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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國家發(fā)起的兩次公民社會的討論證明了倫理文化對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導向作用。公民社會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自然過程,更是人類社會的建設過程,具有極強的主體意識。以權利為核心、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觀念的現代性,同時也反映了人們道德上的要求。東方國家雖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為沒有市民法制,產生不了公民道德。東方國家在公民社會及其道德建設的原則是:在共性上接軌世界,在個性上保持自我,引導公民社會健康發(fā)展。
關鍵詞:公民社會公民道德倫理責任
一
“公民社會”及其研究在西方有歷史淵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會”(又稱之“市民社會”civilsociety)研究自從西方掀起熱潮后,迅速在東方國家引起了反響,東方國家的學術界也出現了探討公民社會的熱潮。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東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對東方國家影響所致。固然這是一個理由,但還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會引起異地學術界對某些問題的關注,但不可能形成熱潮。某種文化或研究熱必然有其深刻的社會因素。公民社會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圍的尤其在東方國家熱起來,與九十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不無關系。筆者以為,公民社會形成是有條件的(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公民社會研究的前提),一是經濟條件,一是文化條件,①兩者缺一不可。其中經濟條件是根本的,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會是無論如何建立不起來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備了經濟條件,而缺乏文化條件或文化資源支持不充分的話,那么,公民社會或許也會緩慢地推進,然而,不僅進度緩慢,而且可能出現畸形發(fā)展的情況。其實,公民社會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試圖從文化上對其發(fā)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導。這一論點可以從歷史和現實得以證實。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現比較早。公民一詞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臘,古希臘究竟在何種意義上使用公民這個概念?在古代希臘,公民與當時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關系。城邦是古希臘一種比較特殊的國家形式:國家主要以城市為基礎而建立起來,因而有城市國家之外稱,這是產生公民的環(huán)境條件;但是“希臘城邦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獨特的社會政治結構,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盵1](p29)作為奴隸制國家,希臘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隸,除了奴隸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隸,在人格上他們是獨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擁有政治權利。只有公民才獲有政治權利,其他如外邦人、婦女等自由人則沒有政治權利??梢?,公民體現的是一種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臘文中,“公民”(polite)一詞由“城邦”(polis)一詞衍化而來,意為“屬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樣,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團體概念。強調公民與城邦的緊密聯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決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權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決策城邦的重大事務。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權利以外,還擁有土地的權利,當然與這些權利對等的是公民要承擔保衛(wèi)城邦的義務。
但是,古代希臘盡管有公民,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卻沒有公民社會。古希臘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權、政治權,和公民內部的平等權成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權利,被延續(xù)下來。西方近代資產階級則把它奉為革命的口號和資產階級建國的思想基礎,意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則包含著公民內在的自由、平等的涵義。古代希臘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沒有形成普遍意義的社會現象,是因為古希臘的公民僅是一小部分人,整個社會的本質還是奴隸經濟基礎上的奴隸制社會,不具有公民社會形成的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古希臘有關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論述,但沒有公民社會的理論。
