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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xiàn)象的關系的一個范疇。這就是,法律的存在、屬性、功能以及內在機制和一定人們對法律要求或需要的關系,這種關系正是通過人們的法律實踐顯示出來的。“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法律的主導價值則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xiàn)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調整對象的差異固然可以直接界定部門法的調整范圍,但主導價值的不同則會決定不同立法的最終目的,從而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成為必要。商法與民法主導價值的差異是商法比較民法而獨立存在的理論基石。因此將對商法與民法主導價值進行比較。
一、商法的主導價值
效益,在經濟學上原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這也是效益的初級的或直觀的衡量標準。效益的高級的或深層的衡量標準是根據(jù)預期目的對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終結果作出社會評價,社會資源的配置使越來越多的人改善環(huán)境而同時沒有人因此而環(huán)境變壞,那就意味著效益提高了。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的意義。其在于利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方式,來規(guī)范資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機作用促使效率結果的出現(xiàn)。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而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商事主體基于營利動機而建立的。營利乃是一切商事活動的本質之所在,是商人據(jù)以從事經營活動的終極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法就是為了商人的利潤最大化而存在的行為規(guī)則。因此,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之構造,如商事登記制度、商是帳薄制度,商事名稱制度等等,以及商行為中的一些重要規(guī)則之確立,如買賣、、倉儲、證券、票據(jù)、保險、海商等等,都是為了確保商人的營利目標的實現(xiàn)。規(guī)范重點為商人的營利活動是商法的基本特征。這一基本特征本質上是對商人獲利觀和商業(yè)動力機制的法律肯定,體現(xiàn)著商法在增殖社會財富、發(fā)展社會生產力中的基本社會功能和價值追求。這也決定了效益在整個商法價值體系中的主導價值地位,是商法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價值標準。商法的效益價值可以表述為商法調整商事主體行為使市場資源配置達至效用可能性曲線或稱帕累托最優(yōu)態(tài)即經濟實現(xiàn)“一般均衡”,任何重新改變資源配置的安排,都不可在無損于任何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個人的處境較前更好。商法還可以降低交易費用。
科斯于1937年在《企業(yè)的性質》一文中首創(chuàng)交易費用學說,以闡釋企業(yè)存在及擴張的意義。后來,交易費用這個概念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經濟分析法律學派的基本范疇。交易費用是指生產以外的所有費用,包括信息費用(發(fā)現(xiàn)交易對象、產品質量、交易價格、市場行情等的費用),測量、界定和保護產權的費用(即提供交易條件或交易前提的費用),時間費用(包括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執(zhí)行合約的費用,監(jiān)督違約行為并對之實施制裁、以維護交易秩序的費用,以及風險的費用。費用是社會財富或資源的一種無謂浪費。由于節(jié)約交易費用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護正當營利活動的法律,因此,節(jié)約交易費用成為商法存在的經濟根源,商法可以從降低交易費用入手實現(xiàn)效益價值。依科斯關于企業(yè)理論的一般觀點,用企業(yè)內部的行政協(xié)調去代替市場上通過契約完成的交易,說明企業(yè)(公司)與市場是兩個相互替代的手段。這是因為,由于組織生產不外乎通過市場交易和建立企業(yè)兩種基本方式進行,與市場通過契約完成交易不同,企業(yè)是依靠權威(董事會和經理機關)在企業(yè)內部完成交易,把交易由市場移到企業(yè)內部,以節(jié)約交易費用。簡而言之,企業(yè)存在的根據(jù)就在于它能夠減少交易費用。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之所以能發(fā)展完善到今天的地步,與其具有極大的經濟功能密切相關,對此我們可以通過現(xiàn)代經濟學家關于企業(yè)制度的起源和發(fā)展的學說來證實。應該說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作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經濟價值之根源所在。這種將股東的責任限制于其投資范圍之內,使股東與公司債務隔離的原則,被視為是成立公司之主要利益。所以,當歷史發(fā)展到將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與法人制度完美地結合到一起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為主要公司形式時,就使公司制度成為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強有力的杠桿,使其在資本迅速集中、資本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減少、利潤最大化等諸多方面發(fā)揮了其他法律主體所不能比擬的作用。真正實現(xiàn)了法人制度社會經濟價值目標。由于節(jié)約交易費用有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護正當營利活動的法律,因此,節(jié)約交易費用成為商法存在的經濟根源,商法可以從降低交易費用入手實現(xiàn)效益價值。
二、民法的主導價值
什么是公平?對此,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認為:“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是公平觀念的核心要素。”實際上,公平本為道德規(guī)范,主要是作為一種社會理念而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中,其判別主要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人們公認的價值觀和公認的經濟利益上的公正、等價、合理為標準來加以確定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在相互關聯(lián)的社會主體之間合理分配或分擔。這種分配或分擔的結果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所接受。
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分派的要求,謂之公平。公平偏重于社會正義方面,不僅可適用于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合同關系,而且.可適用于非嚴格意義上的交換關系損害賠償關系。由于就調整對象而言,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所關注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的本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點不在于主體的額外價值獲得,因而,公平是其首要原則。公平原則既體現(xiàn)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所追求的目標。對此,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徐國棟教授深刻地指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盡管民法的各種規(guī)定千頭萬緒,復雜萬端,如果要對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說明,必定用得著‘公平’二字。舍卻公平,民法將不成其為民法?!奔垂绞敲穹ň竦募畜w現(xiàn)。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公平是民法的活的靈魂。因此,公平是民法的主導價值。超級秘書網
公平價值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是:民事主體有同等機會參與民事活動,行使和實現(xiàn)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不得顯示公平: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時,責任與過錯程度相適應。不少國家對公平原則還設有明文規(guī)定。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35條規(guī)定:“契約不僅依其明示發(fā)生義務,并按照契約的性質,發(fā)生公平原則、習慣或法律所賦予的義務?!薄兜聡穹ǖ洹返?15條規(guī)定:“由契約當事人一方確定給付者,在有疑義時,應依公平的方法確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確定給付者,其確定只于適合公平時始得對他方當事人發(fā)生拘束力?!蔽覈逗贤ā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考慮到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依一方預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簽約的情形,因此《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
三、結語
效益是商法的主導價值,商法自然應為繁榮市場、提高效率作出周密設計;公平是民法的主導價值,民法為維護正義、公序良俗作了很多安排。而這種差異的根源,正如我國臺灣學者張國鍵先生所言:“商韋法與民法(尤其債篇),雖同為規(guī)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韋法所規(guī)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guī)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公眾之利益?!?/p>
參考文獻
[1]徐學鹿著,《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利1999年12月第1版
[2]蘇惠祥主編,《中國商法概論》(修訂版),吉林人民出版利1996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