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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體育競賽表演市場,保障體育競賽表演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舉辦的體育競賽與體育表演活動(下稱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采用下列市場手段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對外出售門票或者接受團體有償包場;
(二)接受商業(yè)贊助;
(三)收取報名費;
(四)進行商業(yè)廣告宣傳;
(五)進行有償廣播電視轉播;
(六)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專有權利進行市場開發(fā);
(七)其他市場手段。
第三條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誠實信用,有利于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qū)、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市、區(qū)、縣級市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依法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行業(yè)管理。
第六條鼓勵體育推廣公司、體育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依法提供專業(yè)服務。
第二章舉辦人與舉辦程序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舉辦人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舉辦條件,發(fā)起、組織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職能或者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相適應的經費和社會信用;
(四)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場地應具有相應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稅務行政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和其他稅務事宜;
(七)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消防、衛(wèi)生等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八)進行商業(yè)廣告活動的,向工商、市容環(huán)衛(wèi)、城市規(guī)劃等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九)符合體育行業(yè)協會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人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舉辦全市性或者跨區(qū)(縣級市)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30日向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舉辦本區(qū)(縣級市)內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20日向區(qū)(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舉辦人應當在備案前申請辦理相關登記和審批手續(xù)。符合條件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相應的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備案工作。單項體育協會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體育總會負責備案。體育總會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體育行政部門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在備案中發(fā)現問題,應當及時向體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從事備案工作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與受委托的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之間應當實現資料和數據共享。
第十二條舉辦人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舉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五)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guī)模、運動員(隊、俱樂部)、裁判員等基本情況;
(六)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規(guī)程、規(guī)則和組織實施方案;
(七)對抗激烈、危險性較大或者大型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醫(yī)療急救方案以及為運動員辦理人身保險的情況;
(八)合作舉辦的,舉辦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合同;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舉辦人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舉辦人提交備案后,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機構認為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于7日內告知舉辦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10日補齊。
體育行政部門在備案中發(fā)現有關登記和審批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15日,舉辦人應當如實公開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參賽運動員(隊、俱樂部)、舉辦人身份等與公眾利益聯系密切的基本情況。
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機構有權公開上款規(guī)定的基本情況。
公眾有權向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機構查詢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事項發(fā)生變更的,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10日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
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事項變更涉及登記或者審批事項的,舉辦人應當在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原登記或者審批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變更影響社會公眾利益的,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3日如實向社會公開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因故取消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舉辦人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原定舉行時間前3日向原備案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應當與其等級和規(guī)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體育總會、市單項體育協會作為舉辦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類名稱。
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區(qū)(縣級市)體育總會、區(qū)(縣級市)單項體育協會作為舉辦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可以冠以“區(qū)(縣級市)”、“全區(qū)(縣級市)”或者同類名稱。
總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作為舉辦人,在其職能對應的領域里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可以冠以同級行政區(qū)域名或者同類名稱。
其他組織作為舉辦人不得單獨使用上述行政區(qū)域名或者同類名稱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但可以與上述組織合作舉辦。
使用“國際(世界)”、“洲際(亞洲)”、“中國(中華、全國)”、“華南(粵港澳臺)”、“廣東省(全省)”或者同類名稱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三章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舉辦人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依法享有專有權利。
舉辦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專有權利。
第十九條未經舉辦人同意,不得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轉播。
第二十條舉辦人有權自主制定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門票價格。
觀眾應當憑票觀看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并接受工作人員驗票。
禁止偽造、加價倒賣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門票。
第二十一條舉辦人可以在出售門票時與觀眾約定觀看秩序。
進入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場所的人員應當服從管理,遵守秩序,愛護體育設施。不得擾亂和破壞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秩序。
第二十二條舉辦人應當根據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等級和規(guī)模,選派或者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裁判員。
第二十三條舉辦人應當按照經過備案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規(guī)程、規(guī)則和組織實施方案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第二十四條舉辦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不得損害運動員的身心健康,不得從事與備案材料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舉辦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不得從事違規(guī)行為,對公眾利益構成損害或者現實威脅。
第二十六條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行前,舉辦人應當對活動場所設備結構、疏散條件、消防設施、電氣設備等各項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舉辦人應當執(zhí)行安全保衛(wèi)工作方案,落實安全保衛(wèi)措施,維護活動場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協助公安機關維持活動場所秩序。
第二十七條舉辦人應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結束后15日內,向體育行政部門報送本次活動情況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參加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維護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公平、公正,禁止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條未經舉辦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舉辦場所內使用帶有商業(yè)廣告性質的橫幅、標語或者旗幟等物品。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體育行政部門對舉辦人的主體資格、舉辦條件、舉辦程序、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合法性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舉辦人應當自覺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jiān)督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市、區(qū)、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體育行政部門對全市性或者跨區(qū)(縣級市)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區(qū)、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區(qū)(縣級市)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體育行政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舉辦人的違法行為,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進行處罰;
(二)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要求舉辦人做出說明或解釋;
(三)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違規(guī)行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備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舉辦人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五)、(九)、(十)項規(guī)定的舉辦條件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六)、(七)、(八)項規(guī)定的舉辦條件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沒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的,由市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沒有按照規(guī)定辦理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使用虛假材料辦理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備案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齊備案材料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沒有按照規(guī)定如實公開與公共利益聯系密切的基本情況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條,沒有辦理變更、注銷備案及公告手續(xù)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沒有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審批手續(xù)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冠以行政區(qū)域名或者同類名稱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侵犯舉辦人專有權利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擾亂和破壞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秩序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選派或者聘請不具有相應資格裁判員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沒有按照經過備案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規(guī)程、規(guī)則和實施方案舉辦體育賽事表演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損害運動員的身心健康,或者從事與備案材料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停止該項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出現嚴重違規(guī)行為,對公眾利益構成損害或者現實威脅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場所的設備結構、疏散條件、消防設施、電氣設備等各項安全設施出現重大隱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沒有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的,由統計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未履行保密義務對舉辦人造成損害的,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備案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內部舉辦的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具有體育表演內容的文藝演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