展的現狀與前景
能源是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質保障。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能源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長期以來,我國電力供應主要依賴火電。“十五”期間,我國提出了能源結構調整戰(zhàn)略,積極推進核電、風電等清潔能源供應,改變過渡依賴煤炭能源的局面。風能是一種可再生清潔能源,風電與火電相比,不僅節(jié)能節(jié)水無污染,而且對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大有好處。2005年我國通過《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國風電產業(yè)迎來了加速發(fā)展期。2008年我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15.3萬千瓦,2009年容量達到2200萬千瓦,按照目前的發(fā)展速度,2010年風電裝機容量有望達到3000萬千瓦,躍居世界第2位。到2020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1億千瓦。屆時,風電將成為火電、水電以外的中國第三大電力來源,而中國也將成為全球風能開發(fā)第一大國。
二、風電項目目前融資方式及存在問題
(一)風電融資成本偏高
風電的融資成本主要是貸款利息。由于風電的固定資產投入比例較大,資金運轉周期較長,一般為6-10年,造成風電項目建成后財務費用居高不下,形成的貸款利息較高,為企業(yè)的經營發(fā)展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
(二)風電生產缺乏優(yōu)惠信貸政策支持,融資相對較難
雖然風電屬國家鼓勵發(fā)展的新興產業(yè),但目前仍執(zhí)行一般競爭性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貸期相對較短,而且缺乏優(yōu)惠信貸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對風電項目的貸款要求必須有第三方進行連帶責任擔保,使風電企業(yè)融資更加困難。
(三)風電融資方式單一,融資風險高
風電項目目前至少80%資金靠債務融資,資本金僅20%。大規(guī)模的債務融資不僅導致風電企業(yè)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貸款過度集中,資金鏈非常脆弱,增加企業(yè)的財務風險,而且影響企業(yè)再籌資能力,降低企業(yè)資金周轉速度,增加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因此,融資方式的優(yōu)化、融資渠道的拓寬已經勢在必行。
三、風電項目融資方式的優(yōu)化
(一)采用BOT項目融資模式
BOT即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Transfer(移交)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項目融資是上世紀70年代興起的用于基礎設施、能源、公用設施、石油和礦產開采等大中型項目的一種重要籌資手段。它不是以項目業(yè)主的信用或者項目有形資產的價值作為擔保獲得貸款,而是依賴項目本身良好的經營狀況和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現金流量作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它將項目的資產而不是業(yè)主的其他資產作為借入資金的抵押。項目融資是“通過項目融資”,而非“為了項目而融資”。
1.BOT項目融資模式特點。BOT項目融資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貸款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項目融資中的項目主辦人一般都是專為項目而成立的專設公司,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資產,并將項目資產與其他財產分開,項目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公司。貸款人(債權者)僅著眼于該項目的收益向項目公司貸款,而不是向項目主辦人貸款。二是項目融資中的貸款人僅依賴于項目投產后所取得的收益及項目資產作為還款來源,即使項目的日后收益不足以還清貸款,項目主辦人也不承擔從其所有資產及收益中償還全部貸款的義務。總之,項目融資的最重要特點,就是項目主辦人將原來應承擔的還債義務,部分轉移到該項目身上,即將原來由借款人承擔的風險部分地轉移。
2.BOT項目融資模式的優(yōu)缺點。優(yōu)點:一是擴大借債能力。項目主建人的償還能力不作為項目貸款的主要考慮因素,是否發(fā)放貸款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來決定。借進的款項不在主建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主借人的資信不會受到影響。二是降低建設成本,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三是充分利用項目財務收益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或“借雞下蛋”。四是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有限追索權),極小化項目發(fā)起人的財務風險。缺點:對項目發(fā)起人而言,基礎設施融資成本較高,投資額大,融資期長、收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合同文件繁多、復雜,有時融資杠桿能力不足,母公司仍需承擔部分風險(有限追索權)。
(二)ABS資產證券化融資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意為資產證券化)是項目融資的新方式。ABS融資是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穩(wěn)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用途公司(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國內證券市場上融資,給投資者帶來預期收益的一種新型項目融資方式。
1.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特點。ABS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兩個特點:一是ABS融資方式實質上是“公司負債型融資”。由于ABS能夠以企業(yè)本身較低的信用級別換得高信用級別,與銀行貸款相比,不僅節(jié)省融資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尋求到資本市場融資渠道。二是ABS發(fā)起人出售的是資產的預期收入,而不是增加新的負債,因此既獲得了資金,又沒有增加負債率,也不改變原股東結構。
2.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yōu)缺點。優(yōu)點:一是門檻較低。企業(yè)只要擁有產權清晰的資產,該資產又能夠產生可預測的穩(wěn)定現金流,現金流歷史記錄完整,就可以以該資產為支撐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二是效率較高。通過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變成資產信用融資,即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與發(fā)起人或是SPV本身的信用沒有關系,只與相對獨立的這部分資產有關。投資者只需根據這部分資產狀況來決定投資與否,避免了對一個龐大企業(yè)全面的經營、財務分析,投資決策更加簡便,市場運行效率得到提高。三是內容靈活。資產證券化可以做相對靈活的設計:融資的期限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利率也可以有較多選擇,甚至可以在發(fā)行時給出票面利率區(qū)間,與投資者協(xié)商而定。四是成本較低。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成本包括資金占用費(票面利率)和籌資費用(根據現行標準測算,年成本約1%)兩個方面。只要達到一定規(guī)模,這些成本要顯著低于股票和貸款融資,也略低于債券融資。五是時間更短。資產證券化受國家支持,只需證監(jiān)會審批,時間僅需要兩個月到半年;而債券發(fā)行需向發(fā)改委審批額度,證監(jiān)會批準,審批時間長達9個月到一年。六是資金用途不受限制。資產證券化融入的資金,在法律上沒有用途限制,可用于償還利率較高的銀行貸款。這一點和債券融資也有很大區(qū)別。七是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目前資產證券化模式下,企業(yè)出售未來一定時間的現金收益權,但實物資產所有權不改變。八是能改善資本結構。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融入的資金不是公司負債而是收入,能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資信評級。缺點:由于我國信用評級的不完善和我國法律環(huán)境存在的缺陷,可能會加大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三)采用PPP融資模式
