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高職中的權利救濟申訴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權利申訴與救濟是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明確提出了大學生的申訴權以及相應的救濟制度,從而為高職院校推進依法治校、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高職院校;權利申訴;權利救濟
隨著我國法治的進步,社會多元化的發(fā)展,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普及,“象牙塔”里大學生的各種正面或負面新聞屢見報端,大學生頭上的精英光環(huán)已逐漸退去,被平民化色彩取而代之。作為高校方,其面臨的管理問題也更加復雜化,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增多,依法治校的呼聲已越來越高。2005年9月1日,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新《規(guī)定》)適應了時代的要求,體現(xiàn)了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確立了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guī)則,擴大了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就學生權益保護而言,新《規(guī)定》不但明確提出了大學生享有的實體性權利,而且明確提出了保護大學生權益的程序性機制,有效地完善了大學生權益申訴與救濟制度,在高等教育中體現(xiàn)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tǒng)一。
一、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的基本內涵和特征
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是指高職院校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罰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重新認定和作出處理的制度。
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定性。即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直接規(guī)定的,申訴救濟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只要是高職院校學生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都可以提起申訴,對學生申訴進行阻礙、壓制乃至剝奪的行為均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于一般意義上的申訴有不同之處,其具有更強的法律保護性。二是特定性。即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是補救高職院校學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的特定的權利救濟制度。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學生權益救濟制度,而非單純的學生處分救濟制度。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自身無法采取任何積極救濟方式予以對抗時,法定的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就是國家維護高職院校學生這一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有力的保障方式。三是非訴訟性。即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是向非司法機關提出的,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從申訴的提出,到申訴的受理和處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進行的。
二、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的類型與范圍
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在我國具有較長的歷史,該制度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即在高等教育領域中存在。我國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具有法定性、特定性、申訴主體的確定性、申訴范圍的寬泛性等特點。隨著高職院校教育改革的推進和對學生權益保護的加強,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在我國也得到了相應的發(fā)展,并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起構成高等教育領域的三大救濟機制。
(一)高職院校學生申訴的類型
1.校內申訴。所謂校內申訴,是指學生向學校的內部機構提起的申訴。在目前,受理學生申訴的主要機構是學生申訴委員會。依照新《規(guī)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它的權限是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申訴。但是,這并不是校內受理學生申訴的唯一機構,學校部分管理機構也可以受理與自己的管理職權相關的申訴。
2.校外申訴。校外申訴是指學生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的申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新《規(guī)定》都規(guī)定了校外申訴救濟制度。新《規(guī)定》對申訴處理程序做出了明確的時間規(guī)定,并明確了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救濟制度之間的關系:對學生申訴委員會做出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受處分的學生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l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做出處理并給予答復。
(二)高職院校學生申訴的范圍
完善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使糾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有關教育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為了充分實現(xiàn)對受教育者的法律保護,學生申訴的范圍廣泛涉及到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各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高校學生申訴的范圍主要包括:
1.因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發(fā)生的糾紛。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高職院校學校享有廣泛的管理學生的職權,即除進行學籍管理外,還可以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的紀律處分按照嚴厲程度依次可以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如果學生不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可以提出申訴。2.因學生對學校拒不頒發(fā)或延遲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的行為不服而發(fā)生的糾紛。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如果學生的思想品德合格,在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內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應當準予畢業(yè),學校應該發(fā)給其相應的學歷證書;公民通過接受高職教育或自學,其學業(yè)水平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的學位。如果學生在達到了上述的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標準以后,高校仍拒不頒發(fā)或延遲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學生可以申訴,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因學?;蛘呓處熐趾W生財產權、人身權、受教育權而發(fā)生的糾紛。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受教育權等是受到國家法律嚴格保護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相應地,法律也規(guī)定了學生有提起申訴的權利。
三、我國高職院校申訴救濟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的申訴處理機構
沒有專門的申訴機構,一方面容易導致相關部門之間的權責不分,從而導致部門之問的相互推諉,不利于學生申訴程序的展開;另一方面,由非專門機構處理學生申訴,可能會因業(yè)務水平的不高而影響到申訴的有效和公正處理。在校內申訴方面,學校應當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委員會。但是,這一機構并非處理所有的學生申訴,它的權限范圍十分有限。其受理的申訴范圍僅僅限于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申訴。換言之,除此之外的其他種類的申訴,并無專門的機構受理。在校外申訴方面,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也都沒有設置處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因此應根據(jù)相應的法律建立處理申訴的管理組織機構。
(二)申訴處理決定的效力不明確
對于申訴處理決定的效力,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中都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特別是對申訴處理的執(zhí)行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例如,申訴機關可以決定由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但并無相關行政法律規(guī)范來明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的期限。此外,申訴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后,如果被申訴人拒不履行,那么申訴人是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問題也沒有被明確規(guī)定。
(三)高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guī)定
我國相關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對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guī)定,這影響了學生申訴救濟制度的實效性。因為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在某些操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缺少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程序制度,導致了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可操作性不強,申訴處理部門的隨意性較大。此外,回避制度、時效制度、公開制度、參與制度、告知制度等程序制度的缺乏也降低了申訴學生對申訴救濟制度的信賴度。
(四)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所含括的爭議類型過多
我國高職院校學生申訴的范圍較為廣泛,幾乎包括了高職院校學生領域所產生的一切爭議,凡是學生與學校、教師之間的爭議均屬于高職院校學生申訴的范圍。將眾多的爭議類型含括在同一種制度中,將產生這樣一個問題,即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些爭議。此外,校外申訴救濟制度能否有效解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學術爭議,也是值得懷疑的。而且通過校外申訴解決學術爭議還涉及到是否侵害大學自治權的問題。因為,高校的學術自治是其生命力的表征,而無論是校外還是校內的行政管理權力只是一種外在的權力結構形式,維護著高職院校這個組織的存在和發(fā)展。因此,必須對我國現(xiàn)行的高職院校學生申訴的范圍做出適當調整,使高職院校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切實地發(fā)揮作用。
從教育的目的上來說,學校與學生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二者在具體的教學和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矛盾和沖突是不可回避的。為了使整個高職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進行,為社會培養(yǎng)符合時代要求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高職院校必須認真、謹慎地做好違紀學生處分這一政策性很強且非常敏感的工作,以維護學校與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