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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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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法學論文

理論法學論文范文第1篇

根據(jù)我國教育部的分類,法科類研究生主要有兩類: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其中法律碩士又有法學與非法學之分。兩者在培養(yǎng)理念上存在差異,法學碩士被定位為“學術型”或者“理論型”教育,重點是培養(yǎng)高等學術研究人才,為高校、科研機構等儲備人才,而法律碩士則是為了更好地應對實務發(fā)展之需要。前者強調知識的學習、理論研究和創(chuàng)新,是一種為了知識而知識的理念;而后者則更多是為了服務政治經(jīng)濟等社會實踐,強調職業(yè)教育,是一種為了實踐而知識的理念。兩者的矛盾是知識本體與其社會價值的沖突或對立。然而,一味強調兩種培養(yǎng)定位的區(qū)分,沒有對培養(yǎng)主體、培養(yǎng)過程和方式以及社會需求等一系列因素進行科學考量,一方面使得兩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質化,沒有定位上明顯區(qū)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培養(yǎng)與實踐之間存在明顯脫節(jié)。為全面了解法科類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現(xiàn)狀,我們針對重慶高校法學碩士生及相關授課導師、重慶法檢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yè)以及銀行等單位做了大量的問卷調查,嘗試從法學碩士的教育培養(yǎng)到最終社會實踐效果這一整個流程中去反觀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問題,以便發(fā)現(xiàn)“真問題”,從而更好地推動法學碩士的教育發(fā)展。

調查發(fā)現(xiàn):第一,“理論型”法學碩士“弱理論”化現(xiàn)象明顯。按照培養(yǎng)目標的要求,法學碩士應該是注重理論人才的培養(yǎng),其培養(yǎng)的過程重點放在學生的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應是各大高?;蛘呖蒲性核?。但當前法學碩士教育,從其個人意愿到培養(yǎng)方式過程,再到最后的就業(yè)去向都與“理論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學碩士生從法學本科升至法學碩士,并沒有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心理準備,僅僅是因為本科是法學專業(yè)而選擇法學碩士,在法學碩士學習過程中,大多數(shù)也并沒有選擇走學術路線,更多人職業(yè)規(guī)劃傾向于社會實踐;另一方面,從最終人才走向看,法學碩士去向沒有像培養(yǎng)目標設想的那樣繼續(xù)攻讀博士學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單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務員機關、銀行、律師事務所和公司等實踐機構。反映了師生對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的看法。此外,從培養(yǎng)方案來看,法學碩士的教學方式與課程設置也并沒有很好地體現(xiàn)“理論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鴨式教學、對學生學術要求的低質化以及課程設置上諸多弊端使得法學碩士強調“理論型”人才的培養(yǎng)定位失去意義。如:課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課程設置太少、課程設置與本科相同而沒有體現(xiàn)研究生課程的理論深度、課程設置沒有反映理論前沿和缺乏實踐性課程等問題。特別是課程設置與本科課程并沒有太大區(qū)分、課程設置不能反映理論前沿及熱點問題,會導致授課范圍非常廣泛,但理論深度和創(chuàng)新度不夠,從而使得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實踐型”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法律碩士的設置,原本是為了解決我國法律實踐人才的稀缺,但從近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律碩士并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社會實踐對法律專業(yè)人才的需求問題。眾多單位和行業(yè)反映,法律碩士盡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學科的優(yōu)勢,然而在向社會輸送專業(yè)“法律知識”產品時尚顯稚嫩。從法檢系統(tǒng)、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yè)等實踐單位對于法律碩士的反饋來看,法律碩士普遍存在法學理論功底不深、法律思維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堅定等缺陷。而實踐中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一方面說明了法律碩士并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需求,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對法學碩士的需求。在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yè)化程度高且實踐性、獨立性強的職業(yè),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tǒng)的專門職業(yè)培訓后,才能進入其職業(yè),擔負起職業(yè)所要求的職責。法律碩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說明法律學科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專門訓練的學科,沒有長年累月的法律理論熏陶,僅僅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不可能形成縝密的法律思維和具備堅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為優(yōu)秀的法律專業(yè)人才。此外,法律碩士的實務性訓練也沒有達到預想效果,大多數(shù)實踐性的教學僅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難幫助學生取得先機。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過?!爆F(xiàn)象嚴重。一方面,法科類研究生招生規(guī)模一直在擴大,就業(yè)形勢卻十分嚴峻,《中國大學生就業(yè)報告》(就業(yè)藍皮書)顯示法學本科就業(yè)率連續(xù)3年墊底,法科人才供過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過?!爆F(xiàn)象;而問題的另一面卻是過度擴張培養(yǎng)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創(chuàng)新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從公司企業(yè)等用人單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諸如缺乏現(xiàn)代法治精神,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脫節(jié)、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這種現(xiàn)象凸顯了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與實踐的錯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yǎng)定位存在問題。具體就法學碩士來說,其主觀上“理論型”培養(yǎng)的定位,必然會導致法學碩士人才的過剩。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是為高校、科研單位儲備優(yōu)秀的教學科研人員,但對于此種需求的具體情況(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結構、層次等)沒有深入了解,使得培養(yǎng)教育與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脫節(jié)。從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情況來看,每年法學碩士的招生規(guī)模與法律碩士的招生規(guī)模基本相當,而社會對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與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則不成比例,實踐型人才的需求遠遠大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學碩士堅持單一“理論型”培養(yǎng)定位,就必然會導致大量法學碩士與社會需求脫節(jié),法學碩士“人才過剩”。

二、反思:法學碩士打破單一“理論型”培養(yǎng)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論型”與“實踐型”區(qū)分,反映了人們對于事物認知的傳統(tǒng)觀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認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國學者伯爾曼所說,“新的時代將是一個‘綜合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面,‘非此即彼’讓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體反對客體,而是主體與客體交互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克服滲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對立思維模式,才能在更高水準上達到辯證的綜合。”法學高等教育也應有此精神,要辯證地看待職業(yè)性與學術性、理論型與實踐型,不能過分強調兩者之區(qū)別。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諸多的困境,不僅從法學培養(yǎng)過程中可以發(fā)現(xiàn),也可從社會實踐中得到證實。針對這些問題,考慮到當前我國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長期并存的現(xiàn)狀,以及社會對實踐人才與理論人才的需求結構的不同,我們認為有必要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在注重理論的同時注重實踐性教育,強調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開展多元培養(yǎng)定位。

第一,符合法學碩士教育實際情況。注重法學碩士培養(yǎng)多元化,符合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教育實情。首先,從法學碩士生的意愿來看,學生們對自己的職業(yè)規(guī)劃有著不同打算,許多法學碩士生都是朝著實踐部門進發(fā)。對于這些法學碩士生,應該鼓勵他們多元化發(fā)展,加強實踐學習以便更好地走向實踐崗位,追求自我價值最大化。其次,從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過程看,鼓勵法學碩士多元化定位培養(yǎng)也是符合實情的,法學碩士一方面會去進行深層次理論上的學習,在導師的帶領下進行科研活動,另一方面大多數(shù)法學碩士生也要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而且實踐時間并不短。最后,這也符合法學碩士就業(yè)需求。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學碩士的就業(yè),因為社會對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現(xiàn)實情況是大多數(shù)法學碩士最終都會走向實踐崗位,如果僅僅強調“理論型”人才培養(yǎng)定位,大多數(shù)法學碩士將很難適應社會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研究生教育產生于社會對專業(yè)知識和專門人才的需求。專門人才與社會需求之間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發(fā)生的動力源泉。法學碩士教育也應該回應社會實踐的需求,而今天的社會對于法律實踐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遠遠大于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當前,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社會對于法學碩士的需求,法學碩士教育應該正視這個需求。相對于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在許多方面都具有優(yōu)勢。法學碩士學習法律一般都超過六年,其法學理論功底較法律碩士更為深厚,且經(jīng)歷長期的法律氛圍的熏陶,具備縝密的法律思維以及堅定的法律信仰,這些優(yōu)勢都使得法學碩士在實踐中具有天然的優(yōu)勢反映了相關用人單位對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選擇意向)。法學碩士的教育,應該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模式,強調多元化培養(yǎng),加強法學碩士的實踐性培養(yǎng),以符合社會實踐要求。

