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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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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第1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guī)范,大多數(shù)學校法學專業(yè)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yè)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guī)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guī)范、內容不穩(wěn)定,名稱不統(tǒng)一,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guī)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qū)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lián)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qū)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shù)關系,不斷優(yōu)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fā)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xiàn)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zhí)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zhí)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guī)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guī)律性東西會被發(fā)現(xiàn),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guī)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guī)范必須符合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guī)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lián)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fā)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guī)。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guī)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fā)。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zhí)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彼远惙ㄅc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zhí)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lián)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lián)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jù)<<會計法>>規(guī)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內的會計工作?!边@一規(guī)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jù)。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fā)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jiān)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shù)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j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guī)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fā)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jù)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yè)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yè)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jù)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guī)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水輪發(fā)電機組;振動;擺度

0 引言

國網(wǎng)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電廠,機組運行已將近20年,隨著機組運行年限的增加,機組振動擺度較大的問題日趨顯著,給機組安全穩(wěn)定運行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1]。振動擺度過大將造成嚴重的后果,主要體現(xiàn)在:

1)引起機組零部件金屬和焊縫中疲勞破壞區(qū)的形成和擴大,從而使之發(fā)生裂紋,甚至損壞而報廢。

2)使機組各部位緊密連接部件松動,不僅會導致這些緊固件本身的斷裂,而且加劇了被其連接部分的振動,使它們迅速損壞。

3)加速機組轉動部分的相互磨損,如大軸的劇烈擺動可使軸與軸瓦的溫度升高,使軸承燒毀;發(fā)電機轉子的過大振動會增加滑環(huán)與電刷的磨損程度,并使電刷冒火花。

4)尾水管中的水流脈動壓力可使尾水管壁產生裂縫,嚴重的可使整塊鋼板剝落。

5)共振所引起的后果更嚴重,如機組設備和廠房的共振可使整個設備和廠房毀壞。

1 軸線狀態(tài)分析

1.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機組在停機過程中的低速運行時的擺度數(shù)據(jù)不受勵磁、水力和質量不平衡的影響,基本上反映大軸的原始軸線靜態(tài)彎曲。因此通過對機組停機過程中低速運行的數(shù)據(jù)進行特征提取,即可計算獲取機組軸線靜態(tài)彎曲數(shù)據(jù)。

1.2 軸線靜態(tài)彎曲特征數(shù)據(jù)列表

1.3 分析結論

通過分析機組低轉速下的數(shù)據(jù),機組軸線存在一定的靜態(tài),主要影響上導擺度的轉頻成分,停機前上導擺度值約為162um,下導擺度值約為65um,水導擺度值約為85um。大軸彎曲量125um。

2 質量不平衡分析

2.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在整個變轉速過程中,大軸靜態(tài)彎曲引起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基本不變,質量不平衡引起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則與轉速平方成正比;在機組低速運行時,質量不平衡不會引起振動擺度,此時振動擺度只是由大軸靜態(tài)彎曲引起。因此將機組停機過程中額定轉速下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減去低速運行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即可得到額定轉速下質量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指導機組動平衡。

2.2 質量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shù)

質量不平衡對水導擺度影響較大,上導、下導和水導擺度的變化相位基本一致,說明機組存在質量不平衡。

3 磁拉力不平衡分析

3.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這一過程中擺度轉頻成分主要是由于磁拉力不平衡引起,通過將機組帶勵磁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減去空轉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后得到的參數(shù),反映了磁拉力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

3.2 磁拉力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shù)

通過現(xiàn)地觀察上導擺度和下導擺度基本沒有變化,水導擺度有所變換,但其變化量與勵磁沒有直接關系,說明機組不存在磁拉力不平衡。

4 水力不平衡分析

4.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機組在變負荷過程中振動擺度轉頻成分主要是由于水力不平衡引起,通過將機組帶負荷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減去空載時的振動擺度轉頻成分矢量數(shù)據(jù)后得到的參數(shù),反映了水力不平衡對機組振動擺度的影響。

4.2 水力不平衡對擺度的影響量化參數(shù)