PPP融資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民營合伙制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yè)和非營利性企業(yè)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yè),而是項目的監(jiān)督者和合作者,它強調的是優(yōu)勢互補、風險分擔和利益共享。
1.PPP融資模式的特點。PPP融資模式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或者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PPP融資模式主要有5個特點。一是私人部門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能夠按時按質完成,并且更容易創(chuàng)新;二是伙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三是私人部門合作者通常會關聯(lián)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從而實現規(guī)模經濟效應;四是能夠使項目準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五是由于投入了資金,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則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
一、超額擔保的法律性質分析
超額擔保,英文為over-collateralization,也有學者翻譯為“過度擔保”,是指證券化資產池的總價值超過證券發(fā)行的總價值,從而用資產池中的超額價值為所發(fā)行證券提供擔保。這樣即使資產池中的部分資產變成不良資產,只要不超過擔保的價值,就不影響對投資者按期還本付息。超額擔保的比例應該視貸款逾期率和違約率的歷史數據而定。[3]舉例來講,假設SPV從發(fā)起人處購買4億美元的資產,發(fā)起人轉讓4.4億美元資產給SPV,SPV發(fā)行票面金額為4億美元的債券,那么超額擔保的金額就等于這額外的0.4億美元。[4]在資產證券化債券出現損失時,超額擔保部分優(yōu)先承擔,只有在資產證券化債券的損失超過超額擔保部分時,投資者才可能面臨實際的損失風險。在沒有形成損失的情況下,超額擔保部分的收益歸發(fā)起人。[5]因此,即使預期支付有所下降,投資者仍然能夠得到保護。此外,在一個典型的交易中,一般要設定一個超額擔保的目標水平,在證券存續(xù)期間,定期對作為超額擔保的金融資產進行估值,一旦低于目標水平,發(fā)起人必須注入新的同量資產,直到達到設定價值。這樣,不需要額外提供擔保,SPV自己即可以使用轉移來的多余財產為證券支付提供補償。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到,所謂超額擔保,實際上是發(fā)行人提供的一種旨在避免原始資產惡化的信用增級形式,一般在發(fā)行人處于無等級或投資等級較低時采用。在這種信用增級方式下,SPV購買應收賬款時并不支付資產的全部價款,而是按照一定的折扣支付給發(fā)起人。在打折出售時,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大于SPV對投資者的支付義務,從而使債務人一定程度的違約被吸收,對于折扣超過實際損失的部分,發(fā)起人可以通過設置雙層特定目的機構的結構安排收回。但是折扣出售不應超過合理限度,否則會影響資產轉讓的真實出售性質,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一)超額擔保的法律架構
超額擔保不管是英文原詞還是翻譯成中文的含義都表明這是一種擔保形式,但是它的原產地畢竟是英美法系國家,而我們秉承大陸法系法律傳統(tǒng)的國家并沒有這種表達。那么超額擔保的法律本質究竟如何,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將其還原到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去。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四方:原始債務人、原始債權人(發(fā)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投資者。在真實銷售的前提下,發(fā)起人與SPV簽訂“應收賬款銷售合同”(ReceivablesSaleAgreement),雙方構成債權債務關系。通過真實銷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在發(fā)起人破產時,基礎資產不能作為其破產財產,從而使得證券化資產與發(fā)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在發(fā)起人以超額擔保提供信用增級的情況下,發(fā)起人轉讓給SPV的基礎資產的價值高于SPV提供的對價。雖然從外觀上看,SPV以一定的折扣購入基礎資產,但是,發(fā)起人轉移到SPV的超額擔保部分只是為擔?;A資產對投資者的償付,并不是法律上的債權讓與。在會計核算上,超額擔保是按照保證金而非資產出售計入資產負債表。超額擔保是一種從屬性的利益,并不是一項投資。因此,會計上的“市場價值”原則不適用于超額擔保。[6]這就意味著超額擔保的部分不屬于SPV。由于SPV發(fā)行的證券通常是以債券形式出現的,因此,SPV與投資者間的法律關系可以概括為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為債權人,SPV為債務人。[1]242發(fā)起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以特定財產為主債務人(SPV)的債務設定擔保的第三人,投資者是擔保權人,超額擔保部分是設定擔保的標的物。
(二)超額擔保的法律屬性———權利質權還是權利抵押權
探究這種信用增級方式的流程之后我們不難發(fā)現,所謂的“超額擔?!辈⒎且环N新的擔保物權形式,它在擔保法體系中可以找到對應的制度。資產證券化中用以支撐證券發(fā)行的基礎資產,一般來講,任何只要是能夠帶來收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資產都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客體,目前國際上比較常見的證券化客體主要有:房屋抵押貸款、銀行信貸資產、基礎設施收費權,等等。這些需要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共性在于它們都是缺乏流動性、變現能力差的債權資產即法學上的債權。[1]244而以債權設定的擔保究竟是權利質權還是權利抵押權?這個問題是我們引入超額擔保制度所必須要回答的問題。有學者認為,“權利質權在解釋上雖尚為一種質權,然有分化為特殊的擔保權之傾向。權利質權,尤其以債權、股份或無形財產權為標的之權利質權,其擔保的作用反近于抵押權,謂之介于一般質權與抵押權之中間區(qū)域,亦無不可?!保?]雖然二者的擔保作用相近,公示方式也一樣,都需要辦理登記,但是二者還是有本質區(qū)別的。第一,擔保標的不同。權利抵押權是以可轉讓的不動產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永佃權等)為標的的抵押權,而權利質權的標的為除所有權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該財產權不包括不動產上設定的權利。第二,宗旨不同。權利抵押權實現了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統(tǒng)一。一方面,抵押權人獲得該權利的交換價值,抵押人因此取得信用獲得融資;另一方面,抵押權的設定不影響標的之使用和處分,不以取得該權利為目的。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例,經過登記公示后,土地使用的所屬關系和利用關系并不因為抵押權的設定而變化,原權利人可以繼續(xù)利用抵押物,從而顯著地擴充了擔保和用益功能。而權利質押的宗旨僅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此外,由于金錢債權僅具有價值而沒有使用價值。其本身的性質決定此類財產權利只能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超額擔保的標的即資產證券化中發(fā)起轉移到SPV資產池中的債權,這類債權通常具有可轉讓性,在排除法律禁止轉讓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前提下,這類債權應該屬于權利質權的標的,因此,超額擔保本質上應該屬于權利質押擔保。由于債權質押又分為有證券化載體的債權質押和無證券化載體的債權質押,后者又被稱為一般債權或普通債權,而在資產證券化中,作為證券化客體的債權通常為一般債權,①因此本文討論范圍僅限于一般債權超額擔保。
(三)超額擔保的特殊性
