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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教育立法與學位制度的萌芽
自鴉片戰(zhàn)爭以來.西方列強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門戶.清政府閉關鎖國的局面被打破經(jīng)歷了1900年的“庚子之變”后.清政府在西安下詔“變法”.以重續(xù)“百日維新”的遺緒.由此進入“重行新政”時期在長達10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嘗試著運用立法手段.鞏固新式教育的成果.構建現(xiàn)代教育制度。在此過程中,學位制度逐步被接受.并與“獎勵學堂出身”制糅合起來.在教育法律體系中.進行了初步設計
(一)《奏定學堂章程》學制中有關學位的設計
1902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的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教育立法——《欽定學堂章程》。大學院“不立課程”.“主研究不講授”.探討“學問極則”。ll_但遺憾的是.該章程并未實施。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則是當時內(nèi)容最豐富的教育立法。它“奠定了中國近代學制的第一塊基石,使中國教育開始擺脫自我封閉、融入世界教育發(fā)展的潮流之中”[2l該學制將研究生教育機構定名為“通儒院”,并擬定《通儒院章程》。其內(nèi)容主要有:(1)通儒院的管理.因其學員分屬于各分科大學,故“歸某分科大學監(jiān)督管理,并由某學科教員指導之”。(2)學習年限“以五年為限.以能發(fā)明新理、著有成書,能制造新器、足資利用為畢業(yè)”。(3)學員須“在院研究二年”.后三年可“兼理他事”,亦可遷居外地(4)修業(yè)完畢后.須提交畢業(yè)論文,“由本分科大學監(jiān)督交教員會議所審察,其審察合格者即作為畢業(yè)”【3J雖然通儒院的設計僅停留在設想層面,但從內(nèi)容上看,.《通儒院章程》對研究生教育的辦學宗旨、招生方式、培養(yǎng)模式和畢業(yè)考核等,都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可視為中國制定最早的有關研究生院的法規(guī)研究生教育機構的初步設計,為學位的實施提供了載體.促進了學位制度的萌芽。
(二)“獎勵學堂出身”制對學位制度的變通
當科舉制走向窮途末路之時.清政府便開始著手建立全新的人才培養(yǎng)、選拔機制。通過留學生對學位制度的引進.清政府逐漸認識、接受了這一新生事物。并嘗試著將其與科舉制相結合。就在《奏定學堂章程》頒行的前幾個月,為吸引留學生歸國服務,清政府頒布了《約束鼓勵游學生章程》(亦稱《奏定游學日本章程》),規(guī)定:“中國游學生在日本各學堂畢業(yè)者。視所學等差,給以獎勵”,“在普通中學堂五年畢業(yè)得有優(yōu)等文憑者,給以拔貢出身:在文部省直轄高等各學堂暨程度相等之各項實業(yè)學堂三年畢業(yè)得有優(yōu)等文憑者.給以舉人出身:在大學堂專學某一科或數(shù)科,畢業(yè)后得有選科及變通選科畢業(yè)文憑者.給以進士出身:在日本國家大學堂暨程度相當之官設學堂.三年畢業(yè).得有學士文憑者.給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國家大學院五年畢業(yè).得有博士文憑者.除給以翰林出身外,并予以翰林升階”。_4l可見。清政府認為西方的學士學位與翰林出身略同.博士學位則與“翰林升階”略同這里省去了碩士一級,實則將它視為博士的預備雖然這一規(guī)定是針對留日學生而言的,但必須承認的是.清政府通過立法肯定了學位制度這一舶來品。隨著留學生回國人數(shù)的增加.清政府又實施了歸國留學生考試制度.將他們在國外大學所取得的學位同科舉獎勵聯(lián)系起來。1905年7月4日。光緒皇帝親自主持了第一次歸國留學生考試根據(jù)考試成績分別授予進士出身、舉人出身的頭銜。隨后,清政府又頒行《考驗游學畢業(yè)生章程》,確定留學生考試于每年l0月舉行每次考試由兩場組成:一為畢業(yè)文憑所注明的學科:二為中國文、外國文??季碓u閱、復校后,分列最優(yōu)、優(yōu)、中三等,最優(yōu)等給予進士出身,優(yōu)、中等給予舉人出身。由此.考驗歸國留學生。并“給出身”遂成定制。同時,清政府配套擬定了《各學堂獎勵章程》。