在西方社會思想發(fā)展史上,關于公民社會的討論有兩次高潮。這兩次討論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兩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資本主義發(fā)展的早期。其理論形態(tài)表現的是資本主義原初狀態(tài)時的自由主義思潮,是西歐資產階級思想家為了反對封建主義國家觀念而提出的社會理論,目的是為了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經濟,進而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公民社會討論的客觀依據是西歐公民社會產生的經濟條件已經具備且公民社會正悄然形成。追溯歷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階層的形成無疑是公民社會產生的條件,“從各個城市的許多地方性居民團體中,逐漸地、非常緩慢地產生出市民階級?!盵2](p60)市民階級的出現是公民社會形成的主體條件,而市民隊伍的擴大與城市的發(fā)展聯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這一切卻都是大工業(yè)市場擴張的結果。沒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是不可能有西歐近代意義的公民社會,當然也產生不了以英國洛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公民社會思想,和以德國黑格爾為代表的國家學說。而他們的理論則不僅在于反映發(fā)展中的公民社會,更在于引導公民社會朝他們設想的理想方向發(fā)展。
另一次討論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來的公民社會的討論。前已述及,這一次討論與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迅猛發(fā)展而引發(fā)的政治社會的激烈變化直接相關。與前一次不同的是,參與公民社會討論的主體遠遠超出了歐洲地域而帶有世界性,討論所涉及的范圍之廣、內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會的概念。[3](p124)然而,雖然這次討論帶有全球性(意味著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面臨公民社會發(fā)展的問題),但各個國家公民社會的發(fā)展還是不平衡的,發(fā)展的內涵也有很大的差異,特別對現代化后發(fā)的東方國家,其公民社會的發(fā)展不僅受制于不夠現代化的經濟因素的制約,而且還受到公民文化資源欠缺的影響。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國家為主的兩次公民社會的討論都證明了現代化與高度發(fā)展的市場經濟是現代公民社會形成的物質條件,各個國家公民社會發(fā)展的程度差異根本上就是現代化程度的差異。任何國家公民社會發(fā)展的進度都將受制于其經濟現代化的水平。
二
如果說市場經濟與現代化是公民社會形成的必備條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最有力的證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公民文化的催化劑,盡管文化的催化劑是由經濟發(fā)展提供的。可以說,公民觀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現象,而對公民社會的種種界定和設想更強化了公民社會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會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自然過程,更是人類社會的建設過程,具有極強的主體意識。
公民、公民社會從其提出之日起,就是與權利相聯系的概念。近代,從城市發(fā)展中成長起來的平民提出城市自決權開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主權利的價值訴求,無不是圍繞權利而展開的。公民,既意為獨立的,又表明享有權利的。但是權利從何產生或者誰來確定是個關鍵的問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權”奠定公民權利的應然之理,而更富實質意義的是“契約論”。因為天生的權利無法說明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涂爾干認為權利天生論是矛盾的,“假設個人權利是先天的,那么國家沒有必要介入進來構造這些權利,也就是說,個人用不著依賴于國家了。如果個人不依賴國家,如果這些權利外在于國家的能力,那么在國家越來越使事物遠離個人的情況下,具有這種能力的部門怎么能夠得到拓展呢?”他提出,應當“反駁認為個人權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關這些權利的制度的確明顯屬于國家的任務。”[4](p62)“契約論”表明公民的權利來自國家。過去的國家統(tǒng)治者擁有無限的權力,民眾的權利很少,或者說沒有國家承認的權利。契約論的實質是削弱國家一部分權力,并承認和賦予民眾應有的權利,使民眾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從事各種社會活動??梢?,權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會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權利而獲得公民資格,公民因權利而與國家建立關系,公民社會因公民權利活動而形成與國家相對應的社會共同體。當然強調權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說無視義務對公民及其公民社會存在的重要性,托馬斯認為:“公民身份是個人在一民族國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權利與義務的被動及主動的成員身份?!盵5](p11)但是權利與義務相比較,權利是首要的。現代的公民社會也因權利領域的擴大而使其本身獲得許多新的內涵。例如“第三部門”理論所提出的公民社會,不僅與國家公共部門相對應,甚至與私人經濟部門相對立,其獨立性、組織性更強,表現為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體性的特點。而全球公民社會理論則使公民社會擴展為跨國性的國際社會組織和活動。[3])p124)
然而,如果權利在公民社會中的核心地位而無視義務確實是不合適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權利理論一邊倒的傾向是存在的,現實生活中只要權利不談義務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觀念和做法只會損害公民社會的發(fā)展。而“契約論”對公民權利的設定則是:公民的權利不是完全的,必須有一部分權利交給國家,同時也要承擔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其實,權利和義務的共生在古希臘的公民概念中已經存在。在古希臘,公民權被看為一種榮譽,同時也意味著責任。被授予公民權的人必須宣讀誓詞,表示捍衛(wèi)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戰(zhàn)斗中拋棄伙伴;服從圣約,尊崇祖國、增強祖國的力量和榮譽;服從國家的法律,與破壞法律的行為作斗爭等等。顯然,義務與權利相伴相生。自然,當權利被剝奪太多,義務變成沉重的枷鎖,爭取權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須尋求兩者的平衡。
