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刑事辯護法律思考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具有重要的作用。這個作用之大,之必要,之明顯,非其他任何制度所能代替??梢赃@樣說,如果沒有刑事辯護制度,沒有完整的、有保障的辯護權,就沒有現代意義的刑事訴訟,也沒有現代意義的刑事審判。刑事訴訟及其審判就有可能還停留在糾問式訴訟模式的殘余之中,司法公正將無法實現。
刑事辯護制度不是產自中國。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沒有刑事辯護制度產生的基礎。它成為刑事訴訟的一種重要制度在西方也是近代才有的。近代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功,確立了民主、法治原則,作為“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的保障,刑事辯護制度產生了。這個制度引入到中國是在20世紀初期,晚清政府主權淪喪,領事裁判所的設立,使其司法主權受到了限制,逼使清政府不得不修訂法律,引入西方的刑事訴訟制度。其后經過北洋政府、國民政府再到新中國,刑事辯護制度被保留下來。時期一度被當作“資產階級法權”連同審判制度一并取消,改革開放之后得到恢復,并得到了一定的發(fā)展。但要說明的是,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并未能真正實現對抗式的訴訟模式,其所體現的程序公正還沒有完全實現。
1996年我國修訂了原來的《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對抗制的審判模式,試圖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更加民主,符合刑事訴訟的現代化要求。但是,從修正后法律實施的情況看,并沒有達到預先設想的加強辯護職能,使之能夠有效的與控訴方對抗的結果,很多案件都難于達到刑事辯護所要實現的目的。實踐中還曾出現過湖南岳陽律師協(xié)會號召全行業(yè)對刑事案件集體“罷辯”的事件。以至于人們有了這樣一種想法:我國是否需要實行刑事辯護制度?如果確實需要,那就不應當像目前這樣,很多刑事案件幾乎沒有什么可以辯護的空間,辯護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猶如一個花瓶,只是作為一個擺設而存在于我國的刑事司法當中。這絕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負氣之說,而是客觀存在的情況。目前我國有許多知名律師都公開表示不承辦刑事案件,原因正如河南省尊嚴律師事務所劉彤海律師所說:“律師的辯護意見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被采納,辯又何益,收了當事人的費于心不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刑事訴訟現代化、民主化的瓶頸,成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我們認為,要真正實現和諧社會,就有必要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人權,而不是使之成為一句空話。否則,和諧社會將因缺少其重要的一環(huán)而可能變得不和諧。對此,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刑事辯護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在弄清為什么構建和諧社會有必要完善和加強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之前,我們先要弄清楚為什么要實行刑事辯護制度。我們知道,刑事辯護制度是專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程序保障制度,有一種以私權抗衡公權的性質。而我國《刑法》第一條即規(guī)定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的,國家機關追訴犯罪、懲罰犯罪是為了保護人民,具有絕對的正當性。因此在某些人看來,刑事辯護專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務和提供法律保護,就不具有什么正當性,或者說它的正當性在與國家機關追訴犯罪、懲罰犯罪的正當性相較之下,是應當讓步的;還有一些人干脆就認為,刑事辯護是為“壞人”服務的,根本就不具有正當性。這只是一般不了解法律的人們的看法。因為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在未經審判機關審判并確定其有罪之前,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的。此時,他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只是有犯罪的嫌疑或被告訴,而根本不是有罪,連假定他有罪都不行?!跋右伞笔怯锌赡艹吻宓?,當嫌疑澄清之后,他就是一個跟大家一樣的人。即便他確確實實是有罪的,事后的審判也表明他犯了罪,他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他也享有基本的人權。
從理論上說,每一個公民都有淪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與壞人之間的界線也并不總像楚河漢界一樣清楚,好人也會因觸犯法律或遭受誣陷而淪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成為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后,面對強大的國家機關的追訴,個人的力量顯得特別弱小,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立辯護制度的目的,就是在此過程中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基本人權。實際上,如果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所謂的“壞人”的人權,不賦予其辯護的權利,那么好人或普通公民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保護。因為強大的公權力很容易使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護。在我國動亂時期,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元帥將軍、學界泰斗一夜間都淪為喪失一切權利的黑幫和壞人,造成無數的冤假錯案。沒有任何人能為他們提供辯護,他們自己也基本失去了辯護的權利,最起碼的人權都被剝奪殆盡,只能任人踐踏。這是無視基本人權最極端的例子。因此,為了使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在內的所有公民不至于的人以辯護的權利。也只有這樣,才有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
二、構建和諧社會對刑事辯護的要求