試圖將國內(nèi)新式學堂畢業(yè)生.依照學位制度的等級,予以任用,以填補失卻科舉追求后的迷茫該章程規(guī)定:學生畢業(yè)獎勵的出身,不僅與學堂的層次、類別相關.還與考試成績密切相連?!翱荚囎顑?yōu)等者,作為進士出身,用翰林院編修、檢討,升入通儒院”:“考列優(yōu)等者,作為進士出身.用翰林院庶吉士,升人通儒院”;“考列中等者.作為進士出身,以各部主事分部盡先補用,升入通儒院”;“考列下等者,作為同進士出身,留堂補習一年,再行考試分等錄用”:“考列最下等者.但給考試分數(shù)單,不留學”。[51此項規(guī)定在實踐層面.將學位制度和“獎勵學堂出身”制雜揉在一起.已初步具有現(xiàn)代學位制度的跡象.推動了中國學位制度的產(chǎn)生。清末教育立法時間雖短,但涉及范圍之廣、對教育產(chǎn)生影響之大.是歷史上少有的。通過立法手段.推進了中國教育由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的轉變。在“中體西用”思想指導下.清末教育立法主要參考日本教育法律的模式.保留著濃厚的封建色彩。這個特征在學位建設方面尤為明顯。例如,將“學堂出身獎勵”制視同學位制度.是對學位本質的嚴重扭曲?!敖窨甲喽ㄕ鲁虄?nèi).所列獎勵各條.滯礙難行之處極多。與各國取士之法,絕不相合,亟宜改訂以臻美善”『61盡管.清末教育立法和學位建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我們必須認可的是.清末教育立法是政府以法律手段管理教育的開始:在學制層面將學位制度和科舉獎勵制度雜揉在一起.試圖尋求建立一種與學位制度相應的制度體系.標志著清政府對學位制度的肯定.這是中國學位制度的濫觴。
二、北洋政府教育立法與學位制度的確立
1912年中華民國的成立.實現(xiàn)了我國由君主專制向民主共和制的歷史跨越.這為教育立法及學位建設.開辟了新紀元。為徹底改革舊教育,消除封建教育的影響.民國政府通過一系列教育法規(guī)。力圖從制度上確保革命勝利的果實。在這一過程中,學位制度得以確立。
(一)《壬子癸丑學制》及相關法規(guī)中的設計
1912年7月10日.全國臨時教育會召開。會議歷時一個月.經(jīng)反復磋商.教育部于9月3日公布了《學校系統(tǒng)令》。隨后,又陸續(xù)頒布了小學、中學、專門學校及大學的有關法令規(guī)程,形成民國時期的第一個學制——《壬子癸丑學制》。在學制系統(tǒng)中.學位制度得以進一步明確.大學畢業(yè)能從事“極深研究”.“有新發(fā)明之學理或重要之著述.即可由博士會承認而推為博士”[71隨后教育部接二連三地頒發(fā)涉及學位制度的系列教育法令10月24日.《大學令》指出:“大學各科學生修業(yè)期滿,試驗及格,授以畢業(yè)證書。得稱學士”:大學“設大學院”,“入院之資格.為各科畢業(yè)生.或經(jīng)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在院研究,有新發(fā)明之學理或重要之著述.經(jīng)大學評議會及該生所屬某科之教授會認為合格者.得遵照學位令授以學位”【8】可見.該法令明確了大學本科畢業(yè),授予學士學位。但是所提及的《學位令》并未配套頒行.大學院生獲得何種學位.也就沒有更確切的說明了1913年1月,《大學規(guī)程》重申:“自認研究完畢欲受學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項提出論文,請求院長及導師審定.由教授會議決遵照學位令授以學位”【9】雖然《大學令》、《大學規(guī)程》等對學位方面的闡述,語句較為簡潔;但在學位名稱、授予資格、審查機構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這是中國有史以來官方的、最早有關學位制度方面的法令規(guī)定.標志著學位制度在中國的初步確立民初學位制度建設取得歷史性的突破.是與蔡元培的努力密不可分的。他曾留學德國,對學位制度有著切身的理解在學制層面,他對學位制度進行了設計,并竭力擺脫日本模式的影響,直接向歐洲國家學習“至現(xiàn)在我等教育規(guī)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茍且。我等知日本學制,本取法歐洲各國.惟歐洲各國學制,多從歷史上漸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齊劃一.而又含有西洋人之習慣:日本則變法時所創(chuàng)設,取西洋各國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為相宜。然日本國體與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歐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歐美各國尚未實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我等須從原理上觀察.