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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美學中的體驗主要指的是一種情感體驗。要明了體驗在音樂美學中的重要意義,首先要從“美學”這個概念說起?!懊缹W”一詞最早是從希臘文翻譯過來,原為“感性學”之意,由德國哲學家、美學家鮑姆嘉通首次提出,他原想創(chuàng)立一門與邏輯學、倫理學相對應的感性學學科,專門研究和探討人在社會活動中的感性體驗與認識。由于感性認識多源于藝術活動中,豐富的感性認識實踐使人從中得到了藝術表現(xiàn)中的一種滿足感和美感,即主體對客體(或對象)審美觀照中所產生的內在』合理體驗,這種體驗完善的、完美的,正像鮑姆嘉通所說的那樣:“感性認識的完善就是美”。此后,藝術實踐活動也就很習慣地稱為審美的活動。音樂作為藝術的一支自然包含在內。音樂的活動既然是一種審美活動,它必然具有審美活動的一些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情感性。
音樂是什么?尚未有一個完全的答案。我們所獲有的對音樂的認識是:音樂是以聲音作為其物質材料,音樂的聲音材料本身是經(jīng)過了某種概括而構成的,是經(jīng)過特定的方法從自然界物質中選擇出來的。這樣的概念似乎讓人覺得冷冰冰的,而音樂的另一理解是,音樂是表現(xiàn)情感的藝術,音樂表現(xiàn)的是人的感情、人的心靈,音樂的本質是以其音響形式直接地、充分地表現(xiàn)人的無限豐富的感情生活?!耙魳肥乔楦猩畹囊粽{摹寫,……情感、生命、運動和情緒,組成了音樂的意義”。音樂的主要表現(xiàn)手段是一種有序的聲音,是人類為滿足聽覺感性需要與表達內,合感受需要而創(chuàng)造的豐富而有序的聲音組合體。音樂被稱為“聽”的藝術,沒有可供視覺感受的行、色、狀,是非視覺的,音樂具有在時間上的連續(xù)性和變動性,但卻沒有空間性氣其次,音樂與語言的語音不同,它是非語義性的,不能如文字那樣直接傳達概念與邏輯關系,不能直接傳達概念與思想,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人們無法從音樂中獲得視覺性和語義性內容的領悟。然而人們從音樂中獲得的絕不僅僅是純聽覺感受,形象的聯(lián)想、豐富的視覺意象,特別是情感的體驗,在音樂活動中常常是很活躍的。既然音樂是通過鳴響著的音響實體來表達情感的,因此,音樂審美首先必須以音樂實踐活動中的聽覺感性體驗或一種良好的聽覺感性形式為基礎。
其原因在于:
第一,任何音樂作品都必須滿足人的音樂聽覺感性體驗的需要,使人產生音樂的審美感受。在音樂實踐活動中,人能感受到音樂的美是因為音樂是作為人感受的對象而存在,音樂的美是“我的一種本質力量的確證”。
音樂作品的產生是為滿足人的聽覺需要而進行的一種主體性創(chuàng)造也是人的本質力量的體現(xiàn)。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對現(xiàn)實生活的感受和體悟,使之產生一種運用音樂藝術形式表達于外的創(chuàng)作欲望。作曲家將這種欲望付諸實踐,就是這種本質力量對象化。音樂作品的產生為人的音樂聽覺提供了感性基礎,是人對音樂的體驗以及理性認識產生的客觀依據(jù),即音樂又反作用于人的情感與思想。另一方面人的音樂聽覺的不斷發(fā)展,也是在音樂實踐活動中不斷熏陶,聽覺經(jīng)驗不斷積累的結果,具有社會性和歷史性。波蘭音樂美學家麗莎很好地解釋了這種審美習慣是如何養(yǎng)成的:“盡管偉大的作曲家經(jīng)常使用新的不一般的手法,可是他們始終能為同時代的聽眾所理解。他們的作品的表現(xiàn)力迫使聽眾擴展他們的聽覺習慣,并且把新被采用的手法吸收到他們的聽覺習慣范圍里來。”歷代偉大的作曲家在創(chuàng)作手法上都體現(xiàn)了既具有繼承性,又有創(chuàng)新精神,從而使得他們的作品成為音樂歷史寶庫中的珍貴遺產。聽眾則在擁有這種習慣聽覺的基礎上,不斷擴展自己的聽覺適應性,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對良好聽覺感性體驗的評判標準,但一切音樂作品都應被人們的聽覺感性體驗所接受,使之成為我們一種本質力量的確證,都應符合人的聽覺審美的需要。人的這種本質力量是在音樂實踐中不斷發(fā)展和完善的。
第二、音樂首先是給人聽的,它是一種感性體驗。它不像邏輯學、宗教學、論理學那樣給人以科學知識和道德教化,音樂只能利用它自身特殊的音樂音響的結構形態(tài)來訴諸并作用于人的聽覺,人也只有在聽覺的感性中得到一種既無明確概念又無科學論證的無形的音樂形態(tài)的體驗。音樂自身那獨特的音響結構形態(tài)必須適合人的聽覺的感性需求,正如有的學者所說“感性的有序性和豐富性是藝術的本質特征”,②這是音樂的聽覺感性樣式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音樂在其形式上的特殊性決定了這一審美活動必須從感性的體驗出發(fā)。在這里,體驗不再作為一種新的教育理念,而是指向音樂的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