第三,符合法學學科應用性和理論性雙重本質屬性。法學學科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但同時也具有實踐性的本質屬性,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從來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從某種程度上也說明實踐性是法學本質屬性之一。法律從其起源、發(fā)展到最終的目的,都與實踐有莫大的關系,可以說法律本質是實踐性的。學習法律知識,固然要重視理論學習,但也要具有實踐性的屬性和使命,我們不能脫離社會實踐去研究純法學理論,更不能用脫離實踐的法學理論來指導實踐。“法之理在法外”,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學習法學理論是為了滿足社會實踐的要求,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fā)展的要求。法學碩士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才,強調其多元化培養(yǎng)符合法學應用性和理論性的雙重本質屬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論型”與“實踐型”相融合的趨勢。19世紀至今,人類經(jīng)歷了從農業(yè)社會向工業(yè)社會以及知識社會的巨變,高等教育從關注人的理智發(fā)展、滿足學者“閑暇的好奇”到適應社會特別是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求,從遠離社會的“象牙塔”到游離于經(jīng)濟社會的邊沿再到走入社會的中心,其適應性在逐步增強。具體從理論型與實踐型教育的發(fā)展趨勢看,以二戰(zhàn)為分水嶺,二戰(zhàn)前的研究生教育,強調兩者截然區(qū)分,理論型研究生“只進行純知識、純學理的探求”,而實踐型研究生則主要為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服務。然而,二戰(zhàn)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經(jīng)歷單一的學術性獨霸天下的時代和職業(yè)性逐漸顯現(xiàn)直至居于主流的時代后,進入理論性與職業(yè)性的共生融合時代。從兩者最初的矛盾沖突到后來的和諧共處,是研究生教育適應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表現(xiàn)。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也應該順應此趨勢,加強兩者的融合,在理論扎實的基礎上注重實踐性培養(yǎng)。

三、出路:法學碩士應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實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學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會的進步、法治國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會生活中的現(xiàn)實需要,都是法學研究生教育發(fā)生的邏輯前提?!耙驗檫@一切的實現(xiàn)不僅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實現(xiàn)該制度的主體,……法治的實現(xiàn)有賴于法律家群體的才能?!睆倪@個意義上說,法學院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yǎng)定位很重要。對此,我們認為法學碩士培養(yǎng)定位要辯證地看待,既要認識到培養(yǎng)定位的確定,有利于幫助學生進行自我定位,學生質量的提高,能對社會需求起到結構化調整的作用,也應看到定位的開放性與多元性,不能僅僅依據(jù)公權力、學校單方面的主觀定位,還要兼顧學生的主體意愿、社會現(xiàn)實需求等因素。對于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定位,應在保證具備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鼓勵個體差異化發(fā)展,實現(xiàn)自我價值最大化。

(一)培養(yǎng)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學碩士應該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我們認為一個優(yōu)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從事什么樣的工作,都必須以此為基礎。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學院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令人尊重的法學院”的前提。無論是學術型還是職業(yè)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質是具備法律人的職業(yè)倫理與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應該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學問、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關于法律學問,孫曉樓先生曾說過“我以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學問;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會常識?!狈芍R是法學碩士生所必須具備的前提素質,也是區(qū)分法學碩士與其他專業(yè)乃至法律碩士的重要標準,其本身的特點決定法學碩士應該具備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說到法律思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律是一門專業(yè)性非常強的學科,沒有經(jīng)過專門的訓練是不可能應對好法律問題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樣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強調的是,擁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應該是擁有法律信仰的。當然,法律信仰不僅僅是一種理念、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要落實到行動上。這就要求我們培養(yǎng)的學生,未來在成為政府公務員以后,要學會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作為一名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應當恪盡法律職守,認真辦理每一件案件;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應當依法理性表達法律訴求,依法解決面臨的矛盾糾紛。此外,法學碩士生還應該承擔起傳播法治,讓更多人認識法治意義的任務。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定位多元化。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驗法學院究竟應該具備什么樣的作用和功能,是培養(yǎng)學術型人才,還是社會實踐型人才?從現(xiàn)代社會來看,法學院的功能應該是多元化的,任何單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會實踐也不足以引導社會向前發(fā)展。正如國際法律中心(ILC)在《時代變遷中的法學教育》中強調的“法學院,被視為多功能的中心,他們可以開發(fā)鞏固法律體系所需的人力資源及其理念;他們可以確定研究及智力成果開發(fā)的方向;他們可以解決從到刑事司法領域的各類問題;他們可以將土著語言作為法律執(zhí)行的工具以促進其發(fā)展;他們可以幫助其他機構培訓法律助手;他們可以為公民在學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幫助媒體更為智慧地對待法律;他們還可以為需要取得特許技能的法律職業(yè)者組織或者幫助其組織高級的專業(yè)法律培訓?!睂τ诜▽W碩士的培養(yǎng)定位也應該多元化,一方面,現(xiàn)代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學術型人才,也需要實踐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需要理論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單位對于實踐型人才十分渴求。從發(fā)展趨勢來看,傳統(tǒng)上對人才類型需求單一的單位,現(xiàn)在對人才的要求也逐漸豐富起來,律所、公司等單位在青睞實踐型人才的同時,也注重理論人才的儲備,高校、科研單位等對實踐型人才也十分感興趣。另一方面,這也是對個體差異性的尊重。個體對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們不能按照一個預先統(tǒng)一不變的標準去要求具有差異性的個體。法學碩士在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后,其將來的方向應與其興趣能力掛鉤,而不是預先設定。實現(xiàn)法學碩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個體差異性的表現(xiàn),這樣才能夠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長,實現(xiàn)個體才能最大化、價值最大化。圖1給出了法學碩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養(yǎng)方式:以健全人格為基礎的多元化培養(yǎng)

1.課程設置:法律倫理教育與專業(yè)課并重如前所述,法學院應強調人才多元化培養(yǎng),但前提是保證人才輸出質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yǎng)。法學碩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yǎng)至關重要,包括法學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學知識方面,社會對于法學碩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在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過程中,也一定要加強法學理論的學習,設置必修的專業(yè)課就是幫助學生加強法學理論學習。同時,開設大量的選修課,讓學生有大量的選課空間,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生的專業(yè)課程設置并不是十分合理,應該參照其他國家、地區(qū)高校先進經(jīng)驗加以改進。其次,在法律思維方面,法律思維就是要求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從法律人的角度去認知世界,這是對法學知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應該開設一些法律思維培養(yǎng)的課程,重點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應該落實到具體的社會實踐之中,將抽象的法律信仰轉為具體的行為規(guī)則。如課堂上的角色模擬,讓學生體驗法官、律師、檢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從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學方式多樣化法學碩士的課程教學應該多樣化,不應局限于課堂老師講課。研究生的培養(yǎng)說到底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的教學之中,而教學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教學的效果,進而影響培養(yǎng)目標的實現(xiàn)程度。當前,許多老師迫于評職稱、評優(yōu)等現(xiàn)實壓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輕視教學,對于授課沒有很多興趣。教學的方式非常單一,基本上是以老師的講授為主,還停留在本科教學的套路上。對于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的一些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方式,都視而不見或全然不會;教學過于以自己為中心,授課的內容多半是根據(jù)自己最近研究內容來定,方式更多的是個人演繹,很難保證學生聽課效果。為此,有必要創(chuàng)新教學方式,在教學過程中以學生為中心,突出學生的聽課效果,廣泛地運用討論式教學和案例教學等新型教學方式。在這一方面,澳大利亞的法學教育非常有借鑒意義。當代澳大利亞法學教育方式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以教師為中心轉向以學生為中心。他們強調教學應該以學生為中心,教學的方法應該是學生能夠感興趣的、能激發(fā)學生學習的動力的方法,注重傳授學習的技巧和能力,認為這個遠遠重要于學習知識本身。通過學生積極參與學習的方式,學習的效果得到保證,老師只是起到輔助作用。這種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方案,不僅僅應體現(xiàn)在課堂之上,還應體現(xiàn)在教材的設計、教學課程的安排、教學場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為了學生。