可以則行。不必有先我而為之者”[101這正是蔡元培教育理念的體現(xiàn).直接追溯現(xiàn)代學位制度的源流“取法于上”也就是說.中國學位建設開始了學習歐洲的意向.并力求與當時國情相適應袁世凱篡奪政權后.受復古逆流的影響.學位制度險些遭受嚴重挫折在教育界的強烈抵制下.該時期學位制度建設仍有新發(fā)展.在教育立法中將“學位獎勵”單獨列章首先.在教育行政機構中,設置掌管學位事務的職權部門。1914年7月。確立“博士會事項”和“授予學位事項”.為教育部“專門教育司”所執(zhí)掌事務之一其次,提出了碩士、博士學位的設想“學位除國立大學畢業(yè).應按照所習學科給予學士、碩士、技士各字樣外,另行組織博士會.作為審授博士學位之機關.由部定博士會及審授學位章程暫行試辦”第三.對學位屙l生有了更準確的把握“按學位所以證明學問之成就.與科舉出身視為授官之階梯者.性質微有不同故各國惟專門大學方有學位其普通學校.只認為有普通之知識技能.不足以言學問.故不與以學位?,F(xiàn)在國立大學已有學士學位之規(guī)定”可見.經(jīng)過1O余年的實踐.國人對學位的本質理解得更為準確.并努力實現(xiàn)學位制度由“選官制”向“學術性”的選才制轉變但是,將學士、碩士都視為初級學位.高級學位僅有博士學位這一層.說明對學位分層還缺乏正確的認識1917年9月,《修正大學令》明確指出:“大學本科學生修業(yè)期滿。試驗及格,授以畢業(yè)證書.稱某科學士?!币簿褪钦f,經(jīng)本科學習合格者.才能取得學士學位,并稱為“某科學士”。同時.該法規(guī)仍提及研究生的教育機構——大學院.但與此層次相適應的學位制度,則沒有更多的提及1919年3月,《全國教育計劃書》指出:“設立中央評定學術授予學位之機關”Il2l這一規(guī)定把學位授予的權力從大學轉向了專門授予機關,這也是一種完善至此.中國學位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主體框架.通過各類教育法規(guī),得以初步確定。但由于在北洋軍閥混戰(zhàn)和政局極度動蕩的年代.學位制度并沒有真正實施.始終被停留在教育法規(guī)上。
(二)《壬戌學制》及相關法規(guī)的設計
受新文化運動及美國“實用主義”教育思想的影響.自1919年起.全國教育聯(lián)合會便醞釀改革學制,并進行了相關試驗。1922年11月1日.《壬戌學制》正式頒行。該制在大學本科之上,依舊設大學院“大學院為大學畢業(yè)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無定?!?924年2月,《國立大學校條例令》頒行,與《壬戌學制》相適應?!皣⒋髮W校學生修業(yè)完畢試驗及格者.授以畢業(yè)證書,稱某科學士”:“國立大學校設大學院.大學校畢業(yè)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學院生研究有成績者。得依照學位規(guī)程給予學位學位規(guī)程另定之”I13】。同民國初年相比.學位分層思想受到重視.明確學士學位為初級學位.高級學位的設計也日漸清晰.這更符合國際慣例北洋政府先后頒布了三百多條教育法規(guī).基本涉及規(guī)范教育發(fā)展的方方面面,且無論在性質還是內(nèi)容上.都比清末有了長足的進步。有關學位立法也有了新的發(fā)展.“學位”這一概念正式出現(xiàn)在學制體系中.且對學士學位進行了相對全面的規(guī)定;對碩士、博士學位做了初步的制度設計。由于北洋時期政權更迭頻繁.導致教育立法出現(xiàn)反復,起伏較大.發(fā)展不夠穩(wěn)定。從已頒布的教育法律名稱上看,也只有“規(guī)程”、“令”、“標準”和“辦法”等.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這些缺憾在學位立法上也體現(xiàn)得較為明顯.專門的學位立法遲遲未見出臺,即使屢次提及的《學位令》、《學位規(guī)程》也始終不見蹤影.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中國學位建設的進程。
三、南京國民政府教育立法與學位制度的定型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更加重視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實施教育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體系完備、配套齊全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借鑒西方學位制度的基礎上.通過高校的探索,以政府法令、法規(guī)和命令、訓令等形式。規(guī)劃出符合本國實際的學位制度。
