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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動世界漢語教學的發(fā)展和中國語言文化的傳播,增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設立“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
第二條“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授予在漢語教學、漢學研究及中國語言文化傳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
第三條“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每三年評選頒發(fā)一次,由教育部頒發(fā)或委托中國駐外外交機構(gòu)等頒發(fā)。
第四條獲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漢語教學方面有突出成績;
(二)在漢語和漢學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傳播中國語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貢獻;
(四)在推廣漢語和傳播中國語言文化的組織、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條國內(nèi)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大專院校和著名專家、從事中國語言文化研究的單位和著名專家、從事對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機構(gòu)、中國駐外外交機構(gòu)均可以推薦候選人。
第六條本獎設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并提出入選者名單,報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對獲獎者予以以下獎勵:
(一)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發(fā)的榮譽證書和獎章;
(二)邀請獲獎者來華出席頒獎儀式和進行短期學術(shù)訪問,或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學術(shù)研究,費用由教育部專項基金提供。
第八條評獎和頒獎工作的具體事務由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lǐng)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