雖然超額擔保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擔保,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是經過一系列精巧的制度安排構成的金融創(chuàng)新方式,其必然與傳統(tǒng)債權融資擔保有明顯的區(qū)別。第一,質押標的的特殊性。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客體是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wěn)定現金流的金融資產,即它是以“未來可預期收益”為依托,這就意味著超額擔保的質押標的為一種“將來債權”。與以往的權利質押不同,因為該質押的權利不是附著于既有的利益,而是依存于“未來可得收益”。[8]第二,公示方法不同。一般意義上的債權質押的公示是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但在資產證券化中,沒有既存的有形質物,“未來可得收益”也并不一定表現為證書的形式。從國外實踐看,以基礎資產擔保發(fā)行證券過程并不存在單獨的交付權利憑證等常規(guī)的債權質押公示方式,更多的是采取登記的方式。第三,質權實現方式不同。超額擔保根據擔保標的的不同類型有不同的實現方式。目前,根據美國及其他國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被證券化的資產類型經歷了“住房抵押貸款、其他貸款和應收款、金融資產、可產生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的歷程。[9]甚至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范圍僅受想象力的限制。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剛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急需并且適于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房屋抵押貸款、銀行信貸資產、基礎設施收費權。由于前兩項都是金錢債權,質權的實現以質權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付款為基本形式。而基礎設施收費權則是質押權人就收費權拍賣、變賣的方式實現。[10]資產證券化中超額擔保部分通常由專門信托機構管理,委托專業(yè)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一旦資產池存在損失,超額擔保賬戶就會先行彌補。這種安排極具效率性,簡化了質權實現的程序,同時也降低了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的可能性。
二、我國引入超額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一)超額擔保的內在優(yōu)勢
相比較資產證券化的外部增級方式,作為內部信用增級的超額擔保有其固有優(yōu)勢。大多數外部信用增級工具的主要缺點是容易受信用增級提供者信用等級下降風險的影響。如專業(yè)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yè)擔保、信用證這三種增級方式都受到信用增級提供者自身信用等級的限制,不可能達到比自身信用等級高的信用評級,因此,證券的信用評級直接受信用增級提供者信用品質的影響。但是,內部信用增級避免了該類風險。作為一種常用的內部信用增級形式,超額擔保是基礎資產中所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的,并且這一擔保價值一般維持在固定的目標水平,通常是按照債券本金部分的110%-200%的抵押數量超額擔保的。[11]也就是說超額擔保是依靠資金本身的信用來提高基礎資產的信用級別,既不依托于第三方擔保人,又脫離了發(fā)起人自身信用等級的影響。因此超額擔保具有直觀性和穩(wěn)定性,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非常大。
(二)引入超額擔保的現實需要
由于超額擔保本質上是一種權利質押,與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的融和度比較高。相對而言,如果引入其他信用增級方式,如“對發(fā)起人的直接追索”、政府擔保等,都將有比較大的阻礙因素:(1)直接追索,即SPV有對已經購買的金融資產的拒付進行直接追索的權利。這也是一種內部信用增級方式,雖然手續(xù)簡便,但是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的評級不會高于發(fā)起人的資產信用評級,此外,追索權的程度將影響對是否是“真實銷售”的認定。(2)政府擔保,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初期,政府國民抵押協(xié)會(GNMA)、聯(lián)邦國民抵押協(xié)會(FNMA)和聯(lián)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HLMC)這三大全國性的住宅金融機構都對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過巨大支持,有利地推動了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繁榮發(fā)展。而前者隸屬于美國住房和城市發(fā)展部,后兩個機構均為政府發(fā)起設立的公司。但是在我國,由于《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從而限制了政府的擔保行為,即由政府機構為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在我國現行法律之下并不可行。當然除上述增級方式之外,還有優(yōu)先次級結構、①金融擔保公司擔保和單線保險公司等方式。這些方式優(yōu)缺點并存,而國外的資產證券化的普遍做法是將多種增級方式相互結合。目前,我國企業(yè)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增級方式過分單一,主要通過銀行擔保和優(yōu)先/次級結構來增級,從而暴露出來諸多問題:一方面,雖然由銀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外部信用增級方式在國外實踐中比較常見,但是這種方式過分依賴銀行信用,并將信用風險傳遞給商業(yè)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有違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散、風險共擔的初衷,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利用優(yōu)先/次級結構增級時,國內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由發(fā)起機構自身持有次級檔的證券,這意味著證券化產品的風險還是主要集中在發(fā)起人自身范圍之內,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分散。一旦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出現違約,造成本金和利息償還困難,發(fā)起人的利益將最先受到沖擊。因此,筆者認為,引入超額擔保作為信用增級的主要方式勢在必行。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超額擔保制度的國際借鑒
在西方資產證券化進程中,由于超額擔保占用了一筆額外的資金提供擔保,曾被激進主義者質疑為缺乏效率。但是,自2007年美國爆發(fā)次貸危機以來,資產支持證券市場遭受到了沉重打擊。金融機構都不愿意借貸,市場流動性嚴重缺乏,為了應對這種局面,美聯(lián)儲繞過金融機構直接向實體經濟注資,自身充當了商業(yè)銀行的角色。美聯(lián)儲于2008年11月25日創(chuàng)設了“定期資產支持證券貸款便利”(TALF),向那些持有AAA評級資產抵押證券的金融機構提供高達2000億美元的無追索權貸款,美聯(lián)儲每月將所持有的固定數額貸款進行拍賣,定期資產支持證券貸款便利期限為3年,參與機構必須按月付息;財政部將從7000億美元的金融援助方案中撥出200億美元對美聯(lián)儲的2000億美元貸款提供信用保護。2009年,美聯(lián)儲又擴大了可利用資產支持證券貸款便利的資產范圍,居民抵押貸款服務者發(fā)放的抵押服務貸款支持證券、企業(yè)設備貸款或租賃支持證券、交通工具租賃支持證券和零售品存貨融資貸款等。由于是無追索權的貸款,若借款者不償還貸款,美聯(lián)儲將實施抵押權,將擔保品出售給SPV,并由SPV來管理這些資產。為了控制風險,獲得定期資產支持證券貸款便利都有一定的超額擔保,根據資產的流動性、信用風險和剩余期限的不同,超額擔保的比例有所差別。[12]通過超額擔保有效地降低了投資風險,提高了投資者的信心,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流動性的恢復,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正在逐步消退。為吸取美國金融危機的前車之鑒,我們在資產證券化的起步階段就應該引入超額擔保制度,從而保證資產證券化進程在可控的范圍內穩(wěn)步前行。
三、中國引入超額擔保制度的法律障礙
目前,學界對超額擔保的探討停留在兩個法律框架內———擔保法和破產法。可以說超額擔保在我國遭遇到的法律障礙主要來自這兩部法律。
(一)《擔保法》第53條和《企業(yè)破產法》第28條