以權利為核心、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僅體現了人們政治法律觀念的現代性,同時也反映了人們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會本身包含著道德的內涵,公民社會的發(fā)展始終離不開倫理的引導與支持。第一,公民社會必然包含價值觀的要素。公民社會由被賦予權利的公民組成,公民的權利就是一種價值指向,它是對公民的社會地位的一種肯定,是對不平等的專權制度的否定,表達了社會成員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會反映了公民與國家富有理性的道德關系。公民社會只是相對于國家的社會共同體,毫無疑問這兩種共同體之間有著某些不同之處,如所具有的職能、所承擔的使命等等,但不應該把公民社會完全看作是國家的對立面。即使從公民社會發(fā)出的與國家不同的聲音包括對國家的批評,并不表明其對抗性的關系?;蛟S,公民社會還承擔著對國家的責任。對此,筆者贊同涂爾干的觀點,認為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是“道德個人主義的進程與國家的進步之間的關系?!盵4](p62)由道德維系的共同點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貫通公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文化要素,同時公民道德也是促進公民社會發(fā)展的條件。公民社會的生成決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須要有道德文化的涵養(yǎng),包括屬于第三部門的自治性組織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動,包括公民主體素養(yǎng)的提高,都離不開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養(yǎng)。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從現代國家對公民道德的重視可見一斑。
現代國家法律賦予國民以公民的資格,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識,因此,如何強化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素質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過公民道德建設來培養(yǎng)公民意識。這些可以說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歐洲資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和奪得政權以后,都十分重視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傳教育的途徑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現代化的旗幟下,西方發(fā)達國家更加重視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現代意義還在東南亞后起國家引起很大的反響,韓國、新加坡等國紛紛開設公民道德課,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會中倡導公民道德。
為什么公民道德會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響?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代化進展激揚起來的道德浪潮。關于現代化,人們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大多數學者是從現代社會與傳統(tǒng)社會的區(qū)別中來理解現代化。塞繆爾.p.亨廷頓認為,“現代社會和傳統(tǒng)社會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現代人對其自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有更強的控制能力”,這當然是科技革命帶來的結果。在現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農村”。經濟方面,“出現了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出現了“全國范圍經濟活動的集中、全國性的市場、全國性的資本來源以及其他全國性的機構?!盵6](p42)也有的認為,現代化是從傳統(tǒng)向現代演變的過程,這個過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統(tǒng)的、全球的、和進步的。不管對現代化作何種解釋,現代化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對傳統(tǒng)社會的超越,形成不同于傳統(tǒng)社會的新特點。現代化從源頭上看,發(fā)軔于市場化的現代經濟,而其產生的結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過于個人與社會關系的變革?,F代化一度產生的輝煌是人的解放與個性張揚。從馬?。返麻_始的“解除個人心靈的枷鎖”到韋伯的“資本主義精神”,從意大利中世紀最后一個詩人但丁發(fā)出“走自己的路”的吶喊到法國《人權宣言》的問世,人的解放、個性的意義被喧染到了極致。而人的解放所發(fā)揮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產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幾何級地發(fā)展,城市吞沒了鄉(xiāng)村、高樓取代了森林、家庭解體率不斷“創(chuàng)高”、“消費主義”消解了人的創(chuàng)造性、“自由”丟失了其本質——責任。這就是現代化所帶來的所謂現代性的特征。不難看出,現代性具有雙重后果?,F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現悲觀主義的態(tài)度,把個性自由推向難以忍受的極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進而對現代化提出質疑。問題是現代化運動一旦起動,其形成的勢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況且現代化又是人類發(fā)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審視現代化的得失、積極地尋求調整現代生活、整合個人與社會(國家)的關系,成為現代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令人驚奇的是,無論是哲學家、社會學家,還是政治學家、經濟學家都試圖從倫理學、道德學中尋求方案,而現代化過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學界思想家們討論的主要問題。
