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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刑事辯護與刑事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顯的表現在刑事辯護人與人都與案件處理后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此外,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與人范圍是一致的。
關鍵詞:刑事辯護刑事聯系區(qū)別
兩者的區(qū)別表現在: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訴訟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人都并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只能附屬于被人,并依被人的意志從事活動。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范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人是否能參加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由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會見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人授與,且不能超出被人享有的權限范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人進行活動時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的。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