3.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法學具有很強的應用性,法學教育不應該局限于學校,還應擴張到學校之外,加強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的聯(lián)系。這樣既能讓學校教育有更加堅實的實踐基礎,也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fā)展。法學碩士中選擇從事實踐性事業(yè)或者對此有興趣的學生,可以利用社會實踐的機會,進一步加強對實踐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崗位,或者通過實踐來判明自己是否適合實踐之路。理論指向與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在教育過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響彼此促進,理論研究有利于實際問題的準確發(fā)現(xiàn)和合理解決,為學生的未來孕育發(fā)展?jié)摿?;而實踐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入,為理論難題的破解尋找對策。實踐與理論相互補充,彼此呼應。此外,我們在強調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同時,也要體現(xiàn)在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上。當前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存在形式化、單一化和片面化的問題,大多數(shù)評估手段還停留在所修課程的期末成績上,沒有發(fā)揮評估的激勵作用和讓學生發(fā)現(xiàn)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學生為了評估刻意迎合。一個優(yōu)秀的評估系統(tǒng)應該更多地激勵學生反思未來職業(yè)道路、優(yōu)缺點,指導學生獲得相關的學習機會;激勵并引導學生在整個法學院學習期間逐漸進行復雜的工作,積極承擔更多的責任。為此,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對學生進行評估,以促進學生自我發(fā)現(xiàn)、自我激勵為目的。

四、余論

理論法學論文范文第2篇

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理摭探

(一)“侵權行為”之意涵及用語之批評“侵權行為”一詞,首次出現(xiàn)于《大清民律草案》。當初清末立法者及幫助中國編訂民法的日本學者如此措詞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但就該詞本身之含義來看,則與日本民法之“不法行為”大抵相近。關于“不法行為”之含義,依據(jù)日本早期來華講授民法之日本學者的界定:“不法行為者,就廣義言,為法律上所不得為之行為,就狹義言,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就最狹義言,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所規(guī)定,乃最狹義之不法行為?!笨梢娙毡久穹ㄉ现安环ㄐ袨椤保饕腹室饣蜻^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此之定義,為早期我國民法學界所襲用。如朝陽大學法律科之民法債權講義將侵權行為定義為:“侵權行為云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使生損害之行為者也。”而其后民國民法學界通說多認為,侵權行為即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但該時亦有學者,依據(jù)《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規(guī)定,①將侵權行為之意蘊予以推展,將其界定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于他人”的行為。不過就民國民法第184條來看,該條第1項的前段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日本民法第709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1項基本相似,第1項后段關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與德國民法第826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2項基本相近。日本民法則無此條文。該條第2項關于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則為日本民法和瑞士債務法所無,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2項也似是而非。由此可見,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設計,主要依據(jù)德國民法,但其關于“權利”之規(guī)定,卻與法、日民法,瑞士債務法一樣,采概括主義,然德國民法僅采例示主義。這勢必導致“權利”一詞在理解上出現(xiàn)分歧。依據(jù)日本學者中村萬吉之見解,按之日本學界一般通說,權利乃為法律所賦與且加以保護其意思力之手段,其與法益之間存在重大區(qū)別。日本學者,亦多從之。[9]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顯然受日本學界之影響,而其對侵權行為所涉“權利”一詞之含義,則各有仁智之見,茲列舉代表性觀點如下:認為:“權利”與“利益”互為區(qū)別,權利一詞應該從狹義上求取解釋?!皺嗬币辉~之真實含義,應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推知,至于第184條第1項后段所謂違背善良風俗云云,乃不法意義之擴張,并非“權利”范圍之推廣,而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舉證責任之問題,而與權利之意義無關。陳瑾昆認為:關于權利之意義,學者中有二說:一謂應從狹義解釋,為一般權利,即須實有權利之內容;二謂可從廣義解釋,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民國民法第184條第2項,乃仿德國民法第123條第2項定明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亦應負責,故解為受侵權所保護之利益,即侵害利益,亦應為侵權行為。戴修瓚之解釋,則更為廣泛,其說略謂:侵權行為,常多以侵害權利為其成立要件,然其所謂侵害權利,應取廣義,凡保護人之法律上所認之利益被侵害者,亦應包含。又謂:“我民法規(guī)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要言之,即以背于善良風俗之行為,加損害于他人者,雖不侵害權利,亦成立侵權行為是也?!敝劣凇皺嗬敝秶?,認為包括財產權、人身權二種。而財產權又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至于人格權,則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信用權、自由權、權、姓名權、肖像權。戴修瓚將權利分為財產權、人格權和親屬權三種。關于人格權之范圍,戴氏認為其僅限定于姓名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各種。至于親屬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法無規(guī)定,但戴氏認為,民國民法第184條僅曰權利,別無限制,故親屬權,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例如有夫之婦女,不僅對于該婦女,為侵權行為,而侵害夫權,亦為侵權行為。[至于債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德國民法學界、日本民法之理論和實務,議論紛紜。主要存在三說:一為積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侵害債權,即為侵權行為。日本學界多采此說,其最高司法機關判例亦從之;二為消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不負債權侵害之義務,蓋以若認債權有絕對性,債權和物權將無從區(qū)別。德國學者,多采此說。三為折衷說。此說此說在一般情形,第三人所為之債權侵害,殊難一律認為侵權行為,然因其侵害行為,直接致債權消滅時,則應負侵權行為之責。德國有少數(shù)說者采此說。民國時期我國民法學者之見解,多采積極說。[民初大理院之判例,也確認了此點。①關于“侵權行為”之用語,民國時期有學者對其予以批評,認為從語義學上嚴格地說來,“侵權行為”和“不法行為”兩用語均不夠妥切。如靳克義指出:“不法行為及侵權行為二說,均僅足以表明此行為性質之一面。蓋此行為乃以違反法律與侵害權利二者為要素。雖違反法律,而未侵害權利,固不成有責行為。雖侵害權利,而非不法行為,亦不成有責行為也?!保?3]②梅仲協(xié)亦認為,按侵權行為之構成,并不以侵害權利為必要。權利受侵害,未必皆得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人格權作為權利之一種,其受侵害時以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者為限,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侵權行為”一語,亦宜改為“侵害行為”,庶不背乎立法之本旨。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歐美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而在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前后,民法學界研究無過錯歸責原則的論著也大量涌現(xiàn),這些論著一方面對當時居于主流的過錯歸責原則加以檢討,另一方面則在理論上論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確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指責任之承擔以有故意和過失為必要。近世各國民法法典以羅馬法為根據(jù)者,如法、意、德、日等國之民法,皆以過錯原則為侵權行為之根本觀念?!洞笄迕衤刹莅浮芬蛟诹⒎〞r取材于德日民法,歐陸所重視之過錯主義,自然隨之侵入。《大清民律草案》第945條確立的是過錯歸責原則,而《民國民律草案》第246條、①《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亦陳陳相因,均以過錯責任作為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要根據(jù)。除過錯原則外,侵權行為之歸責尚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此主義之下,茍有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賠償”。民國民法典雖然在第184條中仍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卻在某些特定條文及若干特別立法中,部分地實施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其中第187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人如其監(jiān)督并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jiān)督而仍不免發(fā)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guī)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jīng)濟狀況,令行為人為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第188條規(guī)定:受雇人因執(zhí)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jiān)督其職務之執(zhí)行己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fā)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guī)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用人與被害人之經(jīng)濟狀況,令雇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用人賠償損害時,對于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其中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均為無過錯歸責原則之體現(xiàn),這兩項規(guī)定,即便是德、日民法典中亦無。其中的第187條第3項,主要是“從瑞士及蘇俄之立法例”。而第188條第2項,則是考慮到雇用人之資力通常優(yōu)于受雇人,故“特由社會政策立場做此種規(guī)定”,但“以適用于經(jīng)營危險事業(yè),而生特殊利益之雇用人為較多”。此外,1931年8月實施的《工廠法》也以變通的方式,確定工人在執(zhí)行職務受到侵害時雇用企業(yè)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民國時期,在對居于主導地位的過錯原則予以檢討的基礎上,屢有民法學者倡議應在民事立法中擴張無過錯原則。如署名為鏡蓉的作者撰文指出:“昔時觀念,于不法行為之責任,恒視為起于行為人之主觀的過失”,“但在工業(yè)發(fā)達交通便利之今日,究不足以救濟被害人而維社會公安”,“如電車汽車飛機等企業(yè),在有危及他人之虞,雖未必有過失可言,猶應認為有賠償之義務者,不一而足,非特立特別法規(guī),弊患將不堪設想”。[14]另外,夏勤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一番詳盡比較,并據(jù)此斷言:從前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主觀的,是不適合于現(xiàn)代社會狀況的;現(xiàn)代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客觀的,是以因果關系為責任的根據(jù),是合乎實際情形的,合乎公道的,并且這種主義的援用,在將來的立法精神上,必然要伸張其范圍。[15]《民國民律草案》修訂之前,當時已有諸多學者,針對《大清民律草案》中“無過錯原則”規(guī)定之闕如,倡議在今后的侵權行為立法中,應適當擴張“無過錯原則”,尤其是應該在新立法中增加“危險責任”的規(guī)定。如燕樹棠建言:“我國民法草案既已采納過錯主義,而于危險主義尚屬缺如,在近今社會現(xiàn)狀之需要,于侵權行為篇,另加條文,規(guī)定因危險物品之侵害所發(fā)生之責任問題,較為妥當,不宜以過錯主義為侵權責任之唯一根本原則也?!保?6]此外,對于經(jīng)營礦業(yè)、工場等大事業(yè)致服勞之工人受有損害,或經(jīng)營鐵路、汽車等危險事業(yè)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其適用危險責任之情況,亦有學者撰文予以探討。如陶履曾撰文力證礦業(yè)、工場之對于受雇人,鐵道、汽車之對于他人、旅客、第三人等發(fā)生損害時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7]《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后,雖然該法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規(guī)定,已有所添加,但仍有學者認為,其理論支點依然是過錯責任,且大有加以修正之必要。如孫署水認為:中華民國民法對于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范圍,雖已有相當擴張,惟對于經(jīng)營危險性事業(yè)之企業(yè),及使用危險性器具者之賠償責任,僅于工廠法中關于工人之撫恤請求權之規(guī)定,適用結果賠償主義,此外于普通法中未有一般之規(guī)定,其保護之范圍,殊難稱周至。