(一)《戊辰學制》及相關法規(guī)中的設計
民國初期.教育界對碩士學位尚缺乏清晰認識.有關條文語焉不詳.這既與西方國家弱化碩士這一中間學位有關.也與當時中國社會缺乏學階分明所必需的經(jīng)濟基礎和發(fā)達的高等教育有關。鑒于碩士學位是博士學位的基礎.所以碩士學位的建設至關重要這一缺失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得到補償.并通過高校的實踐.而逐步上升到教育法律層面。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南京國民政府曾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撤消教育部.成立“大學院”.集教育行政管理和學術研究于一體。1928年5月.在南京舉行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通過了《整理中華民國學校系統(tǒng)》(亦稱《戊辰學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設計.由于已賦予“大學院”特定內(nèi)涵,因而改稱“研究院”。較《壬戌學制》而言,這是一明顯變化.也更符合西方國家學位實施的實際。1929年7月,國民政府頒布的《大學組織法》重申了將“大學院”更名為“研究院”.更加肯定了《戊辰學制》的相關設計。關于研究院的組織,規(guī)定由各大學自行擬訂章程.但須報教育部批準在此政策的規(guī)劃下.許多著名大學陸續(xù)制定具體章程.成立“研究院”或“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1934年,教育部頒布《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guī)程》,規(guī)定大學設有3個研究所,方能稱為研究院;招收學業(yè)優(yōu)良、有志深造的大學本科畢業(yè)生.期限兩年:研究院組織專家.對其畢業(yè)創(chuàng)作進行審查與測試,合格者可授予碩士學位??梢姡T士學位制度建設得以基本確立,并為《學位授予法》的頒行奠定了基礎。
(二)《學位授予法》及相關細則的內(nèi)容概要
南京國民政府對學位制度的整體規(guī)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發(fā)展完善的過程1929年,國民政府就開始著手擬訂《學位條例草案》。1931年4月,《學位授予法》初稿定稿。其后.經(jīng)過多次討論、修訂。1935年4月,國民政府頒布《學位授予法》,共12條?!皩W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yè)期滿.考試合格。經(jīng)教育部復核無異者授予學土學位:已獲學士學位者.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繼續(xù)研究兩年以上.經(jīng)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得由該院、所提出碩士學位候選人經(jīng)教育部復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碩士學位:已獲碩士學位者,在前條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繼續(xù)研究兩年以上,經(jīng)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審查認可,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jīng)博土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土學位?!雹?月23日,依照《學位授予法》的基本精神,教育部頒布了《學位分級細則》,對各科學位的分級及名稱予以具體規(guī)定。其中.學士、碩士學位分為文學、理學、法學、教育學、農(nóng)學、工學、商學和醫(yī)學等8種學位:除商科沒有博士學位外.其他7科都有相應的博士學位。5月28日。教育部又下發(fā)訓令.規(guī)定畢業(yè)證書加載“依照學位授予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授予某學士學位”字樣這是國民政府為配合《學位授予法》的實行下發(fā)的最早的畢業(yè)證書式樣.