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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在警察倫理學中,正義為警察制度及警察在制度中的道德行為提供支持和評價標準,既指警察制度、組織與警察群體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政治德性,又指警察制度中的每一警察個體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是否遵循了正義的一般要求即一視同仁,公平或平等地對待一個社會中的所有社會成員,這也是每一位社會成員對警察制度和警察群體的基本道德要求。在警察倫理學中,“何為警察正義的問題”可以被轉化為這樣一些問題的思考,如警察正義是什么的問題,警察權力的性質問題、警察權力來源的正當性問題,警察制度的正義性問題,警察執(zhí)法中的正義問題,以及警察個體的正義感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就構成了警察正義觀所要研究的主要內容。警察正義觀是指警察對與警察職業(yè)活動相關的正義問題的總體看法和根本觀點,具體說來,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警察對正義和警察正義的一般認識,對警察權力的性質、來源和正當性的認識,對警察制度正義的認識,對警察執(zhí)法正義的認識,以及對警察個體的正義感的認識等。
1.正義的結構參考何
懷宏在《倫理學是什么》中對正義結構的論述,這里嘗試對警察倫理學中的正義結構做一淺顯的分析:“正義在結構上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做什么?二是誰在做?三是對誰做?”第一,就“做什么”來說,回答是明確的。從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總則之第二條的規(guī)定可知,警察的職責即執(zhí)法范圍就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基本權利,從廣義上也包括分配懲罰即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就“誰在做”來說,執(zhí)法行為的主體是清楚的,是各級警察機關和警察群體。第三,就“對誰做”來說,指的是警察的執(zhí)法對象,它涉及一個社會中所有公民或者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由此可見,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是警察的價值目標和價值理想。
2.正義的基本原則
羅爾斯是當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倫理學家,其正義理論最為完備和系統(tǒng)。在他的正義理論中,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主要適用于政治生活領域。該原則主張要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特別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政治自由,也因此被稱之為“自由原則”。第二個原則可以概括為差異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主要適用于社會經(jīng)濟生活領域。這個序列的正義原則主張在公平機會的前提下最關懷那些處境最差者,其中,機會均等原則優(yōu)先于差異原則。第二個原則蘊含了對生命的保存的意義,“生存的原則”更為優(yōu)先。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可以概括為一個由“生存———自由———平等”三原則構成的正義系列,只不過,在這一系列中“生存原則”是隱而不顯的。當代著名的法哲學家德沃金認為,可以用“平等”來整合這三個正義原則:對生命的平等關懷;對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對經(jīng)濟利益的平等分配。因此,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常常被簡述為“平等原則”,表達了在第一部分中我們討論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含義“一視同仁”。這為我們尋找警察倫理學中的正義原則提供了一個切入點,應當從對所有社會成員“一視同仁”出發(fā),平等對待每一個公民,維護其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全。這是警察職業(yè)活動中正義價值的基礎。警察的基本職能就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公平是警察正義價值的核心。警察在執(zhí)法中要符合這一基本的道德價值要求,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公民或社會成員權益的保障者。因此,從保障人權、自由、安全、平等、秩序這些方面的內容來看,警察倫理學中正義的基本原則就可以初步表達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自由,并平衡秩序與自由之間的公正。
3.警察權力的正當性是警察正義的邏輯起點
學界普遍認為,警察權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警察權力,是一種國家權力,指國家有關警察活動的一切權力,包括國家關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權、決策權和執(zhí)行權。狹義的警察權力,是一種行政權力,指法律賦予警察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進行警務活動的權力。在警察倫理學中,我們使用的是狹義的警察權力概念,警察權力的執(zhí)行者是警察機關和人民警察。要說清楚警察權力的正當性,就必須闡明警察權力的來源與性質。從警察權力的來源看,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法律賦予的,是警察機關和人民警察在法定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和程序的公權力,不是沒有限制的絕對特權,它不能超越法律的維度。本質上,這種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但又止步于公民權利。其來源是公民權利向國家讓渡的結果,從維護公民權利而有,同時,又對這種公權力進行了約束,要求它不能任意限制和侵害公民權利。所以,警察權力的性質,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xiàn),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維護人民的利益,受到人民的監(jiān)督。正如《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總則之第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服務于民的宗旨強調了警察權力的人民屬性,權力指向的終極目的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就是這里我們所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4.警察執(zhí)法的正義性是警察正義的具體化和現(xiàn)實化
