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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中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程序是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之前的重要審查程序,未經(jīng)確認不能進入賠償程序。因此,能否正確予以確認,直接關系到我們是否能夠正確執(zhí)行《國家賠償法》,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下面就如何準確的進行確認,本人談幾點看法:
一、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檢察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請求案件之后,便進行了審查確認階段,這要求我們要認真嚴格把好審查確認第一關,在審查請求賠償案件過程中,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是否屬于刑事賠償范圍的案件。二是,審查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看賠償請求人是否是受非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是,審查檢察機關是否是賠償義務機關。四是,認真審查卷宗全部材料,從辦案程序立案的時間、采取強制措施、收集證據(jù)等方面全面審查,看程序是否存在違法問題,收集證據(j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問題,不疏漏每一個情節(jié)。五是,詢問賠償請求人,認真了解請求人提出賠償?shù)睦碛?,審查請求人提出的請求是否在法律?guī)定的范圍之內,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是否有相關證據(jù)需要進一步提供。六是,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由于提出賠償?shù)陌讣煌潭却嬖谝欢ǖ膯栴},所以我們還要根據(jù)辦案過程中客觀存在的某些問題,進行必要的調查,徹底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為確認是否給予刑事賠償?shù)於ɑA。
二、履行程序,依法確認
對全部案件審查完畢之后,就進入到依法確認的程序,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shù)倪`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jīng)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
根據(jù)確認進入賠償程序案件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請求賠償案件,對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的決定應當予以確認:
1、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
2、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
3、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
4、不起訴決定;
5、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復查決定;
6、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
7、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
8、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似上幾種情形,檢察機關應當確認,按程序依法辦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予確認。
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證輯不足的案件,要區(qū)分不同情形應該確認的要依法予以確認,不該確認的依法作出不予確認的決定。根據(jù)《國家賠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以下有無侵犯人身權要依法進行確認;
1、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檢察機關對其錯誤拘留的,要予以確認;
2、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檢察機關對其錯誤逮捕的,要予以確認;
3、對于有證據(jù)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檢察機關對其拘留、逮捕的不予確認,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檢察機關對其拘留的不予確認。
檢察機關對于請求返還被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chǎn)的賠償請求,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以下情況進行確認:
1、人民檢察院做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復查糾正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案件中,對查封、凍結、扣押、追繳的財產(chǎn)作出返還當事人決定的,或者具有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chǎn)等措施認定為違法的,要予以確認,
2、沒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xù),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當事人的財產(chǎn)的,要予以確認。
3、有證據(jù)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chǎn)為當事人個人合法財產(chǎn)的,要予以確認。
4、有證據(jù)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的不予確認。
總之,我們在辦理請求刑事賠償案件中,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把好審查確認程序關,依照《國家賠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真正的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保證公正執(zhí)法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