(三)侵權行為類型化剖析在民國民法論著關于侵權行為之理論探討中,對侵權行為的分類,及對各類侵權行為,尤其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剖析,亦成為其理論體系中不可少之一部分。當然,這種類型化之探討,一方面以民國民法第184條至第191條為法條依據(jù);另一方面,就理論來源而言,則大多繼受日德各國侵權行為法學說中的理論元素。具體說來,民國民法學者對侵權行為之分類,通說是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三種,惟在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劃分依據(jù)及闡解上,又存在著若干分歧:其一是以侵害行為是否為自己之行為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通?;蚱胀?侵權行為和特殊(特種)侵權行為。①這是一種在當時學界相對主流之分類方法。如梁其林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須為自己之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常因他人之行為或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成立者。等認為,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以自己之行為,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以自己行為以外之事實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戴修瓚之分類方法,與胡氏相同,只是稱謂上略有區(qū)別,將其分為通常侵權行為與特種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其他學者也持此觀點,不過將其稱為普通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其二是以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作為區(qū)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標準。如蔡天錫麟將過失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結果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特殊侵權行為。[5](P78)而吳經(jīng)熊則認為承擔過失侵權責任的為侵權行為,將“雖無過失,但為公平起見,亦得令負賠償損害責任”的行為名之曰“準侵權行為”。[戚維新則從過錯與無過錯之角度,除析出共同侵權行為之外,又將侵權行為分為有咎責任與無咎責任兩種。此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其對于一股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論述,大抵趨同。、蔡天錫麟和戴修瓚均將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陀^要件有五:(1)自己之行為;(2)權利之侵害;(3)損害之發(fā)生;(4)因果關系;(5)行為之不法。主觀要件有二:(1)意思能力;(2)故意及過失。[洪文瀾則將主客觀要件并為六種,即(1)自己之行為;(2)侵害他人之權利;(3)損害之發(fā)生;(4)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存在;(6)故意或過失。檢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之相關論述,在上述構成要件中,以下幾點又須再詳加瀝述:①1.自己之行為。民國時期民法學界一般通說均認為,侵權行為應如一般之行為,為自己有意識之行為;此外,“自己之行為非專指作為而言,不作為亦包含之。惟不作為惟于行為人有作為義務時,始成立侵權行為”;“以他人為機械而為侵權行為時,亦不失為自己之行為”。②對于法人而言,法人之機關,對于其權限內所為之行為,原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法人不得不任其責。法人對于董事或職員,因執(zhí)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2.因果關系。一般侵權行為之存在,以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關于因果關系之理論,綜合而言,存在三說:即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而在民國時期民法理論中,最通行者,當推相當因果關系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說,亦稱為適當條件說,“蓋謂某事實,僅于現(xiàn)實情形,發(fā)生結果,尚不能遽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見解,亦謂能發(fā)生同一結果者,始得認為有因果關系”。至于不作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系應該如何理解。有學者認為:不作為與結果間,不過為準因果關系,非真正之因果關系,不過因不作為以致不得阻止其結果之發(fā)生,法律上認為與作為之因果關系有同一價值而已。不作為如何始可認為與作為有同一價值,其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須其不作為系損害之適當條件;其二,須違反應作為之義務。[24]3.行為之不法。吳經(jīng)熊認為,此之“不法”并非是指凡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外,必須再屬“不法”。其實,“不法”之真意,乃是“沒有違法的阻卻”(withoutjus-tification)。當時通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權利之行使、被害人之承諾、自衛(wèi)行為(正當防衛(wèi))、自助(救)行為、無因管理。[③戴修瓚和的概括更為全面,認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緊急避險。4.意思能力。通說認為,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足以負擔侵權行為上之賠償義務的識別能力。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以行為人有意思能力為必要。無意思能力人,包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人。此外,加害人如欲主張其行為時無意思能力,應負舉證責任。5.故意與過失。關于故意之解釋,戚維新認為:“故意之行為者,即對于構成侵權行為事實之要件,有充分之認識,并豫見其行為有致?lián)p害于他人之可能,而仍決意為之。”[23](P28)而所謂過失,“即應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料其能發(fā)生而確信其不發(fā)生是也”。[25](P20)至于是否為不注意,“則應就其行為時之情況,以社會一般的觀念判斷之”。[26](P443)至于共同侵權行為,按當時學界通說,可分為三種: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對于該點之剖析,之見解頗具代表性。胡氏認為,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為真實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shù)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針對的是數(shù)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的情形,此等共同危險行為,亦為“準共同侵權行為”;而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造意人及幫助人,則是“視為共同行為人”。[10](P153-167)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其所造成之損害,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特殊侵權行為,通說主要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民國民法第186條規(guī)定了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于職務上,為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為買賣、承攬、運送、借貸等私法上行為,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時,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與公務員,連帶負賠償之責。民國民法關于公務員侵權賠償責任之條文,與前二次民律草案基本無異,與日本民法之規(guī)定也大致相同。而此款規(guī)定,在日本學界卻備受批評,主要緣其沒有涉及國家賠償之相關內容。①王世杰亦撰文對民國民律草案之相應條文予以批評:“民國民律草案對于國家官吏損害人民權利之侵權行為,僅明白規(guī)定官吏本人之責任……然國家之賠償責任,固未道及?!保?7]在談到此點時也主張,國家亦應有不法行為能力,“國家之行為能力乃至不法行為能力,自一般的法理論言之,實有不能不肯定者在也”。因此,“如其損害系以官吏之行為為原因,依其行為性質如何,或者應由國家直接賠償,無待明文規(guī)定,是為當然”。[28]第二,法定人責任。民國民法規(guī)定,凡年齡未滿7歲或禁治產人,皆為無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總則規(guī)定,其一切行為,皆須得法定人之允許,而所謂法定人者,即有行使親權或監(jiān)護權之父母或監(jiān)護人。[25](P22-23)然法定人之責任,又可別為以下二種情形:(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連帶負賠償責任。(2)無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負損害賠償之責。[10](P165)如若法定人欲免責,則須證明就其監(jiān)督并未疏懈,或縱令加以相當之監(jiān)督,仍不免發(fā)生損害。至所謂相當之注意,“通說謂其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一意義”。[10](P166)第三,雇用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8條規(guī)定,對于受雇人之侵權行為,雇用人與行為之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其但書之規(guī)定,雇用人若證明其本人已盡法定義務時,即免除此項連帶責任。關于此條之探討,民國時期相關論著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受雇人之界定。通說認為,所謂受雇人,為雇用人使其執(zhí)行一定工作并受雇用人若干指示之人。但雇傭關系之成立,并不以雇用契約為限,而雇傭關系中之報酬,也不以金錢為限,舉凡世間事物,皆可作報酬品。即勞動本身,亦可作報酬品。此外,一言道謝,一文之志感等精神表示,本無經(jīng)濟價值,也可作為精神報酬。[29](2)受雇人執(zhí)行職務之范圍。關于受雇人執(zhí)行職務之范圍,其時學界主要有以下三說:第一,以雇用人之意思為標準說;第二,以執(zhí)行職務之外表為標準說;第三,以受雇人之意思為標準說。認為第一說失之過狹,不足以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第二說亦未見其當,蓋有時形式上雖屬于執(zhí)行職務之范圍,如受雇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之,亦使雇用人負責,未免過苛。故其認為應以第三說為當。[10](P170-17)陳瑾昆則采第二說,其意謂:“但凡與使用事項有關系之行為,均可包含。故屬于事項之行為,固不待言,即其附屬之行為,輔助之行為,其他相關連之行為均可”,“至是否系為使用人之利益,并合于使用人之意思,均所不問”。[11](P120)第四,定作人責任。依據(jù)民國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執(zhí)行承攬事務,倘有不法損害他人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于承攬人執(zhí)行職務時為指示而有過失者,仍應負賠償責任。[2](P195)該款之規(guī)定,在大陸法系各國,除日本外,均無明文規(guī)定,然日本系仿自英美法,而民國民法又仿自日本。大陸法系各國對此不設明文規(guī)定,蓋認為該項所定之責任,應由承攬人負責,是為當然。在定作人指示有過失的情形下,不啻定作人以承攬人為機械而利用之,準諸間接侵權行為之旨,自應由定作人負責,亦無特設明文規(guī)定之必要。[10](P174)第五,動物占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90條規(guī)定了動物致害之侵權責任。其意謂: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使用或占有該動物之人,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該條所定動物之意義,王承廉認為,原則上應采狹義,依普通之觀念判斷。故豺狼虎豹等猛獸不包括之,其主要即指馬牛羊雞犬豸等家畜以及昆蟲魚類等一切動物。[30]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其負責之要件如下:(1)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以該動物有人管領,其行動得予以控制者為限。(2)損害須因動物之“行動”而發(fā)生。利用動物為損害他人之工具者,損害系因人之利用“行為”所致,與動物無涉,仍應適用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之規(guī)定。[30]第六,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1條規(guī)定了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加害之侵權責任。就該條之立法意圖言,蓋以土地上之工作物等,常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倒毀破損而發(fā)生不測之危險,故加重所有人之責任,以便預防危險之發(fā)生。至于何謂地上工作物者,王承廉認為,地上工作物指于土地之上以某種目的依人工之建造,而與土地有聯(lián)接關系之設備。建筑物乃工作物中之最顯著者,如民法所例示之房屋、橋梁、堤防、運河、溝渠、軌道、電桿、電線、紀念碑、銅像、水管、道路等均屬之。[31]至于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成立之要件,王氏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積極要件即所有人就其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lián)p害他人之權利者;消極要件即工作物之所有人對于防止損害之發(fā)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可不負責任,故亦稱為免責要件。