我國《擔保法》第53條規(guī)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此外,《企業(yè)破產法》第28條規(guī)定:“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參加清算處理。因此,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制下,超額擔保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之中,超額擔保方式在我國目前無法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內部信用增級。筆者認為,之所以會產生上述疑問,原因在于沒有厘清超額擔保的內涵。如前文所述,超額擔保SPV在向發(fā)起人(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時不支付全部價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給發(fā)起人,其余部分作為償付投資者的擔保,從而產生超額擔保。超額擔保是對投資人的債券收益的擔保。也就是說,發(fā)起人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超過基礎資產價值的部分才作為債權質押標的,而并非基礎資產的全部價值。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的規(guī)模是10億美元,資產證券化債券的發(fā)行額度是9億美元,剩余的1億美元就形成對9億美元資產證券化債券的超額擔保部分。顯然1億美元的價值不可能超過9億美元。因此,不可能構成《擔保法》第53條說的“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以及《企業(yè)破產法》第28條規(guī)定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的情況。也就是說,超額擔保在這兩個法條范圍內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二)擔保法律障礙
筆者在前文已經談到超額擔保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質押,其質押標的是“未來可得收益”即將來債權。但是,我國《擔保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一般債權質押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可以依據《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規(guī)定,將其解釋為包含一般債權在內。[13]但是,在嚴格意義的物權法定之下,該條款并非一個兜底條款,而是授權條款,即應由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而后頒布的《物權法》在第223條規(guī)定了應收賬款可以設定質權,應收賬款在性質上屬于一般債權,包括未發(fā)生的將來債權,但是并沒有一個一般條款認可一般債權質押。法律上的不明確也使得超額擔保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三)破產法律障礙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31條,規(guī)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庇捎诔~擔保從外觀上看,是由發(fā)起人以低于基礎財產的價值出售給SPV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吻合了該條第(2)項的規(guī)定。一旦發(fā)起人破產,其在前一年內提供的超額擔保將有可能被認為構成明顯不合理低價的交易。這就與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機制的要求相悖。
四、對超額擔保面臨法律障礙的破解之道
(一)超額擔保之擔保法律障礙的解析
1、關于一般債權能否設定擔保,我國法學界始有爭論。但是,早在古羅馬法的質權制度中一般債權就已存在。并且在漫長的歷史發(fā)展中,債權質押一直是權利質權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類別。[14]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中都規(guī)定了債權質押,比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規(guī)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15]債權質押發(fā)展到現在,大陸法系主要國家通常不對一般債權的范圍進行積極界定,而是進行消極界定。一般而言,性質上不可讓與的債權、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讓與的債權、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法律禁止設定質權的債權,不得設定權利質權。除了這些限制之外,一般債權原則上皆可出質,至于出質之一般債權是否附條件、附期限或擔保,是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其內容是金錢給付或行為給付,是特定物給付或種類物給付,在所不問。
2、將來債權主要包括三種:(1)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將來債權,即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債權,此種合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就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2)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fā)生的債權,如將來的租金債權等。(3)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將來債權,即純粹的將來債權。[17]資產證券化交易所涉及的債權既包括既存?zhèn)鶛?,也包括將來債權。關于將來債權能否出質,首先要確認的問題是將來債權是否能轉讓,因為可轉讓性是出質的前提。目前,國外學說、立法和判例大都肯定了將來債權得讓與。德國的圖爾(V•Tuhr)教授,依據《德國民法典》第185條第2款,“無處分權人如經權利人事后追認,或因處分人取得處分標的物時,或權利人成為處分人的繼承人而對其遺產負無限制責任時為有效”,從而得出推論,認為“他人的債權讓與既然可以事后補成,那么將來的債權就自然可以轉讓。”日本晚近的學說也認為,將來的債權可以讓與,即使債權非現實存在,其讓與行為亦認為有效成立,并且通說認為遇此情形,債權發(fā)生時直接發(fā)生債權移轉的效果。
根據英美普通法的傳統(tǒng),未來將訂立的合同權利本是不可讓與的,因為一個人不能向他人轉讓目前他還沒有的東西。[19]但是如果將來債權的轉讓具有對價支持,當轉讓實際發(fā)生時,衡平法將視合同自締結時期已經轉讓,并且具有對抗轉讓人和無擔保債權人的效力。[20]《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有關條款也確認了將來債權的擔保功能,“擔保合同可以規(guī)定以將來取得的擔保物作為擔保合同中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擔保?!保?1]由此可見,一般債權和將來債權出質不僅具有理論支撐,也符合國際通行規(guī)則。除此之外,目前,我國經濟實踐也需要法律上對一般債權和將來債權質押的肯定。近年來,我國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公路和電網建設所需資金巨大,一方面,傳統(tǒng)的銀行貸款融資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劇了銀行的信用風險。而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需求,也可以緩解銀行的資金壓力,還可以拓寬投資者投資選擇平臺。因此,為推動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程,在法律上明確一般債權質押具有現實需求。然而對現行法律的修改是一件高成本的工作,并且有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之虞,因此,筆者認為,最經濟的辦法是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明確規(guī)定資產證券化的性質,并對證券化資產的可讓與性和出質問題做出規(guī)定,從而使得超額擔保制度既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又滿足現實的需要。
(二)超額擔保之破產法律障礙的解析
