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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
民法立法基本原則思考論文
摘要:民法基本原則是以實現(xiàn)民法既定任務和特定功能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為裁判規(guī)范,但《德國民法典》之后的大陸法各國民法典均對之有明確表述,并超越了學說就《法國民法典》總結出來的三大原則,使之到達抽象程度更強、概括范圍更大的高度。在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學者建議稿對于民法基本原則采用了有所差異的不同表達,但將“平等”、“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確定為我國民法基本原則,較為妥當。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立法選擇}
一、民法基本原則之既有立法表達形式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摘要:民法基本原則是以實現(xiàn)民法既定任務和特定功能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為裁判規(guī)范,但《德國民法典》之后的大陸法各國民法典均對之有明確表述,并超越了學說就《法國民法典》總結出來的三大原則,使之到達抽象程度更強、概括范圍更大的高度。在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學者建議稿對于民法基本原則采用了有所差異的不同表達,但將“平等”、“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確定為我國民法基本原則,較為妥當。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立法選擇}
一、民法基本原則之既有立法表達形式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達。
拉倫茲指出:“整個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導性法律思想、原則或一般價值標準的支配?!盵1]事實上,法律判斷是一種價值判斷,故每一條法律規(guī)范都蘊含著一定的價值觀念。而這些存在于具體規(guī)范之背后的價值觀念之上,又存在著其必須服從和貫徹的某種更為抽象、位階更高的價值觀念,直至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即法律所追求的社會公平正義。正是在一些總體的、根本的價值目標的指導和制約之下,整個法律體系才能實現(xiàn)其和諧,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實現(xiàn)。而在憲法或者基本法設定的總體價值觀念的指導之下,以實現(xiàn)民法既定任務和特定功能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摘要:環(huán)境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問題,由于特殊的國情,近幾年來,我們國家的環(huán)境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對環(huán)境問題的產生和我國環(huán)境問題的現(xiàn)狀及其原因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分析,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飛速發(fā)展,我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但我們的生存環(huán)境卻愈來愈惡劣,工業(yè)化社會對大氣、水、土地的污染和破壞日趨暴露,人們逐步認識到是自身的需要和行為造成了生活環(huán)境的惡化。對自然規(guī)律認識的貧乏和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誤解,已使我們對自然的破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國1998年長江洪水的量級小于1954年,而中下游水位卻普遍比1954年高。人類活動導致流域內湖泊縮小、調蓄能力降低是其主要原因。近年驚動全國的春季沙塵暴,其主要沙源是森林——草原過度地帶耕地和草場退化造成的沙荒區(qū)。隨著西部大開發(fā)的逐步深入推進的今天,把環(huán)境保護納入法治進程軌道,以法治為主的綜合治理,應該說是當前環(huán)境問題解決的最優(yōu)方案。因此,本人特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探討: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執(zhí)法與司法的改進、法律監(jiān)督的強化、公民環(huán)保意識與守法觀念的加強等內容。
什么是環(huán)境?環(huán)境是指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fā)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城市和農村等。而環(huán)境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由于特殊的國情,近幾年來,我們國家的環(huán)境問題日益突出,已不僅僅是社會發(fā)展某一環(huán)節(jié)問題,而是關系全局發(fā)展的重大現(xiàn)實問題,而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法制建設逐步推進的今天,把環(huán)境保護納入法治進程的軌道,以法治為主的綜合治理,應該說是當前環(huán)境問題解決的最優(yōu)方案。本人試就我國的環(huán)境問題及環(huán)境法治作一下探討。
一、環(huán)境問題的產生和我國環(huán)境問題的現(xiàn)狀及原因分析
(一)環(huán)境問題的產生
環(huán)境問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而產生發(fā)展的,不同的歷史時期其環(huán)境問題也不相同,依據歷史時期的不同,我們可以把環(huán)境問題分為兩種,一種是傳統(tǒng)意義的環(huán)境問題,這主要是指在工業(yè)革命以前人們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fā)、利用所導致的環(huán)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即由于過分開墾荒地,濫伐林木、過度放牧,掠奪捕撈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資源日益減少,旱澇災害頻繁等等。另一種就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環(huán)境問題,它是指在工業(yè)革命之后,隨著工農業(yè)迅速發(fā)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資源的破壞加劇外,也引起了“三廢”(廢氣、廢水、廢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和農藥污染等更加嚴重的環(huán)境問題,其污染的廣度深度已大大超過了從前所引發(fā)的大量的“環(huán)境公害”事件(也稱環(huán)境公眾受害,指人們對生活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所造成的社會性危害,包括環(huán)境破壞)。
(二)我國環(huán)境問題的現(xiàn)狀及原因分析
論文關鍵詞:罪刑法定原則