總書記強調,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就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和諧社會所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國在新時期的重大戰(zhàn)略構想,對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將引起我國刑事法制的重大變革。犯罪是和平時期最為嚴重的社會矛盾之一,妥善地對待和處理犯罪問題,是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方面。但是長期以來特別是近20多年以來,我們在維護社會治安和對犯罪的處理方略上,更多地強調“嚴打”以及使用嚴厲手段對待所有犯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行使及其人權保障未予足夠的重視,這是值得反思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將促使我們重新審視長期以來處理犯罪問題的對策,轉變執(zhí)法觀念,將構建和諧社會作為刑事司法重要的價值目標。這就要求我們完善和加強刑事辯護制度,將以懲罰犯罪為重心的訴訟模式向以保障人權為重心(最低也是以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訴訟模式轉變,以確保這一價值目標得以實現。
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用一種全新的、符合社會主義科學發(fā)展觀的理念去審視和調整刑事司法工作。要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轉變執(zhí)法觀念,完善包括刑事辯護在內的相關制度。目前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處于一種尷尬的地位,刑事案件的辯護率很低,很多案件的辯護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有很大的距離的,和諧社會需要刑事辯護制度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化解極端化的社會矛盾,實現嚴格刑事政策與輕緩刑事政策的并行不悖和有機統(tǒng)一。
三、刑事辯護在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刑事辯護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能夠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遏制無限擴張的公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可能造成的侵害,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在行使權力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而要達到這樣的效果,還要求這種制度是比較完善的、有力的,實現一種對抗式的或者接近于對抗式的訴訟模式,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否則,它的作用也是會打折扣而無法實現的。
(一)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
建立完善的辯護制度,有利于司法機關查清事實,正確處理案件,做到兼聽則明,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最終作出公正的裁判,從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作為偵查和控訴的一方,代表國家實行追訴職能,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和指控。而辯護人則針對指控,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和意見,最后由法庭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和事實,居中裁判。它要求控辯雙方的力量應相當或大致相當,才能保障程序的公正,并最終實現實體的公正。如果一方的力量過于強大,另一方的力量過于弱小,則很難保證公正的實現。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就是因為辯方受到諸多限制和掣肘,無法和控方抗衡,許多法定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許多正確的辯護意見得不到采納,致使案件得不到有效辯護,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影響司法的權威。司法若不能做到公正,便達不到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的目的,也達不到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的目的,很多尖銳的社會矛盾得不到化解與消融,其結果,可能使某些當事人陷入同態(tài)復仇的惡性循環(huán),極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刑事辯護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處于被追訴的地位,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無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材料,又大多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享有那些訴訟權利,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辯護律師既有法律知識,又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再加上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其基本人權。如果辯護制度不完善,辯護律師的訴訟地位與控方極為懸殊,其訴訟權利受到諸多限制,甚至在某些時候,律師連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其在法庭上的話語權也受到限制,又怎么去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呢?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人權得不到尊重,和諧社會便無法真正實現。
因此,正如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所說,刑事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直接關系著健全與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和諧有著重要作用。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構想,無疑對進一步加強包括刑事辯護工作在內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國際國內大局的高度,著眼世界刑事辯護制度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趨勢,加強對刑事辯護制度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王芳:《我國刑事辯護制度之比較研究》
〔2〕任東來:《不厭其煩的告誡與刑事被告的權利》
〔3〕陳國慶:《和諧社會需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4〕李慧:《什么是和諧什么樣的社會又是和諧社會》
〔5〕趙大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做好律師刑事辯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