破產前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可能觸及到發(fā)起人與SPV之間“真實買賣”的有效性。各國破產法中規(guī)定的可撤銷的交易類型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各國對這些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距離發(fā)起人破產的時間要求也存在差別,但是基本上都涵蓋了以下幾項:(1)贈與和低價交易行為;(2)某些不公平的支付行為;(3)可撤銷的優(yōu)惠行為;(4)欺詐易;(5)其他的可撤銷交易。在美國,破產法規(guī)定的申請期間是破產前90天,并且發(fā)起人的主觀意圖對認定是否構成可撤銷的交易是無關緊要的。[22]在英國,如果低價交易發(fā)生距離發(fā)起人破產前2年前,發(fā)起人善意經營其業(yè)務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這種交易對自己有利,那么低價交易不會被撤銷。[23]隱藏在其后的理論基礎在于,低于正常價格的財產處分是被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的,法院并不是看買賣本身的約定。當事人在買賣文件中以低于正常價值處分資產時,如果這種低價是因為當事人約定在未來的交易中由受讓方向轉讓方給與其他的利益來進行補償的話,這種在未來要給與的利益將被視為一種遲延的對價。①因此,從交易的完整性上看,低價交易并不會有實質性的風險。但是也有例外,如果這種低價交易時發(fā)生在破產程序之前6個月發(fā)生的,那么就有可能被撤銷。為避免法院對“真實銷售”的重新認定,英美國家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有以下幾種,非常值得借鑒:(1)SPV支付給發(fā)起人的對價應該是一個確定的價格,不能是以商業(yè)貸款利率為參照的浮動價格。超額擔保部分也應該是確定的,通常為基礎資產價值的10%-20%。這個比例是要按照證券化過程中的各項費用來確定的,如支付給各個服務機構的費用、債務人違約導致的資產損失等。(2)如果資產并未發(fā)生損失,超額擔保部分在投資的利潤是十分可觀的。因此,可以通過SPV設置利差賬戶的形式來處理。所謂利差賬戶,是指專門用于存儲收到的資產現金流總量扣除投資者權益、費用和損失后盈余的賬戶。待償付投資者收益和相關費用后,再根據資產轉讓合同中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在發(fā)起人和SPV之間分配利差賬戶的余額。這樣既能發(fā)揮超額擔保對投資者的擔保功能,又能在有盈余的情況下使發(fā)起人和SPV收益。筆者認為,通過控制超額比率和設置利差賬戶來解決超額擔保與現行破產法的沖突問題,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十分可行,并且可以在未來的《資產證券化法》超額擔保一章中做出規(guī)定。
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商業(yè)地產的建設正在逐漸增加。商業(yè)地產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新產品,并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迄今為止,商業(yè)地產在我國已有十多年的歷史?,F如今,商業(yè)地產發(fā)展已到巔峰。土地和商業(yè)的結合,促進商業(yè)經濟和房地產經濟的共同發(fā)展。
二、商業(yè)房地產概述
商業(yè)地產包括餐飲、娛樂、休閑等包含多種用途的房地產,是一種新形式。商業(yè)地產綜合性的行業(yè)和以往的房地產有很大區(qū)別。萬達廣場商業(yè)地產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我國已建設68家。
三、商業(yè)房地產融資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困難,渠道單一
資金鏈是商業(yè)地產發(fā)展的關鍵因素。在過去的開發(fā)中,銀行貸款基本上涵蓋了商業(yè)地產使用的整個過程。銀行是商業(yè)地產的關鍵發(fā)展也是一個重點。過度依賴銀行貸款,在早期發(fā)展還是在之后的操作,都會存在隱患,如果業(yè)績不能達到效果,就不能維持正常的利潤和損失[1]。不利于發(fā)展并且增加了風險管理。單一商業(yè)地產開發(fā)渠道將是制約發(fā)展的一個關鍵因素。
(二)資金規(guī)模大,融資周期長
商業(yè)地產在建筑、裝飾等建筑上的標準十分的嚴格。這說明在商業(yè)房地產建設不但要承擔投資風險,而且還要增加產業(yè)價值。商業(yè)地產開發(fā)不僅前期投資金額比較大,而且經營模式也有缺點,出租發(fā)揮不了自己的價值。同時也限制了房地產開發(fā)投資回報效益。在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中必須要解決回收期長和資金大兩個因素,否則會影響其價值。
(三)融資風險大,籌資成本高
在所有投資中住宅房地產開發(fā)較為安全,商業(yè)房地產投資開發(fā)的風險就相對比較高。因為它資金回收期比較長。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許多無法預見的問題。在商業(yè)地產運營的過程中有很多的不能控制的因素和困難,充滿了風險。如果在融資其中一個階段出現問題那么回收成本和融資金額也會變得困難,甚至還會增加金額。
四、商業(yè)地產融資渠道分析
在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中,融資渠道是尤其重要的對商業(yè)地產開發(fā)有著關鍵影響。開展多種形式的融資,可以降低風險性。我們的首要目標就是將銀行金融風險降到最低并降低商業(yè)金融風險。
(一)?U大上市融資,發(fā)行公司債券
從現在情形來看,我國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比較困難,由于方式的過于單一。有些融資方式十分不錯,比如上市融資的方式,但是卻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對商業(yè)地產公司有明文規(guī)定。鑒于目前我國商業(yè)地產發(fā)展的良好勢頭,監(jiān)督部門可以放寬政策讓一些強大的公司在海外上市發(fā)展,融資方式不再單一,還可以獲得相應的融資。這種形式使得商業(yè)地產開發(fā)有了資金鏈,大現金周轉也快。從我國的現狀考慮,可以改變融資方式發(fā)行公司債券,債券融資期限比較長,利率比銀行貸款利率低,可以把資金分散不再集中,還可以直接自己融資更可以委托其他機構資助。
(二)實現不動產證券化,面向大眾籌措資金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靠譜實用的融資渠道。它具有很多的特點:投資成本低,風險性較低,回報高等等,所以資產證券化得到了全球各國的肯定,并廣泛應用,盡管商業(yè)地產是一種新的產業(yè)模式。但這是一個房地產企業(yè)的資產。因此可以形成穩(wěn)定的資金鏈操作階段。這是非常有利于商業(yè)地產融資。但是,資產證券化融資仍處于初始階段,技術方面還不是很成熟,所以使用應用涉及面在我國商業(yè)地產融資仍相對較低。
(三)融入保險投資
我國經濟的飛速發(fā)展,社會腳步的不斷前進。新的商業(yè)房地產融資渠道具有很多優(yōu)點:穩(wěn)定性很好,使用周期長等特點。這些特點的保險投資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融資需求[2]。是近年來一個新的融資渠道,中國的保險行業(yè)更好更快的發(fā)展,據有關專業(yè)人士推測,中國的保險行業(yè)有一個巨大的市場在亞洲,良好的前景和未來,把它放在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是一種新的體驗。許多國家已經意識到一體化的商業(yè)房地產投資和保險。而后者前期投資金額數量是非常多的。至于我國來說。保險投資在商業(yè)地產剛開始,相對缺乏經驗。仍然需要向國外成功案例學習和參考。使我國商業(yè)地產和保險達到一個共同盈利的局面。從我國泰康人壽保險參與商業(yè)地產投資。買了兩個高商業(yè)價值的商業(yè)地產。金額涉及巨大。所以,商業(yè)地產投資和保險行業(yè)兩者以后共同發(fā)展具有很大的可能性。
(四)引進外資推動國內商業(yè)地產進步
想要推動國內商業(yè)地產進步,必須有一個好的策略,積極引進外國資金。外資不僅僅可以解決商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所需要的資金。還能促進中國商業(yè)地產的發(fā)展業(yè)務。先進的管理模式,使我國的金融體系的不斷發(fā)展和加速建設。在未來的發(fā)展中,使我國商業(yè)地產的發(fā)展更加標準化。
關鍵詞:P2P網貸平臺 模式 風險 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1-178-02
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組織模式近幾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fā)展,其內涵是利用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將資金供求雙方的信息進行整理和匯總,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為借款人和貸款人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直接融資模式。P2P網絡借貸與傳統(tǒng)金融業(yè)互為補充,不僅降低了資金供求雙方的交易成本,而且對豐富資金出借者的投資渠道,滿足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填補金融服務空白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自2013年以來,隨著P2P網絡借貸的快速發(fā)展,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關的諸多金融風險也隨之暴露了出來。主要表現在平臺倒閉、提現困難、卷款跑路等方面。但其最核心的問題在于我國P2P網貸平臺的發(fā)展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及行業(yè)界定。從實際發(fā)展情況看,我國P2P網貸平臺既無明確準入標準,也無健全監(jiān)管體系,如果不從法律法規(guī)制定、行業(yè)自律、監(jiān)督管理及保險制度等方面來規(guī)范其發(fā)展,必然會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wěn)定產生不良影響。
