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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維護各國的稅收管轄權和財政經濟利益,使稅收達個經濟杠桿在國際經濟方面更好地成為參與權益分配的工具。正因為上述積極作用,現在世界上實行稅收抵免的國家越來越多。除美國是實行抵免此較典型的國家之外,還有英國、聯邦德國、瑞典、日本等。我國也是采取抵免法的國家之一。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及共分支機構,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比绾芜M行抵免?該法施行細則中又規(guī)定:“已在國外交納的所得稅,可以持納稅憑證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當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照中國稅法規(guī)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p>
與稅收抵免有聯系的是國際稅收饒讓。所謂國際稅收饒讓,通俗地說就是一段時間內不征稅,稅收放假。確切地說,一般是指發(fā)達國家(往往是居住國)不僅對于已向發(fā)展中國家(往往是收入來源國)繳納的稅額給予稅收抵免,而且對發(fā)展中國家(往往是收入來源國)為了鼓勵外國資本進行投資而規(guī)定的稅收豁免或取消的稅額,也給予抵免。這就叫國際稅收饒讓。它是一種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它不是為了避免雙重征稅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了,而是一種無可比擬的、獨特的免除征稅的照顧法,是對發(fā)展中國家的一種特殊優(yōu)惠。
稅收饒讓在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的稅務關系中具有實際的意義。因為自七十年代以來,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為了盡快擺脫落后、貧困的面貌,都比較重視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為此,他們在稅收上提供了很多優(yōu)惠。如有的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外資不征或減征所得稅。有的國家雖然不免除所得稅,但卻規(guī)定在幾年內不再提高現行稅率等等。但是根據1980年聯合國范本和國際稅收慣例,收入來源國只有征稅的優(yōu)先權,而無獨占權。如果收入來源國少征或免征所得稅,居住國補征的稅款差額就會相應增加,達實際上就取消了(至少是削弱了)發(fā)展中國家的稅收鼓勵作用,并且本應由發(fā)展中國家征收的稅款無形中就轉移到了發(fā)達國家,這種現象與建立國際新經濟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發(fā)展中國家迫切要求糾正這種情況。于是,發(fā)展中國家提出了稅收饒讓的問題,并力圖通過稅收條約實現稅收饒讓,以取得遠比實行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征稅更多的東西。
對于稅收饒讓的問題,發(fā)達國家有不同看法。有些國家認為它是不可取的,認為它將使國家的稅收制度同一種對投資的鼓勵辦法攪在一起,它在對待投資人的待遇方面,將會產生不平等的現象,形成差別待遇。美國就是持這種態(tài)度。有些國家認為應當考慮發(fā)展中國家的要求,達一要求有可取之處。而大多數國家只是同意稅收饒讓僅限于減少預提稅,不隨便地把稅收饒讓用于公司所得稅上,不過也有在對股息征稅、對公司的所得征稅上使用稅收饒讓的?,F在世界上實行稅收饒讓的國家有日本、瑞典、英國、丹麥、聯邦德國等。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之間的稅收饒讓還需通過國家間締結稅收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例如日本到1978年為止已與十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簽訂了稅收饒讓的雙邊協定。
為了更具體地說明稅收饒讓問題,我們試舉例說明之。有一家甲國子公司在乙國經營業(yè)務活動,假設乙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5%,乙國為了鼓勵甲國的公司在乙國投資,把其稅率降低到30%,減少了15%,甲國子公司向甲國母公司交付股息時,甲國對達家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要征稅,這就涉及是否實行稅收饒讓的問題了。如果按照甲國稅法規(guī)定,只允許對甲國子公司在乙國按30%的稅率繳納的稅額實行抵免,而對乙國優(yōu)惠免征的15%的稅款仍然要向甲國政府繳納,則甲國子公司對于乙國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根本沒有得到好處,而乙國也不能通過少數征稅來刺激外國資本積極向本國進行投資。但是采取稅收饒讓,通過國家之間的談判來實行特殊的優(yōu)惠,使得乙國減征的15%的稅率的稅款,不至再流入甲國政府國庫,而讓甲國子公司其正得到了實際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