上導擺度和下導擺度基本沒有變化,水導擺度有所變換,但其變化量與負荷沒有直接關系,說明機組不存在水力不平衡。

5 渦帶工況區(qū)分析

5.1 分析目的和評價方法

通過擺度、壓力脈動渦帶頻率成分(1/2到1/6轉頻成分)隨負荷變化趨勢評價尾水管偏心渦帶對機組運行的影響程度,掌握渦帶工況區(qū)。

5.2 變負荷過程尾水渦帶對擺度和壓力脈動的影響分析

擺度和壓力脈動的低頻成分主要是由于尾水渦帶造成。變負荷過程的擺度和壓力脈動低頻成分和負荷的相關曲線,反映了尾水渦帶對機組的穩(wěn)定性影響程度隨負荷的變化趨勢,通過進一步分析可掌握機組的渦帶運行工況。最嚴重渦帶工況: 100MW,頻率:0.31倍頻。

6 結論和建議

通過以上試驗及振動擺度數(shù)據(jù)分析,在抽水工況下,下導擺度相對較大,水導擺度較大,下導擺度相對較大,上導擺度較小,其余各部位振動較?。粶u帶工況下水導擺度較大,各部位振動較小。100MW和120MW為明顯渦帶區(qū),150MW以下存在部分渦帶,150MW以上及80MW及以下工況不存在渦帶。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機組軸線存在一定的靜態(tài)和質量不平衡,基本不存在磁拉力不平衡和水力不平衡,導致#3機組擺度轉頻成分過大主要質量不平衡占主要成分,而導致渦帶工況下水導擺度過大的主要原因為水力因素造成,只能通過調整水導瓦隙進行處理。建議結合瓦溫情況適當減小水導瓦隙。

參考文獻:

[1]程默.發(fā)電機在線振動轉速監(jiān)測系統(tǒng)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3.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稅收;稅法;稅收法定主義

【引言】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 一直是稅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xiàn)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xiàn),對于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可謂舉足輕重,不可或缺?!?/p>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和內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xiàn)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guī)定,強制,無償?shù)貙ι鐣a品進行的一種分配。它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國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職能,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繳稅便是公民獲得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代價。但若國家和政府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而向人民征稅,意味著對人民的財產權利的非法侵犯。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起源。

稅收法定主義,肇端于13世紀的英國,當時,伴隨市民意識的覺醒,英國國王的王權逐漸受到議會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制約,在1215年《大》中,議會迫使國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許課稅,”此即著名的“無承諾不課稅”原則,學者一般認為,其為現(xiàn)代稅收法定主義的初始型態(tài)。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涵。

1.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日本學者金子宏在一書中,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課稅要素法定主義、課稅要素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和手續(xù)之保障原則”等四項,該觀點值得商榷。從三個方面可以證明稅收法定主義所解決的是稅法中的實體問題,而非程序保障問題。這三個方面是:該原則的目的是反對政府無故剝奪國民財產;稅收法定主義的諸多功能來自對政府征稅的要求進行約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稅收法定主義將使得該原則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因此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只應包含稅種法定、稅收要素確定這兩個方面的實體內容?!盵2]

2.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和實質

“沒有法律依據(jù)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一直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盵3]依據(jù)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國家征稅所依據(jù)的法律,僅是指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的法律或議會授權制定的法規(guī)。但最主要、最大量的應是議會制定的法律。

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在議會上自己決定要負擔什么稅收,并通過議會制定的法律加以確定,這樣的法律才是符合和體現(xiàn)民意的;人民交納其自愿負擔的稅款,才是合法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在于民主與法治,它集中地體現(xiàn)了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等憲法原則。

二、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

根據(jù)對稅收法定主義的認識,學者們把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概括為三個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

(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

課稅要素必須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其次,課稅要素的基本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實施細則等僅僅是補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過的稅收法規(guī)、規(guī)章,如果沒有稅收法律作為依據(jù)或者違反了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都是無效的。再次,稅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體和個別的情況,不能作一般的、沒有限制的委托,否則即構成對課稅要素法定原則的否定。

(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即有關課稅要素的規(guī)定必須盡量地明確而不出現(xiàn)歧義、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xiàn)漏洞。它是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保證稅收分配關系的確定性。出于適當保留稅務執(zhí)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便于征收管理、協(xié)調稅法體系的目的和立法技術上的要求,有時在稅法中作出較模糊的規(guī)定是難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則。

依法稽征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稽核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國憲法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

(一)稅收法定主義成為憲法原則。

繼英國之后,各國亦紛紛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法治的國家.無論其發(fā)達程度、地理位置、社會制度、氣候條件、歷史傳統(tǒng)如何,多注重在其憲法中有關財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家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中,對稅收法定主義予以明確規(guī)定。