一、引言
P2P網絡借貸平臺源于傳統(tǒng)的小額信貸,起源于歐美地區(qū),其作為舶來品在社交網絡中產生。全球第一個P2P網絡借貸平臺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國成立。隨后,另外兩個P2P網絡借貸平臺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美國成立?,F階段,P2P網絡借貸行業(yè)內比較受關注的是美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它們運營與管理較為規(guī)范,相關監(jiān)管規(guī)章制度及措施較為健全,信息披露機制也較為完善,其中Lending Club發(fā)展較好。
我國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于2007年成立,雖然起步較晚,但發(fā)展較快。特別是自2013年以來,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呈現出快速發(fā)展趨勢,無論在數量上還是交易金額上都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tài)勢。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止2016年4月末,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數量已達4029家,平臺累計增長率達0.69%。從月成交量看,截止2016年4月末,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成交量達1430.91億元,環(huán)比上升了4.90%,較去年同期增長2.59倍。從年成交量看,截止到2016年4月末,我國P2P網貸平臺歷史累計成交量達18881億元,年累計成交量達到5228.97億元,較去年同期累計增長3.01倍。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經過幾年時間的發(fā)展,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已發(fā)展到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并產生了相應的社會效應,其影響力也不斷擴大,對個人及小微企業(yè)起到了較好的融資效應。
但在P2P網絡借貸平臺快速發(fā)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特別是P2P平臺所衍生出來的金融風險也逐漸顯現出來,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了操作違規(guī)、提現困難、卷款跑路等一系列問題,使投資人的權益產生了很大損失。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4月末,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累計停業(yè)及問題平臺已達1598家,較上年末增加了335家,占平臺數量的比重達39.66%,當月新增問題平臺75家。
二、相關文獻
伴隨著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快速發(fā)展,平臺所產生的社會效應及風險程度也隨之擴大。國內外學者也逐漸意識到了這一點,分別從發(fā)展模式、風險及監(jiān)管體系構建等三個方面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了研究。目前,在學術界內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
2011―2014年,我國學者莫易嫻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發(fā)展模式進行了分類、比較了各模式的優(yōu)缺點,對P2P平臺發(fā)展趨勢進行了預測,提出了P2P平臺在發(fā)展過程中所面臨的非法集資、洗錢及資金鏈斷裂等方面的風險。2011年,吳曉光等學者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資金池及資金挪用風險。2013年,劉麗麗則從監(jiān)管角度出發(fā),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一定風險,需從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從監(jiān)管體系的構建上加強對其監(jiān)管。2014年,王嵩青立足征信視角,分析了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將P2P平臺納入征信管理的建議,從征信管理的角度防范P2P網貸平臺所產生的風險。而國外學者Davis K.E.和Gelpern A則分別從行業(yè)自律和金融機構的角度出發(fā),重點論述了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監(jiān)管的政策建議,特別強調了國家與國家之間應加強合作,加大對跨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jiān)管。
三、P2P網絡借貸平臺發(fā)展模式
經過幾年迅速發(fā)展,P2P網絡借貸平臺先后經歷了不同發(fā)展形式,但從其業(yè)務運營的特點來看,主要有三種模式:中介平臺交易模式、準金融機構模式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
1.中介平臺交易模式。中介平臺交易模式是指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借款人與投資人的任何交易,既不提供擔保,也不吸收存款和放貸,只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并收取相應的服務中介手續(xù)費。同時,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僅規(guī)定借款人付息方式和時間,而且還借助網絡社區(qū)、朋友圈等互聯(lián)網評價功能,建立起相應的P2P網貸平臺信用檔案,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核。這種模式的優(yōu)勢在于能較好地控制風險,資金供需雙方和平臺自身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此交易模式主要以拍拍貸、宜人貸為主要代表。
2.準金融機構模式。準金融機構模式是指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再是單純的中介平臺,而是參與到借款人和投資者的交易中,成為與他們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方。在此交易模式下,由P2P網絡借貸平臺或與其合作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由與其合作的融資擔保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進行擔保,并據此確定借貸雙方的利率水平,并通過收取借貸雙方的利差來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模式。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是P2P網絡借貸平臺將信貸資金通過互聯(lián)網的方式,先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對所獲得的債權進行打包證券化,再以理財產品的形式賣給投資者,通常此類理財產品起售額較低,期限更靈活。在此交易模式下,P2P網絡借貸平臺中的借款人和投資人不直接簽訂借款合同,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P2P網絡借貸平臺企業(yè)則作為信息交互平臺來為借貸轉三方提供中介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具有較好的風險控制優(yōu)勢,它使借貸雙方能夠主動利用P2P平臺開展業(yè)務,通過拆分組合債權,將債權分成金額和期限,并采取資金和期限的交錯、配比等方式方法,去吸收資金,并將吸收來的資金進行拆分和轉讓。此交易模式主要有宜信貸和人人貸。
四、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
