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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主要原則
按照積極利用、科學發(fā)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堅持發(fā)展與管理并重,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切實服務于互聯網執(zhí)法實踐,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管理與發(fā)展相協(xié)調。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信息服務。管理重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重在加強基礎管理,解決多年來發(fā)展、管理工作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同時,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夠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與合理應用。
2、著力明確相關主體權責關系。著力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相關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門及用戶等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yè)自律活動,鼓勵公眾監(jiān)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3、增強前瞻性和包容性。盡可能對相關內容作原則性規(guī)定,避免因具體概念而制約法規(guī)的適用性,為互聯網的未來發(fā)展和管理預留空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6章、40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論壇、微博客等的許可審批。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信息的服務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關系公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應當設定行政許可。據此,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論壇、博客、微博客等服務的許可作出了規(guī)定。為增強法規(guī)的前瞻性,征求意見稿將上述服務形態(tài)概括為“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信息的服務”。
2、完善辦網站準入條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關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yè),需要服務提供者具備特定信譽、特定條件。為此,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對辦網站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基本準入條件。
3、強化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借鑒國外互聯網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見稿從事前、事中、事后各環(huán)節(jié)明確規(guī)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資質查驗、應急處置及具備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體現誰主辦、誰負責的精神,使權利和責任相統(tǒng)一。
4、強化相關服務提供者的記錄留存義務。為適應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見稿參照其他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對現行辦法有關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記錄留存期限作了調整,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的信息和服務對象所的信息,并保存6個月”;“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日志信息,保存12個月,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提供技術支持”。
5、對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作出規(guī)定。去年12月以來,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等5城市試點推行了微博客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工作,對打擊網上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網絡環(huán)境、強化網民責任意識、推動誠信社會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guī)定,“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明確了使用論壇、博客、微博客等互動服務的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的要求。
本報訊 今后,中國科技界所反映的學術浮躁、學術腐敗等現象,以及在科研活動中出現的各種不端行為,均將受到官方最新出臺重典的懲治。
中國科學技術部11月9日下午正式《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并在該部專門設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受理社會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處理與國家科技計劃相關的科研誠信問題。同時,科技部將與教育部、中科院等相關單位協(xié)商,從國內外聘請一批公信力高的權威專家,組建成立國家科學道德與學風建設委員會,協(xié)調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工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明確界定以下5種情形為科研不端行為:一是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二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三是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四是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guī)定;五是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
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罰措施視情節(jié)輕重包括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記過、禁止一定時期申請和執(zhí)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降職、解聘、開除等??蒲胁欢诵袨楸徽{查者若藏匿、偽造、銷毀證據;干擾、妨礙調查工作;打擊、報復舉報人;同時涉及多種科研不端行為,則將從重處罰。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將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另外,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請。
記者了解到,一方面,“漢芯”等事件的出現對中國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對學術誠信問題的判定,必須通過健全組織、規(guī)范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科技部有關負責人稱,正是基于這些背景,該部制定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掇k法》借鑒國外許多有益經驗,旨在把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也充分表明中國政府進一步端正學風的基本態(tài)度。(綜)
互聯網協(xié)會特征試定義“惡意軟件”
本報訊 為保護網民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國網民防范網絡安全的能力和意識,規(guī)范互聯網共享軟件的應用與服務,抵制惡意軟件侵犯互聯網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互聯網協(xié)會以行業(yè)自律的方式組織30余家互聯網從業(yè)機構共同研究起草了《惡意軟件定義(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定義的起草遵循了三個原則,即便民原則、定性原則和自律原則。