(四)1.損害賠償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其與預防損害請求權①也存在一定的關系。所謂預防損害請求權,“即對于侵權行為尚繼續(xù),或有重復侵權之虞時,有被害之虞之權利人,亦得請求防止”。[5](P120)民國民法對于侵害權利,僅有事后救濟之損害賠償,尚無事前預防之一般規(guī)定。因此對于被侵權人是否擁有預防損害請求權,學說紛歧,大致可別為三說:(1)消極說。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既僅認損害賠償責任而無不作為請求權之明文,自不能認其存在;(2)積極說。權利均有不可侵性,在有被侵害之虞時,自應許其請求除去或防止;(3)折衷說。謂僅限于絕對權始有不作為之請求權。[戴修瓚主積極說,其說略謂:“吾人因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必使得實行,且不可侵害,倘有因侵權行為將受侵害之虞者,即得請求預防,并訴請勿為侵權行為(不作為之訴),故有侵權行為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亦必有侵害預防請求權,此乃當然之一般原則,毋庸經(jīng)法律之明定?!雹诙?、陳瑾昆、蔡天錫麟則在其著作中均采折衷說。如認為,民國民法對于權利之被侵害,得請求除去,或于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惟限于人格權及所有權,而人格權及所有權又均為絕對權,則依類推適用,自惟絕對權始有不作為請求權,相對權則否。陳瑾昆認為:權利在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但僅以絕對權(即支配權)為限。2.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按之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通說,約可分為債務人和債權人。下面移用之論斷分述如次:第一,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如在一般侵權行為,為行為者本人;反之,在特殊侵權行為,或為行為人,或為行為人以外之人。第二,損害賠償之債權人通常為被害人,但被害人以外之其他幾類人,亦可為債權人。具體包括:(1)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2)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之第三人;(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賠償慰藉費)。[10](P187)戴修瓚還進一步認為,此處所涉之被害人之子女,亦包含胎兒在內。[3.損害賠償之范圍及方法侵權損害發(fā)生之后,賠償范圍應如何確定,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當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依據(jù)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guī)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痹摋l之規(guī)定,實為精神損害賠償,也即慰藉費之規(guī)定。①其立法意圖在于慰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所受精神上之苦痛。損害賠償,通常以賠償被害人財產上之積極的及消極的損害為目的,而該條規(guī)定對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予以賠償,此為損害賠償范圍之特殊規(guī)定。第二,當身體或健康被損害時,依據(jù)民國民法193條第1項規(guī)定,除依據(jù)一般通則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及依據(jù)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外,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②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即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滅失,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非服相當之補品方能支持其身體或健康。[10](P189)至于損害賠償之方法,針對不同的侵害對象,又有若干不同:首先,身體或健康被侵害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至關于提出擔保之方法,法律上并無限制,舉凡物的擔保及人的擔保,均得有效提出。其次,名譽被侵害時,除前述之得依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依同項后段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由加害人登報道歉等。[最后,物被毀損時,依民國民法第196條規(guī)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依據(jù)民法通則,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必要,而此條規(guī)定逕許其以金錢賠償,是為賠償方法之特別規(guī)定。所謂毀損,不以有形的毀損為必要,即無形的毀損,例如因事實上或感情上使其物不能供本來之使用因而減少其價格者亦屬之。所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屬一部毀損,固以賠償其毀損部分之價格為已足,有雖毀損一部而致喪失其物經(jīng)濟上之價值者,自應賠償其物原有之交易價值。此外,除對于現(xiàn)實之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之外,凡因不能使用收益該物而生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33]