(二)我國是否實現(xiàn)了稅收法定主義。

1.在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上――不能認定我國已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從憲法方面來看。?我國憲法未對稅收法定主義作出具體、全面、明確的規(guī)定,這確為缺失或不完善之處。國家立法機關為彌補此不足,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guī)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它使得稅收法定主義在一個稅收法律中而不是在憲法上得到了確立,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xiàn)稅收法定主義的規(guī)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2.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未體現(xiàn)稅收法定主義

在我國的稅收立法的實踐中,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性未能得到有效體現(xiàn),公民的各種偏好不能真實而及時的表達,在稅收立法中很少實行聽證制度,稅收立法在決策、起草、審議和公布等諸多環(huán)節(jié)中,基本上是由各相關機構,主要是稅務部門自行制定,而未經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通過,因此公民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且與稅收法定主義對國家征稅權的限制這一根本要求相悖。

(三)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條件。

我國未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因并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立法機關的不努力或稅務行政機關自身利益的驅使,更重要的在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我國以前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現(xiàn)實條件并不成熟。

1.國家的財政收入應以稅收為主

若一國財政收入不以稅收收入為主,而以其他收入如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資源收入或收費收入為主,則是否實行稅收法定主義在現(xiàn)實中并不具有較大意義,因為此時與公民利益更為相關的政府籌資行為并非稅收,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主要不針對稅收活動。

2.私人產權明確而得以保護

在個人與君主或封建領主之間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在絕對的公有制條件下也是不可能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因為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xiàn)的對納稅人或者說是公民的權利的保護缺乏依據(jù),也沒有著力點,因此只有在憲法中明確保護私人產權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xiàn)稅收法定主義。

四、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立法建議

稅收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我國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條件逐步成熟的情況下,根據(jù)我國的國情,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逐步予以完善。

(一)在憲法上全面確立稅收法定主義。

憲法統(tǒng)領諸法,把稅收法定主義規(guī)定在憲法中,能夠使稅收法定主義在相關法律中得以貫徹,從而能夠有助于稅收法制的完善,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補進體現(xiàn)稅收法定主義的規(guī)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

(二)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逐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guī)定,以統(tǒng)領、約束、指導、協(xié)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規(guī)范。它可以對稅法體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體結構更加合理,從而提升稅法體系的效力,因此,應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提高稅收法律規(guī)范的地位,確保稅制的穩(wěn)定。

(三)在稅收立法中實行聽證制度。

實行聽證制度是體現(xiàn)公民在稅收立法上的廣泛參與的重要手段,這一點在代議制稅收立法中尤為重要,是提高立法透明度,使公民各方利益得以體現(xiàn)、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得以協(xié)調的重要保證。

注釋:

[1] [日]中川一郎:《稅法學體系總淪》,第83頁,載《當代公法理》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07頁。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fā)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xiàn)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jù)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guī)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jié)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wěn)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xiàn)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wěn)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jiān)控,其增長率、就業(yè)人數(shù)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xiàn)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guī)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guī)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guī)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tǒng)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yè),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yè)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fā)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xiàn)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yè)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2)導致產業(yè)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qū)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qū)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yè)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yè)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yè)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yè)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xiàn)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guī)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yōu)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yè)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yè)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lián)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lián)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yè)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yè)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傊?,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guī)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guī)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因得不到有效的執(zhí)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fā)現(xiàn)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zhí)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qū),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zhí)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xiàn)“鞭打快?!钡默F(xiàn)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xiàn)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zhí)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guī)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fā)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岸愂蘸诙础钡拇嬖趯乐仄茐囊婪{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zhí)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xiàn),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huán),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xiàn)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jù),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guī)范性和穩(wěn)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guī)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jù)。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guī)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fā)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統(tǒng)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zhí)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zhí)法,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guī)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xié)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xiàn)象發(fā)生。要加強稅收執(zhí)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zhí)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jiān)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相結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wǎng)絡為依托的監(jiān)控系統(tǒng),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yè)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zhí)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jiān)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tǒng)。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tǒng)”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huán)節(jié)、多功能的稅源監(jiān)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qū)、行業(yè)的稅源監(jiān)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jiān)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jiān)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qū)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jiān)控重點稅源的發(fā)展變化,包括動態(tài)信息和靜態(tài)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guī)模,為全面監(jiān)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guī)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wěn)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guī)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guī)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wèi)生、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yè)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jiān)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guī)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新聞媒體監(jiān)督以及社會公眾監(jiān)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xiàn)綜合治理。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第5篇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眾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日益增多,而繳納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人民生活質量,在西方國家,納稅人對納稅籌劃早已是耳熟能詳,而在我國,納稅人對納稅籌劃還處于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的階段,再加上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距離發(fā)達國家尚有距離,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種問題,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都不夠了解。尋求公平稅負,尋求稅負最小化,是納稅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我國正處于稅制變動頻繁復雜的階段,如何在保證個人消費水平的穩(wěn)定和提高的同時又不增加納稅負擔,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職責所在。