與傳統(tǒng)融資方式相比較,P2P網絡借貸平臺在運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具體表現在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個方面。
1.法律風險。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yè)務運營模式仍然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一套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來界定其合法地位。同時,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也尚未就P2P網絡借貸平臺出臺過專門的制度和辦法對其進行管理。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面臨著極大的政策風險。如:在準金融機構業(yè)務模式下,P2P網貸平臺已不再是單純的中介平臺屬性,它可以提供擔保。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資人的金額和期限錯配,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和非法攬存等法律風險。
2.信用風險。目前,人們在通過P2P網貸平臺進行融資的過程中,網貸平臺在借貸過程中只是充當中介的角色,為資金需求的雙方提供相應的融資信息,并將雙方進行配對,為資金出借者和需求者提供融資對接服務。在這一交易過程中,由于網絡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征,使網絡借貸平臺很難對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進行核實。
3.操作風險。P2P網貸平臺在交易過程中,其借貸資金并不能直接從投資人的賬戶轉到借款人賬戶,其資金的周轉必須通過網絡平臺。而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選擇通過個人賬戶劃轉款項,此時網絡借貸平臺充當的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角色,借貸平臺的賬戶作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中間賬戶使得大筆借貸資金可能停留在中間賬戶內,這時借貸平臺的經營者便控制了沉淀資金的流轉,如果其將這些沉淀資金用于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因此可能引發(fā)操作風險。
五、政策建議
1.明確法律地位。目前,我國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業(yè)務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從行業(yè)類型看,如果按金融機構的定義看,P2P網貸平臺并不屬于金融機構。但從平臺的功能看,如果P2P網絡借貸平臺在其發(fā)展過程中沒有違反相關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且能通過其自身的優(yōu)勢和功能解決了資金供需雙方的矛盾,拓寬了社會融資渠道,成為了正規(guī)金融機構的有效補充,從這一意義上看,就應該明確其合法的法律地位。因此,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規(guī)范P2P網絡借貸平臺業(yè)務發(fā)展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平臺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范平臺的交易方式和違約責任,保護平臺和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從法律和制度上促進和規(guī)范平臺健康發(fā)展。
2.制定準入標準。目前,英美等歐美發(fā)達國家都建立了相對成熟的P2P平臺市場準入標準。在美國,網絡借貸平臺將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jiān)管,P2P平臺進入市場要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fā)放牌照。而在英國,P2P平臺進入市場要經過英國金融服務局的審核和批準。
3.加強行業(yè)自律。建議由相關部門牽頭建立P2P網絡借貸平臺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行業(yè)信息共享機制,定期披露平臺收費、經營情況和與投資者相關的財務數據等方面的信息。同時,明確行業(yè)自律標準,對平臺進行行業(yè)認證,并制定數據、信息、資金安全準則和風險防范等措施,利用行業(yè)協(xié)會職能,加強、引導和規(guī)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yè)務經營行為。
4.明確監(jiān)管體系。目前,英美等國家已明確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jiān)管主體,對平臺進行法定監(jiān)管。而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jiān)管體系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如:工信部門負責對非法信息進行屏蔽,工商管理部門在平臺注冊登記時進行審驗,銀監(jiān)會負責對平臺業(yè)務進行監(jiān)管,但相應的監(jiān)管配套措施還未到位。因此,構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核心監(jiān)管體系,明確央行相應部門監(jiān)管主體地位,充分利用監(jiān)管部門的強制性監(jiān)管、行業(yè)監(jiān)督和民間監(jiān)督等各類監(jiān)督機制,構建P2P網絡借貸平臺監(jiān)測指標體系,加大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jiān)測力度。
參考文獻:
[1] 鄭志來.P2P網絡借貸平臺發(fā)展模式及對商業(yè)銀行影響研究[J].西南金融,2015(7)
【關鍵詞】etf 資產配置 投資策略
一、etf簡介
作為一位理性的投資者,對于任何一種金融投資產品,都要在看到其優(yōu)點的同時,認識到該產品的缺點和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合理有效運用這一金融工具,使其充分發(fā)揮應有的功能。
1.etf的概念
中文正式名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追蹤標的指數變化并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2.etf的特點
etf是一種復合型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集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和股票的優(yōu)勢于一身。
etf所具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優(yōu)勢為:可以自有的申購與贖回,不存在在特定時期申購與贖回受限的問題。封閉式基金的優(yōu)勢在etf產品上的體現為: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市交易,從而使產品具有高度的流動性,而流動性對于一個金融產品來說,是十分關鍵的,并且具有極高的價值。etf產品所體現的股票的優(yōu)勢為:二級市場上的連續(xù)交易價格機制,不但增強了流動性,而且使交易的信息更加透明,再加上etf獨特的套利機制,使得其價格能夠緊貼凈值,避免了封閉式基金的深度折價現象。
etf具有雙重交易機制:進行申購和贖回的市場與etf份額交易的市場分離。前者在一級市場上進行,后者在二級市場上進行。
3.etf的優(yōu)點
etf擁有許多其他類型的基金所不可比擬的優(yōu)點,主要體現在:
(1)etf是指數化投資的理念與資產證券化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它的這一本質就決定了etf具有投資運作成本低、費用低廉、交易方便、資金門檻低的特點。
(2)在一級市場進行的etf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采用的是實物交易機制,這就有效地避免減少了很多基金所面臨的“現金拖累”的現象,提高了資產配置的效率。
(3)運作的機制簡單易懂,容易在投資者中獲得較大的認同度。對于個人投資者,特別是二級市場上的散戶投資者,只要對宏觀經濟和行業(yè)產業(yè)的發(fā)展做出判斷,并且投資相應的etf產品就可以了。
(4)etf可以盡量地延遲納稅甚至規(guī)避納稅。
(5)etf可以避免由于基金管理人個人的偏好,所造成的投資組合收益和風險的不確定性。同時,當市場上etf產品細化程度非常高時,etf甚至可以有效的代替?zhèn)€股,減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避免高位接盤、抬轎子等基金黑幕的出現。
(6)etf的制度設計富有彈性,可以涵蓋廣泛的證券范疇和各種資產配置方式,可以通過一次性的交易活動便利的實現一籃子證券組合的買賣交易,可以在短期投資方面提供許多便利等等。