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演生特點

理論法學論文范文第3篇

教育部制定的法學專業(yè)課程有14門,法學理論課程以法理學為代表,同時在各個部門法中也都涉及本部門法的相關基礎理論教學。法理學雖然不是具體針對研究某一部門法學或某一項法律制度的學科,但對學生以后學習憲法、刑法、民商法、訴訟法、經(jīng)濟法、國際法等部門法學具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就法學基礎理論本身的學科背景來看,它以人文社會科學為背景,在大學生的相關背景知識空白的情況下來講授這樣一門專業(yè)性很強的基礎理論一直是法學教育的重點。同時由于理論教學內容本身的抽象化、理論化、體系化,使得如何在課堂上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生動形象地講授法學原理理論成為教學時的難點。授課老師認為法學基礎理論難講,要講清楚,講得淺顯易懂不容易;學生認為法學基礎理論難學,抽象晦澀,內容龐雜,體系難以理清。在理論法學的教學過程中,是漸漸向學生展示法學理論自身豐富而深邃內涵的過程,格言似的語言展現(xiàn)的是精妙的原理和崇高的精神,曾有學生深深為博大精深的法學理論所著迷,并說法學的基礎理論是一件令人嘆為觀止的藝術品。然而這件藝術品并非沒有瑕疵,一方面,我們看到了法學基礎理論作為以哲學為背景的法律中的基礎學科所展現(xiàn)的深奧理論;另一方面,我們也發(fā)現(xiàn)法在社會實踐運行中與現(xiàn)實生活的沖突碰撞,司法、執(zhí)法過程也時常遇到各種困難。應當清楚看到,法學理論課程是法學專業(yè)的基礎理論課程,對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治觀念,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將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職業(yè)者要做好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jiān)督等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二、法學理論教學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確立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zhàn)略任務提出的當下,在法律體系日漸完善、法學教育日臻成熟的情況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運行過程中所面臨的諸多困境和考驗,這些矛盾的出現(xiàn)同樣給法學基礎理論教學提出了課題。

困境一,法理學以哲學為背景進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點,這樣就不免與現(xiàn)實產生距離。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可以為以后其他部門法學科的學習,提供一般規(guī)律性的法學方法論的導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學基礎理論的導引性就顯得很乏力,各個部門法在解決實際問題時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釋的運行來完成,反觀法學基礎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則明顯微弱得多,表現(xiàn)出處理各類問題層面上的滲透力不足。然而,法學基本理論作為一種指導性的學理,其干預力應當在廣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實是法學理論在指導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論層面,在進入實際操作層面發(fā)生了斷層。這就導致了法學基礎理論在作為法律職業(yè)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中處境尷尬。以每年全國性的司法考試為例,司法考試的應然狀態(tài)應當是法律人由理論層面向實踐層面發(fā)展的一個關節(jié)點,而恰恰在這個關節(jié)點處,法理學發(fā)生了斷層。從而發(fā)生了一種奇特的現(xiàn)象——平時所學習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在司法考試中通常不是標準答案,而司法考試中的參考答案在真正法學理論中又經(jīng)不起推敲,這一點在法理學中表現(xiàn)尤為突出。擔負選拔優(yōu)秀法律人才、意義重大的司法考試中的應試法學理論與真正的法學理論之間產生了的巨大沖突。而這種狀況的出現(xiàn),也值得法學基礎理論教育進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國法學基礎理論教育起步較晚,無論是在法律文化積淀層面、還是法律價值內涵、技術制度層面都與西方法理學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學活動中,許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寫作模式都是:就一個問題列舉許多西方學者觀點,論述其優(yōu)缺點,最后提出法理學是怎樣認識的,在批判其他觀點的狹隘性、局限性過程中提出后者怎樣具有超越性。但是,這種觀點無非是以上各種觀點的總結和捏合,并沒有太多的創(chuàng)新和高明,即所謂的“折中說”。誠如學者說:“所謂‘折中說’,即是沒有學說,因為根本沒有自己的觀點?!比绻覀兊姆▽W教育習慣在這樣一種亞健康的思維模式下發(fā)展,總是在批判他人觀點中尋找,在整合他人觀點中獲得成就感,那么,我們的整個法學教育就真的很難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園。

困境三,法學基礎理論一向被認為是一位表彰權利的勇士,但是在權力面前卻失去了太多的骨氣。法律為政治統(tǒng)治服務本身無可厚非,但是,突破法律所秉承的原則,唯政治統(tǒng)治馬首是瞻,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法學理論中許多優(yōu)秀的價值理念,完美的技術制度,神圣的精神內核,當與國家的現(xiàn)實情況和政策意向發(fā)生沖突時忽然變得蒼白無力;而當政治統(tǒng)治發(fā)生需要時,卻動輒任意修改法學基礎理念,影響其價值取舍,撼動其基本根基。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法學基礎理論作為其他部門法的基礎對法治精神的實質內核應當是一種堅持,而不是對政治的一種迎合。法學基礎理論作為各個部門法的基礎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應當充當開山鋪路的急先鋒,依法治國的過程是一個克服政治任性的過程,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為依法治國尋求更多的理論支撐點,而非為政治的任性提供自圓其說的依據(jù)。只有在這樣的過程中,法學基礎理論教學才能步入真正的良性循環(huán)。

三、法學理論教學的解決出路

以上,是筆者結合近幾年從事法學教學活動,基于和學生的深入交流、歸納總結的思考所得。這些方面的困惑應該說不僅是對當前法學基礎理論課程教學效果的困惑,同時也是對整個法學教育發(fā)展的困惑,更是法學理論教學在法學教育過程遇到的實際問題。有鑒于此,結合法學基礎理論課程自身的培養(yǎng)目標和方向,在今后的法學理論教學活動及學習中,應該作出一一校正,教學手段及方法適時作出適當?shù)恼{整。

首先,為了解決第一重困境,筆者認為法學基礎理論課在倡導學習運用法律原理的同時,應當注重對法律事實探知能力的培養(yǎng),加強學生對法律事實調查、搜索、歸納、提煉、分析、認證的能力。這并非是簡單的調查搜集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人運用法律思維去判斷、分析、確認、選擇客觀事實,提醒學生對某一問題得出的結論是以法律事實的探知作為第一手材料的。從現(xiàn)實角度出發(fā),對事實材料背后所蘊含的法律關系進行提煉、認證,最終獲得對事物的法律評價和價值判斷。借以試圖聯(lián)結法律基礎學科在理論和實踐之間的斷層,加強法學理論在司法實踐層面的滲透力??紤]到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yǎng),浙江警察學院《法學導論》的授課計劃特意嘗試安排三次實訓課程,分別以讀書報告會、案例分析、主題辯論等方式開展,實訓內容豐富,貼近實際生活,學生參與熱情較高,教學效果反映良好。