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指出,實現(xiàn)社會正義需要具備“兩個基本社會條件”:一是“社會基本結構”的普遍公正,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前者又包括了正義問題的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分配的正義問題”,即“實體正義”問題;另一部分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即“形式正義”或“訴訟正義”問題。二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即:具有正常的“正義感”與“善觀念”的社會公民及其廣泛的社會參與和合作。從第一點來看,我們所說的警察正義與“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相關。解決社會爭端和沖突要依靠法律,法律的核心價值在于實現(xiàn)正義,而實現(xiàn)法律之正義價值的手段又離不開警察的執(zhí)法活動。警察的職責還決定了其為社會正義守望者的身份?!吧鐣鞣N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分配的正義問題”,這一社會正義的實現(xiàn)需要警察的守護。人民警察依法“除暴安良”“扶正壓邪”,這既是法律賦予警察的神圣職責,也是警察正義所蘊含的價值要求。從羅爾斯的論述中,我們可以從中得出的啟示是:警察執(zhí)法的正義性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重要條件;追求社會正義是警察執(zhí)法的價值目標。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總則之第四條還規(guī)定,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嚴格執(zhí)法。在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偵查職權活動中,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責是社會“訴訟正義”實現(xiàn)的首要環(huán)節(jié),也是維護社會“實體正義”的重要手段。
5.警察個體的正義感是警察正義的內化與升華
警察在行使職權時,面臨著警察權力的強制與道德原則的非強制之間的平衡困難。正如美國學者穆爾所說“:在理性上,他必須把握好人類苦難的本性;在道義上,他必須解決好以強制手段實現(xiàn)正義目標的矛盾。”這種平衡的困難就是在執(zhí)法中警察如何做到公正的問題,是警察權力在執(zhí)法中的正義價值的實現(xiàn)問題。這種正義價值,在實踐中必然要轉化并最終內化形成警察職業(yè)道德中的正義感。警察個體的正義感是一種道德正義感。道德正義感和一般道德情感一樣,也是人性的一部分。在共同的人性基礎上,道德正義感與一般道德情感是一致的,有一個自在形成的過程。道德正義感又與一般道德情感相區(qū)別,其依據(jù)是是否基于正義原則而產(chǎn)生。道德正義感是對正義原則的遵循,排除了個人偶然性和社會偶然性的影響,所以正義的原則才會發(fā)生作用,對沖突起到裁決的作用,成為警察警務實踐活動中正義感內化的基礎。在前面討論警察執(zhí)法的正義性時,我們談到了羅爾斯提出的“實現(xiàn)社會正義需要具備的兩個基本社會條件”,其中,第二個基本社會條件是“正直的公民道德”。對于一個正直的社會公民來說,他需要具有正常的“正義感”與“善觀念”,并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廣泛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和合作。警察的正義感既是建立在社會公民的正常的“正義感”和“善觀念”基礎上的道德情感,又是對承擔維護社會正義使命的警察職業(yè)價值的自我認同。警察的正義感是建立在對社會正義的認知基礎上的,不僅是對一般正義原則的內化,更是對警察正義原則的內化與升華。所以,警察的正義感是警察正義原則在執(zhí)法實踐中正當實現(xiàn),最終內化而成的道德正義感。這種道德正義感的形成,是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所追求的價值理想的實現(xiàn)。
二、構建警察正義觀的現(xiàn)實意義
1.樹立警察正義的形象
有利于提升國家公共權力的整體形象警察作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執(zhí)行者,依據(jù)人民和法律賦予的權力行使著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其執(zhí)法行為的公正與否不僅關系到警察自身形象的正義性,而且直接關系到國家權力和法律的權威。人民警察公正、文明、平和、理性執(zhí)法,樹立警察維護社會正義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群眾對以警察機關為代表的政府機關的信任度,維護警察公權力的權威,提升國家公權力的整體形象。
2.確保警察執(zhí)法的正義性
有利于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實現(xiàn)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和諧的警民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人際關系的重要內容。導致警民沖突加劇、矛盾激化的最直接原因就是警察執(zhí)法的不公正問題。警察執(zhí)法的公正與否是關系著警察正義的首要問題。警察濫用職權,違背了警察正義的要求。作為社會正義的踐行者與維護者,人民警察必須樹立社會正義感和法律正義感,堅持公正執(zhí)法,保障群眾合法利益。在接處警時,必須以人為本,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做出合乎正義的裁決,化解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促進警民關系的和諧,才能獲得群眾的支持和擁護。
3.培育警察正義感
有助于加強民警的自我認同、職業(yè)認同和社會認同警察正義感的形成,是警察正義觀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的道德內化,也是警察道德情感的升華。這種正義的道德情感源自于人類最基本的人性:“同情心”。這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深厚同情,是對他人、同類的惻隱之心和對生命的關切之情,揭示了比道德規(guī)范、道德義務更深沉、更動人的道德情感與個體生命的深刻聯(lián)系。道德情感是無形的精神力量,滲透在人的行為中發(fā)生作用。它可以把公正執(zhí)法、維護社會正義的理念內化于心,成為警察自身的價值目標,在工作中努力完善自我,獲得自我認同。另一方面,警察正義感賦予警察以責任意識,可以激發(fā)警察的工作熱情,激發(fā)警察服務人民的使命感和榮譽感,堅定職業(yè)理想,獲得職業(yè)認同和社會認同,警察維護社會正義的神圣職責才能完成。這種職責只有在激發(fā)了警察個體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潛能之后,社會正義才能得到彰顯。
作者:熊華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