4.etf的缺點
(1)etf的表現不可能超越大盤,甚至不可能超越其跟蹤的指數。另外,etf的管理者不可能把所有的資金按比例分配到所跟蹤指數的成分股上,這就導致在上漲階段,etf的凈值增幅低于目標指數的漲幅。
(2)etf不能像開放式基金一樣,股息可以用于再投資。
(3)買賣etf時,需要支付經紀人傭金和買賣差價。
(4)etf為了緊貼指數走勢,不能像一些積極性的基金一樣,在某些行業(yè)或者股票表現遜色的時候,調整其投資組合。特別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缺乏賣空機制的情況下,etf缺乏有效的對沖機制,容易直接暴露在風險下,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在了解了一個金融產品的特色和優(yōu)缺點之后,研究如何運用該種產品、如何利用該產品構造和實現我們的投資目標,便成了重中之重。
二、etf的投資策略
先要引入一個概念:資產配置。何為資產配置?就是將所要投資的資金在各大類資產中進行配置。它大致可分為三個層面:戰(zhàn)略資產配置、動態(tài)資產配置和戰(zhàn)術資產配置。戰(zhàn)略資產配置是一種長期的資產配置決策,即通過為資產尋找一種長期的在各種可選擇的資產類別上“正常”的分配比例來控制風險和增加收益,以實現投資的目標。動態(tài)資產配置是在確定了戰(zhàn)略資產配置之后,對配置的比例進行動態(tài)的調整。而戰(zhàn)術性資產配置是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對資產進行快速調整來獲利的行為。一般來說,戰(zhàn)略資產配置是實現投資目標的最重要的保證。諸多學者的研究得出的結論證明了這一點。
1991年,brinson,singer和beebower研究了資產配置對投資組合總收益率的貢獻。他們將總收益率分解為三部分:(1)資產配置策略;(2)市場時機選擇;(3)證券選擇。研究指出,資產配置對投資組合收益率的貢獻率是91.5%,也就是說,投資組合的價值增殖在于資產配置。
gary p. brinson在1986年的研究中得出的結論是:資產配置策略——而不是證券選擇和時機選擇——對投資組合的總收益率和年收益率變化的幅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隨著etf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和投資工具的作用逐漸凸顯,如何有效的利用etf產品實現有效合理的資產配置策略便成了研究的重點。
1.用etf進行合理有效的資產配置
從本質上說,etf是一種指數化投資產品。在指數化投資為核心思想的資產配置策略中,“核心/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占據了重要地位。
“核心/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是指將組合中的資產分為兩大類進行配置,組合中的核心資產用來跟蹤復制所選定的市場指數進行指數化投資,以期獲得該指數所代表的市場組合的收益;組合中的其他資產采用主動性投資策略,以充分利用市場上各種各樣的投資機會獲利?!昂诵?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的好處是以相對較低的費用在更大的程度上控制了風險,增加了組合的收益。將組合的核心資產配置于指數化投資,實際上就是用更精確的手段將組合的整體投資“風險報酬”更多的“支付”給主動性投資的部分,從而實現最佳的組合風險——收益管理。
運用“核心/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類指數化投資”的問題。所謂“類指數化投資”,是指,當在一個市場上使用多個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時,所有主動管理的投資加在一起,會構成一個收益和風險都與指數類似的投資組合,但是仍然面臨高額的主動管理費。通過使用“核心/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在任何給定的市場中,投資者可以將資產的一部分投資在一個指數化投資組合中,剩余的少量資產分配給主動管理者,授權他們進行更加積極的管理。
從分散化投資的角度,很多實證檢驗的結果證明,將組合資產同時配置在主動性投資和被動性投資上,可以降低組合集中于一種投資的風險。具體表現在,當主動性投資收益率好于被動性投資的收益率時,或者當被動性投資收益率好于主動性投資收益率時。投資者可以在享受自有資產組合的低波動性帶來的低風險的同時,分享主動性投資與被動性投資帶來好處。
etf產品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它非常適合于用來構建組合中的指數化投資核心,成為組合中指數化投資的理想工具,特別是綜合指數類的etf產品,更適合于作為市場組合的替代,涵蓋整個市場并獲得市場的平均收益。
在擁有以etf為核心資產,采取“核心/衛(wèi)星”(core-satellite)方法進行資產配置的資產組合之后,投資者可以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但是etf的功能有很多不止這一點,運用其他的市場功能,投資者可以利etf產品構建不同的組合,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
2.用etf構建各種市場敞口
(1)可以實現多樣化的海外市場敞口
由于我國對于資本項目的管制,etf的這項功能對于我國投資者來說,目前只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并無實際操作的可能。故以美國投資者為例進行闡述。對于美國投資者來說,可以通過購買etf而不用直接投資外國的股票,就可以獲得外國股票市場的敞口,以獲得投資外國股票所帶來的收益。如果投資者不采用投資etf的方式,而是直接到國際市場上去購買外國股市的股票的話,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就要大的多。舉個例子來說,由于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市場體制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不同,投資者不一定能夠買得到想要買的股票和想買的數量。即使想要買的股票全部都能購買的到,想買的數量也都能得到滿足,在購買之前,還要進行外匯的兌換,投資者要承擔這一部分的匯率波動風險。
(2)可以實現行業(yè)敞口和行業(yè)敞口之間的替換
一般來說,持有股票指數或者一攬子股票的風險要比持有單支股票的風險小一些。所以,當投資者偏好某一個行業(yè)或者某一個板塊,但是又不知道如何該持有哪支股票時,投資以對應行業(yè)或者對應的板塊指數為追蹤指數的etf便可解決這個問題。
(3)可以實現敞口之間的對沖組合
因為不同的投資者對市場中某一行業(yè)或者某一板塊的判斷不同,所以持不同觀點的投資者建立的投資組合不同。但是為了避免判斷失誤帶來的投資損失過大,投資者一般都要使用對沖的交易策略將投資的風險降低到可以承受的程度。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投資者a看漲股票a、b、c、d,同時看跌屬于能源板塊的股票e、f、g、h、j, a對自己判斷的會漲的具體股票十分有自信,但是對會跌的具體股票不是十分確定,這個時候,a就可以借助etf來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實現投資的目標。具體操作如下:a將自己看漲的股票組成多方組合,再以等量的貨幣購買追蹤能源板塊指數的etf,以降低風險。
3.可以用etf來實現投資組合中的現金管理
(1)開放式基金可以用etf解決投資組合中的現金閑置問題
在開放式基金中,為了應對基金持有人可能的贖回,通常都預留總額為組合資產總值的5%的現金。這會引起“現金拖累”的問題從而影響組合的收益。為了避免這部分現金閑置,基金管理人可以將這部分現金直接投資于普通股票中。但是,由于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很大,股票的流動性也參差不齊,這樣做除了增加了投資風險和交易成本,還帶來了可能無法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贖回的風險。但是,如果用組合中閑置的現金購買etf產品,不但以更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與直接投資普通股票相同的收益,而且,可以隨時便利的在一級市場上將etf變現,以應對贖回。
(2)etf可以利用其他etf有效管理組合中的現金流
雖然,etf的申購與贖回采用的是實物機制,即一攬子股票與etf份額的交換。但是在申購與贖回發(fā)生時,由于股票市場運行機制的問題,難免會有某只或者某幾只股票暫時無法獲得或者無法獲得想要的數量,此時便要用現金來填補相應的空缺。再加上所追蹤的基準指數會有定期和非定期的調整,組合產生現金流會不斷的發(fā)生變動。通過買賣etf,可以實現對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的有效管理。
etf管理人可以用組合中不斷變動的現金購買其他的etf,這樣,在該etf需要現金的時候,可以賣出持有的其他的etf獲得資金。
參考文獻:
[1]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上證50etf投資指引.中國經濟出版社.
[2]馬驥.指數化投資.經濟科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