其次,為了解決第二重困境,筆者認為法學理論課應當注重強調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法學理論是思辨之學,法學理論課程當然應該是培養(yǎng)法律思維②的學科。通過對法學理論的學習掌握,培養(yǎng)學生形成運用法律思維的思考能力,把現(xiàn)實案件中各種要素轉換成法律要素,再通過各種不同思維模式將各種要素整合,最終形成對問題的看法和結論。法學理論課應當重視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培養(yǎng)學生對實際問題的認識、辨別、解決能力,形成自己獨立的法律思維模式,面對問題有自己觀點,而非人云亦云。筆者提倡學生對問題大膽提出獨到看法,不要動輒適用“折中說”,禁止向“折中說”逃逸。應該認識到,法學理論這類基礎理論學科的教學宗旨是培養(yǎng)能提出問題和集中注意力尋找未知問題答案的人才。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進行法學理論基礎知識的夯實,培養(yǎng)其法律思維能力、形成法治觀念,引導其領悟法學智慧和掌握各種跨學科研究方法的能力。因此,建立在服務和滿足社會各方面需求的能力培養(yǎng),才正是優(yōu)秀的法學理論教學方法。

理論法學論文范文第4篇

本調查問卷共設置四部分題目,依據(jù)論文寫作選題階段、開題報告階段、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答辯階段設置相關問題,調查結果總結分析如下: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yè)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huán),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lián)系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jīng)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采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fā)現(xiàn)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lián)系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絕大多數(shù)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yè)論文培訓,提供查閱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yè)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學生應在閱讀相關書籍,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fā)現(xiàn)有些學生對于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huán)節(jié)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chuàng)新性不足,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復制加粘貼,畢業(yè)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xiàn)象,文章的創(chuàng)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chuàng)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臺來搜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舍,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yè)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總結的環(huán)節(jié)。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說學院頒布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yè)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xiàn)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yè)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yè)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yè)論文對就業(yè)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yè)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扎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fā)現(xiàn)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著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yè)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jiān)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tǒng)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yè)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guī)范還存在著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yè)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jiān)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yè)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fā)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yè)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jiān)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yè)論文的教學環(huán)節(jié),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松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yè)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yè)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yè)論文質量監(jiān)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yè)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yè)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yè)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并進一步深化和應用于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yè)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jīng)驗;擅于創(chuàng)新,培養(yǎng)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于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于創(chuàng)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xiàn)。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jiān)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于論文寫作起著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lián)系,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yè)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jīng)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shù)據(jù)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說,有數(shù)據(jù)可用,不會出現(xiàn)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么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jiān)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于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數(shù),推薦選題應盡量能滿足既體現(xiàn)專業(yè)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了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著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匯報,老師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于提高論文的質量。

3.加強評閱和答辯管理

理論法學論文范文第5篇

化學是一門基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的學科,是一門研究物質組成、結構性質和變化規(guī)律的科學,是研制新物質的科學,是信息科學、材料科學、能源科學、環(huán)境科學、海洋科學、生命科學和空間技術等研究的重要基礎。

1.知識與技能:認識幾種常見物質的性質、制法,掌握化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理解物質的多角度分類,認識化學變化的多樣性和規(guī)律性,能分析簡單化學問題,并用化學語言表達。能分析化學問題中量的關系,學會簡單的化學計算。認識常用化學問題的方案設計、操作和完成實驗報告。

2.過程與方法:了解科學探究的一般過程,初步學會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認識結構決定性質,性質決定用途的規(guī)律,了解現(xiàn)代化學肩負的使命。具有為解決化學問題進行專題信息收集、加工和輸出的能力。學會通過獨立學習和合作學習相結合來提高學習和實踐活動的效率,培養(yǎng)團隊合作的能力。

3.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了解現(xiàn)代化學和化工的發(fā)展,了解化學知識在解決生活、生產和社會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學習化學的自覺性,具有參與化學科學實踐的積極性,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態(tài)度。了解科學方法在化學研究中的重要性,養(yǎng)成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和勇于創(chuàng)新的科學精神。認識化學與生活改善、生產發(fā)展、社會進步和自然生態(tài)保護的關系,形成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意識和責任感。

二.高中化學與初中化學相比有下述幾方面的特點:

⒈概念抽象

初中化學是化學教育的啟蒙,注重定性分析,以形象思維為主,從具體、直觀的自然現(xiàn)象入手和實驗入手建立化學概念和規(guī)律,使學生掌握一些最基礎的化學知識和技能,很大程度上是記憶型,欠缺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yǎng),習慣于被動接受的方式獲取知識。而高中除定性分析外,還有定量分析,除形象思維側重抽象思維,在抽象思維基礎上建立化學概念和規(guī)律,使學生主動地接受和自覺獲取知識,發(fā)展智能。如氧化——還原反應有關概念既抽象,理論性又較強,第二章摩爾概念一個接一個,學生一時不適應,這是學生進入高中所面臨的挑戰(zhàn),給教與學帶來一個十分尖銳的矛盾。

⒉進度快,反應方程式復雜

初中進度相對高中較慢,要領定律學習鞏固時間較長,在往后的學習中有較充裕的時間加以消化,而進入高中以后,教學內容的深度、廣度、難度顯著增加,進度加快,化學方程式增多,多數(shù)反應失去了初中掌握的反應規(guī)律,這在理解和掌握上都增大了難度,如果不及時消化,就會在以后的學習中相當被動,如高一Cl2的實驗室制法,Cl2與水、堿的反應,NaCl與濃硫酸微熱與強熱制氯化氫反應的不同情況等,學生一時難以理解,深感難掌握、難記憶,不太適應。

3.內涵深,聯(lián)系廣

如摩爾使微觀與宏觀聯(lián)系起來,滲透在高中教材的各個章節(jié),對整個中學化學計算起著奠基的作用。再如物質結構、元素周期律是整個中學化學的重點,學得好可促使學生對以前學過的知識進行概括、綜合,實現(xiàn)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飛躍,并能使學生以物質結構、元素周期律為理論指導,探索、研究后面的化學知識,培養(yǎng)分析推理能力,為今后進一步學好化學打下堅實的基礎。

⒋抓典型,帶一族

初中化學只是具體介紹某一元素及化合物的性質,了解在生產和生活中的重要用途,而高一教材以氯、鈉、硫、氮為重點,詳細介紹它們的物質及重要化合物,通過分析同族元素原子結構的相同點和不同研究它們在性質上的相似性和遞變性;運用歸納、對比培養(yǎng)學生科學研究的方法,這是學習元素化合物知識與初中不同的一個特點。

三.學生學習困難的原因:

1.教材的原因

初中教材涉及到的基礎知識,理論性不強,抽象程度不高。高中教材與初中教材相比,深廣度明顯加深,由描述向推理發(fā)展的特點日趨明顯,知識的橫向聯(lián)系和綜合程度有所提高,研究問題常常涉及到本質,在能力要求上也出現(xiàn)了形象思維向抽象思維的飛躍。有的內容如:“摩爾”、“元素周期律”、“氧化還原反應”等知識理論性強,抽象程度高,這些內容歷來被認為是造成學生分化、學習困難的重點知識。