也是第一個學位證書式樣6月12日,教育部制定并頒布《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對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及考試時間、課程內(nèi)容、考核方式等進行了規(guī)定。至此,碩士學位在制度及實踐層面正式確立。有關博士學位實施細則的出臺,則頗費周章。1940年秋,教育部通過《博士學位評定組織法》和《博士學位考試細則》兩份草案。并提交行政院審核?!翱箲?zhàn)以前.各校因設備之限制.學術研究窒礙良多。致使博士學位之授予未實施。近來各校困難加增,培植尤艱。該項博士學位之授予,應緩辦?!盵151抗戰(zhàn)勝利后,依照立法程序,國民政府再次審定、頒行了這兩份法規(guī)。但是.受時局等因素的影響.博士的培養(yǎng)及學位授予并未真正施行南京國民政府的教育立法.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清末民初的教育立法還處于一種搖擺不定的狀態(tài),法律條文前后矛盾、相互不銜接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隨著中央集權制的建立。以及具有大陸法系特點的法律制度的成熟.使得政府非常重視教育法律體系化的建設.結束以往只有教育法規(guī)、法令而沒有教育法律的歷史。《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律的頒行,從對學生入學的把關,到學習方式、學習年限以及畢業(yè)論文審查的規(guī)定.再到學位的授予等,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由此,中國學位建設進入制度化、系統(tǒng)化的發(fā)展軌道。《學位授予法》的頒行結束了近代中國無專門學位法的歷史,標志著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度的定型。
四、余論
中國近代教育立法從無到有.從零散到系統(tǒng).經(jīng)歷了從照抄照搬西方教育法律到與中國教育實際相結合.制定本國教育法律的過程中國教育立法的過程也正是中國學位制度建設的過程通過一系列立法.逐步建立起適應中國實際的學位制度雖然清政府頒布學制.沒直接提出“學位”這個概念,但是在教育行政組織中設計相應的機構.實施研究生教育.這為學位制度的實施奠定了基礎??婆e制廢除后.清政府比照西方學位制度設計的“獎勵出身”制.則是對學位制度的接納與變通不過.這種做法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愈來愈顯示出它的不相容性.時代強烈呼喚現(xiàn)代意義上的學位制度的出現(xiàn)中華民國成立后.教育體制為適應政體的轉變,而變革迅猛在《大學令》中,首次提出“學位”的概念,并對學士學位進行了整體規(guī)劃。隨后,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度的設想日漸清晰。1922年的《壬戌學制》及相關學位制度法規(guī)的制定,可以說是由民間發(fā)起、制定,而冠以政府名義頒布的,學位建設體現(xiàn)出美國制度的特點.碩士學位建設得到加強。1935年《學位授予法》的頒行,既是中國學位立法的集大成.又是現(xiàn)代學位制度定型的標志??梢姡逃⒎ㄔ诮⒑屯晟浦袊鴮W位制度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在教育立法過程中,人們對學位的認識和理解越來越清晰.對學位本質的把握也越來越準確中國學位制度實施起步較晚,但是通過教育立法提供的保障措施.使學位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了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的質量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我國經(jīng)濟基礎的薄弱,高等教育的落后和政局的長期動蕩.以致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缺乏建立學位制度的現(xiàn)實條件學位制度的建設主要散見在各類教育法令法規(guī)中。而缺乏專門的立法直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專門的學位立法才干呼萬喚般的出臺.在這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學位建設及立法的艱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