論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毙谭ǖ?條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一規(guī)定無疑昰從刑法典的高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具有歷史進步意義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毙谭ǖ?條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一規(guī)定無疑昰從刑法典的高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具有歷史進步意義。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guī)定:“凡是自由民除經貴州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guī)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jiān)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一規(guī)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進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張,將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統(tǒng)化,使之成為學說。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罪刑法定學說在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中得以確認。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guī)定:“法律只應規(guī)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此規(guī)定指導下,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明確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爾后,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在憲法和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目前,這一原則已深深植根于現(xiàn)代各國的法治意識之中,成為不同社會制度的各國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項準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權。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包括: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有罪類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本文作者:于善旭作者單位:天津體育學院
在借鑒中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為落實《體育法》中關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和授權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體育仲裁機構與范圍的規(guī)定,在《體育法》開始實施的轉年,中國政府的體育部門即批準了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項目,并成立了由體育行政官員、院校學者和法律界人士組成的《體育仲裁條例》起草機構,一體化推進體育仲裁理論學術研究與法律制度建設的互動發(fā)展。在體育仲裁項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過程中,各種資料匯總、訪談調查、會議研討、法理論證等多方面工作相繼展開,不但立足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現(xiàn)實體育發(fā)展的客觀需要,而且始終以開放的姿態(tài)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個國家體育仲裁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將國際體育仲裁的發(fā)展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撐。為此,法規(guī)研制人員收集和翻譯了大量CAS章程、規(guī)則、法典等制度文獻和工作資料,組團赴瑞士洛桑、美國丹佛等地到國際奧委會、CAS及其分支機構等進行實地考察,并結合這些國際體育仲裁情況和資料的梳理分析進行全面的借鑒性研究。國際體育仲裁的發(fā)展和經驗,在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在相關的研究報告和立法說明中,可看到有著多方面的體現(xiàn)[5]。首先是以此說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國際體育仲裁的建立和發(fā)展,無疑為正在積極尋求有效解決體育糾紛的各個國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義的制度范本,因而這也成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國際背景和行業(yè)依據;其次,將對國際體育仲裁的關注和重視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強調在符合中國國情和保持中國法制統(tǒng)一的前提下,要始終把握與世界奧林匹克運動、與國際體育慣例和國際體育組織章程的協(xié)調;最后,在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內容設計中,無論是宏觀的建構思路還是具體的制度安排,都有許多向國際體育仲裁制度學習和借鑒的地方。通過包括引進國際體育仲裁經驗在內的各種努力,探討和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國政府的重視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1997年,對《體育仲裁條例》的起草調研被列入中國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兩年多時間的研討和起草,1998年底,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上報了《體育仲裁條例(草案)》呈請審議。由于體育仲裁畢竟是一種與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態(tài),與中國現(xiàn)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與財產仲裁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涉及體育仲裁的一些重要問題還存在著多樣化的看法,所以中國體育仲裁立法的進程也經歷著一些曲折。2000年,中國頒布了《立法法》,規(guī)定訴訟和仲裁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這對原計劃由中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來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沖擊,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體育仲裁作為體育法治化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決定了中國不會停止對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國政府體育部門再次啟動了新一輪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國國務院又一次將起草《體育仲裁條例》作為調研項目納入政府立法計劃[6]。近年來,為更好地適應迅速發(fā)展的社會與體育需要,對已頒布實施近20年的《體育法》進行的修改工作,已經列上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的工作日程。在對中國體育立法進行的整體審視中,將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同《體育法》的修改結合起來成為一種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進行中,提出了將現(xiàn)《體育法》中體育仲裁的一個條款,擴充為體育仲裁專章的設想,以在法律層面對體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確的總體性規(guī)定。這樣既可以較好地解決立法權限而避免立法沖突的問題,又可以體現(xiàn)出體育的特殊需要而將體育仲裁制度盡快地建立起來?;蛟S,中國體育仲裁立法還會有其他的路徑,但無論如何,經過多年的借鑒和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終會是不遠的現(xiàn)實。
中國對國際體育仲裁的積極支持與合作