2.教師的原因

由于初中化學學習時間短,造成教師側重向學生灌輸知識,抓進度,而沒有重視學生能力的培養(yǎng),造成高分低能;常識性介紹及選學部分沒有講述,造成知識缺陷;高中教師對初中教材的特點了解不多,往往未處理好初三與高一銜接,就開快車,抓進度。有的把教材過度深化延伸,對化學知識講得面面俱到,課堂欠活躍,限制了學生思維的發(fā)展,易使學生產生厭學情緒。

3.學生的原因

學習目的不明確,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競爭意識不強,思想松懈,學習缺乏緊迫感;堅持已有的學法,相信自己的老習慣,過多地依賴老師,學習的自覺性、自主性較差;不遵循學習活動的一般規(guī)律和方法,忽視學習過程的基本環(huán)節(jié)。如:預習聽課復習獨立作業(yè)總結評估等。聽課時,把握不住知識的重難點,理解不透。有的知識印象不深,造成知識缺陷日積月累;

四.高中化學學法指導:

1、堅持課前預習積極主動學習

課前預習的方法:閱讀新課、找出難點、溫習基礎。

(1)、閱讀新課:了解教材的基本內容。

(2)、找出難點:對不理解的地方做上標記。

(3)、溫習基礎:作為學習新課的知識鋪墊。

2、講究課內學習提高課堂效率

課內學習的方法:認真聽課;記好筆記。

(1)、認真聽課:注意力集中,積極主動地學習。當老師引入新課的時候,同學們應該注意聽聽老師是怎樣提出新問題的?當老師在講授新課時候,同學們應該跟著想想老師是怎樣分析問題的?當老師在演示實驗的時候,同學們應該認真看看老師是怎樣進行操作的?當老師在對本節(jié)課進行小結的時候,同學們應該有意學學老師是怎樣提煉教材要點的?

(2)、記好筆記:詳略得當,抓住要領來記。有的同學沒有記筆記的習慣;有的同學記多少算多少;有的同學只顧記,不思考;這些都不好。對于新課,主要記下老師講課提綱、要點以及老師深入淺出,富有啟發(fā)性的分析。對于復習課,主要記下老師引導提煉的知識主線。對于習題講評課,主要記下老師指出的屬于自己的錯誤,或對自己有啟迪的內容?;蛟跁目瞻滋幓蛘咧苯釉跁飫澇鲋攸c、做上標記等,有利于騰出時間聽老師講課。此外,對于課堂所學知識有疑問、或有獨到的見解要做上標記,便于課后繼續(xù)研究學習。

課內學習是搞好學習的關鍵。同學們在學校學習最主要的時間是課內。在這學習的最主要時間里,有些同學沒有集中精力學習、有些同學學習方法不講究,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學習水平的發(fā)揮。

3、落實課后復習鞏固課堂所學

課后復習是鞏固知識的需要。常有同學這樣說:課內基本上聽懂了,可是做起作業(yè)時總不能得心應手。原因在于對知識的內涵和外延還沒有真正或全部理解。這正是課后復習的意義所在。

課后復習的方法如下:

(1)再閱讀:上完新課再次閱讀教材,能夠“學新悟舊”,自我提高。

(2)“后”作業(yè):閱讀教材之后才做作業(yè)事半功倍。有些同學做作業(yè)之前沒有閱讀教材,于是生搬硬套公式或例題來做作業(yè),事倍功半。

(3)?;貞洠撼S没貞浄绞剑岊^腦再現(xiàn)教材的知識主線,發(fā)現(xiàn)遺忘的知識點,及時翻閱教材相關內容,針對性強,效果很好。

(4)多質疑:對知識的重點和難點多問些為什么?能夠引起再學習、再思考,不斷提高對知識的認識水平。

(5)有計劃:把每天的課外時間加以安排;把前一段學習的內容加以復習;能夠提高學習的效率。

4、有心有意識記系統(tǒng)掌握知識有意識記的方法:深刻理解,自然識記;歸納口訣,有利識記;比較異同,簡化識記;讀寫結合,加深識記。有意識記是系統(tǒng)掌握科學知識的途徑。有意識記的方法因人而異、不拘一格。形成適合自己的有意識記方法,從而系統(tǒng)掌握科學知識。

5、增加課外閱讀適應信息時代

6、科學歸納

知識學習過程的完整分為三個階段,即知識的獲得、保持和再現(xiàn)。

歸納方法之一是點線網(wǎng)絡法。這個方法在總結元素的單質和化合物相互轉換關系法最常使用。如“硫”的一章就以H2SSSO2SO3H2SO4為統(tǒng)領。

歸納方法之二是列表對比法.對比的方法常用于辨析相近的概念,對比的方法也最常用于元素化合物性質的學習.通過對比,找到了新舊知識的共性與聯(lián)系。

歸納方法之三是鍵線遞進法.高中化學基本概念多,一些重要概念又是根據(jù)學生認識規(guī)律分散在各個章節(jié)之中.這就要求我們學生及時集中整理相關概念,按照一定的理論體系,弄清基本概念之間的從屬或平行關系.在歸納整理中,可以犧牲一些具體細節(jié),突出主要內容。“勤”和“巧”是到達知識彼岸的一葉方舟。這個“巧”字就是善于總結。

在高三總復習階段,更需要學生作類似聯(lián)想和歸納總結。

五、教學中的幾點體會:

教學過程是教師和學生的雙邊過程。作為起主導作用的教師,引導學生的方法,對學生的發(fā)展至關重要。下面我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1.循序漸進,注意初、高中知識的相互銜接。

注重高一化學的起始復習是搞好初、高中接軌教學的必要前提。有必要在摸清學生底細的前提下,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復習方法,對學生存在的漏洞"對癥下藥地進行修補整理,通過對知識的再理解、再挖掘、再提高,使學生作好學高中化學的知識與心理準備。

2.注重在課堂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能力

充分運用啟發(fā)式教學,給學生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去思考消化。教學活動中堅持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學原則,讓大多數(shù)學生積極參與,保證課堂教學的時效性。

3.加強對學生學習策略、學法的指導,培養(yǎng)良好的學習習慣。

幫助學生掌握基本的學習方法,是一項重要的常規(guī)性工作。我們可以根據(jù)教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研究學生掌握基本學習方法的訓練途徑,比如:預習、聽課、記筆記、做實驗、做作業(yè)和復習小結等,針對每個環(huán)節(jié)的特點,加以指導,讓學生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這方面的訓練,要有一定的計劃性和約束性,要在“嚴”字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落實,使學生終身受益。

4.加強實驗、深化概念

高中化學安排了一定數(shù)量的演示實驗和學生實驗,同時還有相當數(shù)量可利用實物、圖片、模型,通過觀察培養(yǎng)和教給學生從大量感性認識中加深對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加強直觀性教學,不僅能給學生以啟示,激發(fā)他們的興趣,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而且還可使抽象要領具體化加深對概念的理解和記憶。

5.抓住關鍵,精講多練

在課堂教學中充分發(fā)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既不搞面面俱到,處處設防,講得過細過全,也不能盲目讓學生泛泛做題,以做代講,而應抓住關鍵,應用啟發(fā)式,講其當講,練其當練。講則是講清概念、原理、公式的來龍去脈,使學生透過表面現(xiàn)象,抓住本質屬性,弄清內在聯(lián)系。練則是對概念、定律的鞏固和應用,培養(yǎng)學生應用所學知識的能力。如摩爾濃度一節(jié),一是講清定義、導出數(shù)學表達式;二是做好演示實驗,獲得感性認識,加深對概念的理解;三是引導啟發(fā)學生掌握有關摩爾濃度計算的幾種基本類型,精選習題,通過練習加深對摩爾濃度概念及有關的理解和掌握。

6.抓住典型,探索規(gu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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