不難發(fā)現,現代化提出的社會難題恰恰是公民社會發(fā)展中的問題,它們都需要從公民道德中獲得解題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關于公民責任和公民發(fā)展的道德體系。雖然,公民是一個個體的概念,但公民道德與私人領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與國家、與公眾事務、與社會發(fā)展關系中的道德責任。如,日見增多的社團組織依憑什么信念凝聚?日益嚴重的全球生態(tài)危機如何號召全球人來克服?全球化帶來的民族危機(國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來點燃新愛國主義的火焰?當然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終不可缺離,而且是獲得最大效果的途徑。托馬斯說:“公民道德代表著開放的或彼此重疊的群體之間的總體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群體彼此信任合作,結果是正數和?!盵5](p146)而就公民社會本身發(fā)展中所提出的種種問題,如,增強“公民社團”對國家的抗衡力而成為民主國家和權威主義國家的負擔。又如,以道德寬松的傳統(tǒng)理念被漠視,代之而起的是主張實現激進的奇異的社會目標,但是這種主張可能會威脅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學者認為,公民社會也存在危機。解決公民社會自身的危機,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體的改革,必須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導向。哈貝馬斯主張建立一種話語倫理學來解決公共領域里的矛盾,“話語倫理學不僅要求從辯論必要的實際前提所包含的規(guī)范成分中,獲取一種普遍的道德準則,而且,這一準則本身就與實現規(guī)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話語方式緊密相連?!盵8](p24)羅伯特.w.赫夫納認為,公民社會民主性的發(fā)展取決于我們時代的文化條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斷加劇的變遷中的道德指針”。[9](p238)羅爾斯在堅持政治自由主義立場的基礎上,也認可某種道德品格的優(yōu)越性,認為,“公平正義包括對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釋——諸如公民美德與寬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盵10](p206)必須承認,西方國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資源的深厚,加上學術界人士始終認識到公民倫理的重要性以及他們對學者責任的深深理解,不斷探索新的道德實踐途徑,從而使公民社會發(fā)展進入到又一個新階段,盡管在其發(fā)展中充滿著種種新的矛盾。
三
東方國家應著現代化與經濟全球化的激發(fā)開始了公民社會的律動,雖然處于后發(fā)之勢,但發(fā)展的趨勢不可阻擋。然而,與歐美國家相比,東方國家的公民社會還處在一個發(fā)育的過程中,而且其發(fā)展還面臨著重重的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大方面:經濟條件和文化條件。以中國為例。在經濟基礎方面,二十多年的經濟發(fā)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數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現代化程度比較高,但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經濟體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國家城市化的水平還不高,至今農村人口仍占國民人口的大多數,村落經濟仍是大多數農村的主要經濟。不過,國家在推動經濟發(fā)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續(xù)的經濟發(fā)展將對公民社會的培育創(chuàng)造較好的物質條件。
東方國家公民社會發(fā)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條件。遙觀西方歷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識更是源遠流長,公民文化特別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續(xù)不斷、豐厚出新。東方國家主要指中國雖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與公民無緣,因為沒有市民法制,因而也產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觀念方面的。[11](p173)這些年,由于現代化的推動,東方國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長足的發(fā)展,對公民社會的推動也是無可置疑的。這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現代化推進國家民主進程,建立起以憲法為旗幟的法治國家和公民社會。公民,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是法律賦予社會個體擁有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但資格與資格的運用及其結果是有區(qū)別的。公民法律上的主體資格類似于人的身份證,而身份證的運用則取決于身份證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證的發(fā)放者。因此公民資格能否實現還取決于公民個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夠意識到公民資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權利義務的內容、通過行為去體現公民資格。要達到這一切,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須具備公民意識。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公民的公民意識十分淡薄,急需培養(yǎng)。問題是公民意識的培養(yǎng)僅靠法制是不夠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傳教育來培育。