中國互聯網協(xié)會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初步明確了“惡意軟件”的定義及特征等基本標準問題,于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為f21@isc.省略)。中國互聯網協(xié)會將在聽取廣大互聯網用戶對《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定義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會公布最終版本。
《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惡意軟件是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軟件,但已被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計算機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軟件可以被認為是惡意軟件:
1.強制安裝: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軟件的行為。
2.難以卸載: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卸載后仍然有活動程序的行為。
3.瀏覽器劫持:指未經用戶許可,修改用戶瀏覽器或其他相關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網站或導致用戶無法正常上網的行為。
4.廣告彈出: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安裝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的軟件彈出廣告的行為。
5.惡意收集用戶信息: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惡意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
6.惡意卸載:指未明確提示用戶、未經用戶許可,誤導、欺騙用戶卸載非惡意軟件的行為。
當下是網約車平臺服務合法化進程非常關鍵的時刻,“網約車”只是第一塊燙手的山芋。各地政府既不能打擊“互聯網+”發(fā)展積極性,又要確保公共交通體系的穩(wěn)定,還得照顧老百姓的感受。
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細則正式出臺會使網約車的安全保障有較大提升,因為它比較明顯地傳遞出監(jiān)管部門對網約車的“硬件”要求很高。
在價格體系上,征求意見中提到讓市場來決定,這是非常科學的。作為用戶,擔心價格上漲,特別是比出租車貴,認為監(jiān)管部門是要維護出租車體系利益,我覺得這是大家多慮了。過去,在平臺混戰(zhàn)的階段,資本介入燒錢搶流量,這本身就是不可持續(xù)的,價格逐漸上浮,平臺收取中間費用是必然的。
對于各地的征求意見,也有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對交通部文件有過度執(zhí)行之嫌。比如說要求司機是本地戶籍、要求網約車輛的舒適度等等。我們應該對互聯網發(fā)展過程中監(jiān)管體系的初設寬容一些。
網約車規(guī)范的政策是非常需要的,作為共享經濟熱潮下的產物,網約車從誕生至今身份一直相對灰色。任何一個商業(yè)模式,都需要規(guī)范起來。因處于監(jiān)管邊緣,過去已經發(fā)生了數起網約車的危害案件。我們在對受害者表達同情、對肇事者表示憤怒之后,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改變這塊灰色地帶。
然而,當前出臺的政策監(jiān)管在執(zhí)行上還是有較大難度的。比如說,上海出臺細則要求從事網約車的司機必須具備上海戶籍、車輛要有上海車牌,并且軸距要達到2700毫米。根據滴滴公布的數據,上海只有不足五分之一的網約車的服務車輛符合新軸距要求;而在41萬余位網約車司機中,擁有上海戶籍的不足萬人。這個情況在深圳類似,深圳3000余輛網約車幾乎都是外地車。如果按照細則明確執(zhí)行,這就意味著,許多城市網約車服務平臺可能要“瀕死”。
共享經濟是大趨勢,但監(jiān)管太嚴可能打擊積極性,這對立法部門是大考驗?;ヂ摼W時代,網約車大大增加了出行的便利,使人們在出行上擁有更多選擇。監(jiān)管是為了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務保障,而并非要讓網約車集體消失?,F在的征求意見許多還是首次提出,建立體系的過程中應該讓用戶、司機及平臺有更多發(fā)言權。
我們鼓勵共享,網約車服務將成為城市交通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與傳統(tǒng)交通體系形成良性的交叉互補。
P2P管理辦法出臺 掛牌新三板障礙消除股轉公司為防范風險,之前以P2P公司缺乏基本規(guī)范、監(jiān)管機構不明確為由暫不受理P2P公司的掛牌申請材料?,F在四個部門聯合該《辦法》,基本規(guī)范有了、監(jiān)管機構也明確了,股轉公司暫不受理P2P公司掛牌申請材料的障礙消除了吧!
眾多P2P公司期待著股轉公司早日明確態(tài)度,早日利好消息!
實施借貸限額管理
《辦法》明確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掇k法》規(guī)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臺道德風險,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禁止進行債權轉讓
較征求意見稿,《辦法》在負面清單中新增了一條,即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不得線下推廣
《辦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線下推廣,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這個禁止明顯是吸取了已經發(fā)生的P2P風險大案比如e租寶的教訓。
其他負面清單
《辦法》還要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自融,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發(fā)放貸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幾項業(yè)務是P2P行業(yè)長期以來的共識以及一直的監(jiān)管原則要求。
P2P也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發(fā)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除法律法規(guī)和網絡借貸有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推介、經紀等業(yè)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yè)務。
《辦法》出臺經過
銀監(jiān)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會上表示,從去年開始,銀監(jiān)會會同有關部委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銀監(jiān)會召開了一系列的閉門會議,包括專家座談會,網貸機構的座談會,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的座談會等。銀監(jiān)會又向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廣泛的征求了意見。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征求意見稿,于去年12月27號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人民網、新浪、搜狐、網易、騰訊、MSN中國、千龍網、和訊網、博客天下、天極網、中國雅虎、華聲在線、博聯社等十多家知名博客服務提供商在會現場共同簽署了《博客服務自律公約》,騰訊網、華聲在線等企業(yè)代表發(fā)言,表示堅決遵守該公約的自律條款,積極促進博客服務行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博客服務自律公約》共19條,倡導文明守法、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則:倡導博客服務提供者積極探索、勇于創(chuàng)新,為博客提供良好的創(chuàng)作環(huán)境,引導博客用戶創(chuàng)作和傳播優(yōu)秀網絡文化作品:鼓勵博客服務提供者對博客用戶實行實名注冊,為實名博客提供優(yōu)質個性化服務,推薦實名博客優(yōu)秀作品,打造實名博客精品。同時,《公約》要求博客作者對跟帖內容加強管理,同時鼓勵社會公眾對博客內容進行監(jiān)督;《公約》還要求博客網站開通投訴電話和投訴窗口,接收社會公眾對博客內容的監(jiān)督、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處理博客有關投訴和舉報問題。中國互聯網協(xié)會作為《公約》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組織《公約》的具體實施。
此外,《公約》在鼓勵博客服務提供商對博客用戶實行實名注冊的同時,還要求博客服務提供商制定有效的實名博客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護博客用戶資料。未經實名博客用戶本人允許,不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注冊信息及其存儲在網站上的非公開博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