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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市局正在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印花稅管理辦法。市局在《關于印發(fā)2004年度地方稅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地稅辦〔2003〕12號)中提出,2004年將“在總結××地稅局印花稅實行按比例計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核定征收辦法”。本文對××局自去年8月份開始在部分企業(yè)中開展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試點工作進行了總結和探討,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印花稅計征辦法的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借鑒。]一、傳統的印花稅管理辦法在征收方式上存在的問題
印花稅自1988年開征以來,一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傳統的印花稅管理辦法的征收方式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一)《條例》與《合同法》不銜接,對應納稅憑證確認易產生爭議,從而加大征管難度。
《條例》對應納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法,合同名稱基本是根據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中的10類合同確定。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共計列舉了15類合同,與舊的《經濟合同法》相比較,新增了6種合同,變更了合同名稱5種?!稐l例》與新《合同法》所列舉的合同之間有差異,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簽定的各類經濟合同名稱也不一致,導致就合同是否為應稅憑證問題,征納雙方易形成爭議,加大了征管難度。如中介服務中簽定的合同、專業(yè)保養(yǎng)服務中簽定的保養(yǎng)合同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頻繁,但由于無法與《條例》中已列舉的合同對號入座,征收依據不充分,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二)征管難度大,合同等憑證應納印花稅的繳納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稅征收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一些企業(yè)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經濟業(yè)務不同,不同業(yè)務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銷售合同一般由銷售部門保管,原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等等。作為應納稅憑證的合同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并不反映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帳簿、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當中。這樣,客觀上容易造成企業(yè)的辦稅人員不能全面掌握企業(yè)簽定的全部合同,而導致不能準確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時,有些納稅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稅務機關現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監(jiān)控企業(yè)的合同簽定行為,依靠稅務檢查人員在企業(yè)不同管理部門之間轉,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檢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計算、匯總,工作效率不高。
二、實行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產生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有些企業(yè)提出了以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辦法。為不斷完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地稅局高度重視納稅人的意見、建議,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肯定了在部分企業(yè)中實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必要性。通過到100多戶企業(yè)、規(guī)劃局招投標辦公室、外經委等相關單位了解合同簽定情況及行業(yè)特點,及時召開企業(yè)財務人員代表座談會,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想法和需求,確定了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并從2003年8月份開始在部分企業(yè)中進行試點。
1、基本原則: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為目的,本著企業(yè)自愿、逐級審批、簡化程序、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確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的辦法。
2、適用范圍及計稅依據:凡合同簽定頻繁,貼花不便的納稅人,可以按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計征辦法)。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對其工業(yè)、商業(yè)企業(yè)的購銷合同、建筑安裝業(yè)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的征收比例和計算公式計算繳納印花稅。
3、征收比例的確定:工業(yè)企業(yè)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商業(yè)企業(yè)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進貨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建筑安裝企業(yè)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銷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
4、計算公式:應納印花稅稅額=收入×一定比例×適用稅率+成本×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5、申請審批程序: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制《印花稅計算繳納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經主管稅務所——報局地方稅管理科審核——報主管局長審批并加蓋公章——地方稅管理科返給主管稅務所——送達納稅人執(zhí)行。
6、審批時限:采用新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報請稅務機關審批,一年審批一次。
7、繳納方法及時限: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繳納上月稅款,并使用原印花稅申報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報。
(二)實行新辦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通過五個月的試點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1、理順了征納關系,促進了稅收收入的較大幅度增長。2003年,××地稅局共有116戶納稅企業(yè)(其中:制造業(yè)67戶,建筑安裝業(yè)34戶,商貿業(yè)15戶)自愿提出申請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僅8、9兩個月就入庫印花稅52萬元,比去年同期的16萬元增加了36萬元,稅款增收明顯,同時也受到了企業(yè)的好評。
2、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極大地方便了企業(yè)財務人員計算繳納稅款。部分企業(yè)合同簽訂非常頻繁,甚至每天有幾十份訂單,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稅工作量很大;有的企業(yè)合同不在財務部門管理,財務人員不掌握簽訂合同的情況,給印花稅的完稅帶來很大不便。新辦法的實行,從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稅征管漏洞,財務人員按自己掌握的數據就可以完成印花稅的計算和繳納工作,計算簡單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業(yè)不按實際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因企業(yè)財務人員工作疏忽造成企業(yè)罰款現象的發(fā)生。
3、印花稅收入進度趨于穩(wěn)定,收入預測有據可依。按照新辦法計算印花稅,稅款與企業(yè)的收入和成本成對應關系,這樣印花稅的稅基穩(wěn)定,稅收收入的穩(wěn)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證。同時,在進行收入預測時,也可以從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情況中找到依據,提高了預測的準確性。,
4、提高了印花稅檢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納稅單位檢查印花稅,經常要與企業(yè)的幾個部門接觸,工作難度較大,實行新辦法后,不用再到企業(yè)的采購、銷售等部門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稅務檢查過程中企業(yè)有些部門不提供合同等問題,使印花稅的檢查更方便,提高了檢查工作的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印花稅計征辦法的建議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
通過總結試點階段的經驗,應盡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對有的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由對方扣繳了印花稅的問題,應盡快明確規(guī)定以避免重復征稅;與合同的登記相結合,要求企業(yè)將全部合同在登記薄中進行序時登記;與稅源監(jiān)控及信息交換相結合,與有關單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全面把握區(qū)域合同簽定情況。同時,通過制度增強對個別不繳或遲繳稅款企業(yè)的約束力和震懾作用。
(二)計征比例的確定還需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稅新辦法計征比例的確定還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加強調研,把握行業(yè)合同簽定的特點和規(guī)律,使比例的確定更加科學、合理。應進一步放寬計征比例上下浮動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yè)可以實行這一辦法。同時,企業(yè)適用比例不能一成不變,稅務機關要經常了解企業(yè)納稅情況和合同簽訂情況,定期調整適用比例,以使新辦法的納稅情況更接近于實際合同簽訂情況。
(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
目前使用印花稅計征辦法需要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原則上進行,適用對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對不能按要求序時登記全部合同的企業(yè),及稅務檢查中發(fā)現印花稅繳納存在問題的企業(yè),稅務機關應在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結果核定其按新辦法計算繳納印花稅。
(四)加大印花稅征收辦法的宣傳力度。
印花稅一直實行“三自”征收方式,要達到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非常重要。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對納稅人和企業(yè)財務人員的宣傳、輔導力度,同時印發(fā)一些印花稅政策和新計征辦法的宣傳手冊,方便納稅人了解和掌握,促進納稅人和企業(yè)財務人員納稅意識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