第二,現代化使社會生活出現公共化趨勢:現代化推動了城市化進程和現代都市發(fā)展,打破以農村自足性經濟為基礎的社會生活結構,創(chuàng)制以公共交往為特點的公共世界和豐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現代化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形成開放流動的、全國性的公共市場;現代化使科技因特網進入千家萬戶,開辟虛擬的公共交往空間。社會生活公共化是現代社會與傳統(tǒng)社會的一大區(qū)別,這種社會變化必然要求相應公共觀念予以呼應,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夠提升人們的公共觀念、為公共化社會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與和諧的公共環(huán)境。但是,對于社會生活公共化趨勢,以什么樣的態(tài)度來接受現代公共生活,其產生的社會效果則大不一樣。照理說,社會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觀念態(tài)度,培育某種社會意識,然而問題并不是那么簡單。因為現代社會并非從零開始的歷史端點,恰恰相反,是一個從傳統(tǒng)社會中產生、并與傳統(tǒng)社會抗衡進退的過程,它不可能齊刷刷地斬斷歷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擺脫傳統(tǒng)的糾纏。這種情況對于有著幾千年農業(yè)文化傳統(tǒng)的中國更為明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血緣宗法制為政治結構的傳統(tǒng)社會,人們活動的范圍非常有限,人們的關系不外乎“家人”、“親戚”、“知己”之間,即所謂的“熟人”社會,由此產生的道德關系是一種私德關系,“三綱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則。這種源遠流長的私德文化對于維護傳統(tǒng)社會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為私德力量的強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發(fā)展,導致國人公德觀念的淡薄。當現代化飛速到來之時,當人們已經被賦予公民資格之后,人們的觀念一下子難以跟上時代的要求,而現代化的健康發(fā)展又需要人們普遍建立公民意識和公共觀念,這給成長中的公民社會建設帶來了困難。
東方國家公民社會文化條件的缺失是一個歷史的事實,但不是無所作為的理由,相反補公民文化之缺是當前公民社會建設的重點。目前,不少學者關注公民社會的治理,對民間社團組織、自治組織、公益事業(yè)的形成、規(guī)模、制度資源、活動情況、社會作用進行研究和總結,[12]這對公民社會的發(fā)展是極為重要的,其實踐性也比較強。但是公民觀念文化的建設還沒有引起同樣的重視,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氣候,成果寥寥無幾。從國家層面看,公民道德建設的綱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現為陣發(fā)性的運動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為,內化公民的道德意識。問題在于,沒有道德文化養(yǎng)料的注入,公民社會的治理則缺少其應有的內涵,名為非政府的民間團體,實際上還是政府調控下的組織和活動,缺乏公民社會真正的獨立性。另外,公民社會也有好壞之分。例如,過分強調公民社會對國家的對抗力,主張絕對不受制約的公民自由等等,這樣的公民社會有可能成為社會動蕩的肇事源。當然,衡量公民社會好壞的標準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但既然有好壞的區(qū)別,說明公民社會發(fā)展存在著道德導向的問題。西方國家就是通過對公民社會(通常是法律與道德上的)討論與爭辯,來校正公民社會發(fā)展的方向。由此可見,公民道德文化對公民社會來說,決不是無足輕重的。另一方面,加強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動公民道德的建設,應是當代政治倫理學的一項任務,是責無旁貸的。
東方國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設還有一個方法和技術上需要討論的問題。目前公民社會研究中存在著一種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會文化為藍本,缺乏本我國家的特色。不可否認,公民社會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國家因其公民社會的先發(fā)性和悠長的公民文化傳統(tǒng),有許多方面值得東方國家學習。但是各個國家的民族性不同,歷史文化各異,那就不能簡單地搬用他國的文化,公民社會也同然,因為不顧及本國的文化特點和實際情況移植他國模式,失敗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會發(fā)展無益。因此,在公民社會及其道德文化建設中,在共性上接軌世界,在個性上保持自我,應是一條原則。以中國為例。公民道德在倡導獨立性的同時也應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領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蓋著所謂的普世性,而后者則是中國特色,兩者雖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為一體。另外,公民社會發(fā)展時序上的差異也會形成文化上的差異,一味地消滅這類鴻溝,也可能欲速則不達,適得其反。因此,可將公民道德建設分成若干個階段,不同階段應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級遞進。在最低階段(東方國家大都處在最低階段),以他律道德為主,基本性的底線道德為主,以不損害公共利益為限,如中國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續(xù)不斷地堅持下去,以此為基礎進入到上一階段。民主教育同樣如此。首先是維護自身的基本權利開始,鼓勵人們街談巷議管閑事,報刊雜志互聯網上發(fā)感想,僅此而已。超越階段可能性的民主舉動,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傊?,公民道德的建設必須與公民社會發(fā)展呈同步性,既要積極,又要務實慎重,始終堅持公民倫理的責任目標,那就是引導公民社會健康發(fā)展。
注釋:
①也有學者提出政治上的條件(參見《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第11頁,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筆者以為,公民社會本身是一個社會政治學的課題,本文是將政治的公民社會作為討論的主題,討論形成這一政治現象的其他條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為獨立的條件要素來思考,而作為討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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