國運盛,體育興。中國在1978年進入改革開放和建設現(xiàn)代化新時期以來,體育事業(yè)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中國與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關系也日趨緊密。1979年,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圓滿地解決,恢復了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lián)系。從1980年冬季奧運會開始,中國連續(xù)派出代表團參加了歷屆的夏季和冬季奧運會,全面參與了奧林匹克競賽和各項活動。1991年和1999年,中國又兩次申辦奧運會,最后獲得了2008年在北京舉辦第29屆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在參加奧林匹克各項活動的過程中,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高度關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包括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遵守與維護。特別是面對北京奧運會的舉辦,對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由于中國還沒有完成體育仲裁的專門立法和制度建構,中國現(xiàn)有仲裁法不直接適用體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奧運會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中,也包括著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運行與裁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國對《紐約仲裁公約》的商事保留聲明、中國仲裁法對體育管理和處罰性糾紛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決無法在中國獲得司法承認與執(zhí)行的問題[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國法院無法對本土運行的北京奧運會CAS特別仲裁機構進行司法監(jiān)督、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可自行采取強制措施而依中國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種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是否會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等問題[8]。面對中國法律制度在多個方面與國際體育仲裁體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國在申辦和舉辦北京奧運會的過程中采取了審慎而積極的態(tài)度,加強與國際奧委會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奧運會的申辦期間,中國在申奧報告中明確表示: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完全能夠保護國際奧委會在中國的一切權益。中國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的規(guī)定,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要求,確保所做的一切承諾得以實現(xiàn)[9]。在國際奧委會對第29屆奧運會舉辦地投票表決前夕,中國奧委會和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該合同在緒言中特別強調,各方要完全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在第59條明確了應遵守包括《關于體育仲裁機構的規(guī)定》等有關附件提出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在第65條規(guī)定了該合同爭端由CAS管轄而放棄其他法律行為;在該合同附件M《關于比賽仲裁機構的規(guī)定》中,約定了中國對設立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各種條件與協(xié)助的職責。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奧運會即將召開之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會見了CAS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主席羅伯特•布林納博士一行,表示對其的歡迎,肯定了為公正及時處理好奧運會的有關爭議,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奧運會舉辦期間對有關體育爭議行使仲裁權和裁決權,并相信仲裁機構能夠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奧運會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向承辦和協(xié)辦奧運會的北京、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省市高級法院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奧運會項目承辦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的管轄權,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權,表明了中國司法機關對CAS的支持態(tài)度。羅伯特•布林納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所給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謝,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為奧運會做出的卓有成效的準備表示贊賞[11]。實踐證明,中國在北京奧運會中表明與CAS積極合作鮮明態(tài)度的同時,還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設計了中國司法機關不受理納入CAS仲裁范圍和對CAS裁決結果不服而起訴案件的不作為方式[12],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決與現(xiàn)行中國法律可能出現(xiàn)的沖突,實現(xiàn)了對CAS及其仲裁裁決的支持與維護。中國還在國際體育仲裁方面對CAS進行了專業(yè)人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國外交學院蘇明忠博士、武漢大學(現(xiàn)調中國政法大學)黃進教授分別在第26屆和第28屆奧運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劉馳律師分別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21屆冬奧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目前,在CAS的仲裁員名冊中,有6名中國籍仲裁員,除黃進教授和劉馳律師外,還有上海復旦大學陳乃蔚教授、外交學院盧松教授、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煒律師和香港的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中國律師還直接為CAS提供了熱情的法律幫助。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書長來函,希望幫助招募北京律師志愿者,為CAS在北京奧運會期間提供法律咨詢、語言翻譯等法律幫助。隨后,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在全市范圍內展開招募,從參加報名的多有國外留學或工作經歷、具有很高英語或法語水平及豐富訴訟或仲裁經驗的數十位律師中,選拔了16位優(yōu)秀律師組成北京奧運體育仲裁志愿律師團,在北京奧運會期間優(yōu)先為CAS及其仲裁當事人提供無償服務[13]。在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當天,該志愿律師團就為摩爾多瓦國家奧委會提起的仲裁申請?zhí)峁┝酥驹阜誟14]。北京奧運會期間,CAS特別機構的仲裁工作進展順利,其中也有著中國律師的貢獻。這次CAS上海聽證中心的揭牌和論壇活動,為進一步密切中國與CAS的聯(lián)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充分體現(xiàn)了中國體育界和法律界對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國推進體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將更好地發(fā)揮CAS對中國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
國際體育仲裁學術研究在中國廣泛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