2納稅籌劃的發(fā)展歷程及意義

2.1納稅籌劃發(fā)展歷程

(1)納稅籌劃在國外的發(fā)展。納稅籌劃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于20世紀30年代在“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說“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yè),依據(jù)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是法律第一次對稅收籌劃做出認可;納稅籌劃于20世紀50年代呈現(xiàn)出專業(yè)化發(fā)展態(tài)勢,1959年成立的歐洲稅務聯(lián)合會明確提出納稅籌劃的概念;與此同時,納稅籌劃的研究也開始向縱深化發(fā)展;目前在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納稅籌劃在理論上有比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納稅籌劃已經進入到比較成熟的階段。

(2)納稅籌劃在國內的發(fā)展。我國納稅籌劃的起步比較晚,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進入分離階段;90年代納稅籌劃開始與避稅節(jié)稅相分離,在此階段我國出現(xiàn)了第一部納稅籌劃專著《稅收籌劃》,由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唐翔編著,此書首次將避稅與納稅籌劃區(qū)分開來;2000年后納稅籌劃進入公開化階段,政府確立了納稅籌劃的法律地位,國家稅務總局在機關報《中國稅務報》開辟了納稅籌劃專欄,明確了納稅籌劃的積極意義。以此為契機,全國各高校、研究機構紛紛舉辦納稅籌劃培訓班,普及稅務知識。由于個人所得稅稅負的輕重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及家庭的凈收入,因此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成為納稅籌劃的重點。

2.2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1)有助于納稅人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維護自身利益。納稅義務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前提下,提出多個納稅方案,通過比對選擇稅負最少,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金,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xiàn)金流出的時間,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xiàn)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正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要達到的最終目的。

(2)有助于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納稅人意識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納稅意識淡薄,納稅人通常采用偷稅、漏稅、抗稅等非法手段來減少誰進的繳納;第二階段是依法納稅,接受監(jiān)督,此時運用的手段為合理避稅、節(jié)稅;第三個層面是運用稅法知識,采用合理的方法對個人所得進行籌劃,減少稅金的繳納,維護自身利益。因此,合理運用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稅收意識增強的表現(xiàn)。

(3)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尚未明確規(guī)定的行為及稅法中優(yōu)惠政策而進行的,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以及有關稅收政策的反饋。充分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反饋來的信息,可以完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改進有關稅收政策,進而可以不斷完善和健全我國的稅法和稅收制度。

3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實施及注意事項

3.1將個人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yè)的再投資

為了鼓勵企業(yè)與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國家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稅。因此,個人可以將購買股票、企業(yè)債券獲得的利息、分紅等收益留存在企業(yè)作為對企業(yè)的再投資。企業(yè)將這些投資以債券或股權的形式記到個人名下,這樣就可以有效的對個人所得進行納稅籌劃,既可以保護個人的利益,也對企業(yè)的發(fā)展產生推動作用。

3.2均衡納稅人的收入

個人所得稅通常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使用的稅率就越高,因此納稅人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將收入均衡分攤到各個納稅期間,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3.3延遲納稅時間

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納稅金,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了納稅期限,允許納稅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任意選擇時間繳納稅金。延遲納稅時間,可以在不減少納稅總量的前提下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資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積金、保險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計提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納支付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金等,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以上保險、公積金時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當?shù)卣?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各類保險最高繳存比例為職工繳納公積金和保險,為職工建立長期儲備。

3.5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以合法為前提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在對稅法體系進行認真比較分析后做出的納稅最優(yōu)化選擇,它從形式到內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稅法和稅收政策保護的。

3.6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風險性

由于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稅法與稅收體制改革迅速,使得納稅籌劃帶有大量不確定性因素,有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另外,稅法中比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稅務當局與納稅人的理解產生分歧。因此,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時,不僅要掌握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還要了解征稅主體對納稅籌劃的認定和判斷。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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