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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農村當前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議及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圍過寬、土地補償費用過低、失地農民安置方式過于單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征地費用分配混亂,分配沒有具體細則、地方政府官員濫用權利,利用征地差價創(chuàng)造利潤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大量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進而引發(fā)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失地農民與政府一系列矛盾。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對土地征收監(jiān)管,對土地主管部門系列進行改革,實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領導國土資源的執(zhí)法監(jiān)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聽證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逐步建立起決策有程序、行為有規(guī)范、辦事有章程、失職有追究的管理體制。當土地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時,讓農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使其被侵害的權利得到補救,要加大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懲罰措施,完善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
關鍵詞:集體土地;失地農民;土地征收
本文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一、農村當前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圍過寬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币簿褪钦f,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經濟組織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造成了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導致許多個人、單位與地方政府打著“國家公共利益的名義”以低廉的價格征用土地,進行商業(yè)開發(fā),進而創(chuàng)造商業(yè)利潤。
(二)土地補償費用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中分為四部分:一是土地補償,二是青苗補償,三是地上附著物,四是被征地人員的安置。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規(guī)定。顯然,這種補償方法帶有計劃經濟的特征。以土地過去年產值作為確定補償費用的標準,不能反映市場對土地及附著物的真實評價,尤其未考慮到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土地價值的升值潛力,該標準明顯偏低,而廉價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難以維持失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難以準確體現地塊的區(qū)位差異及各地區(qū)不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等,侵害了廣大農民的權益,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容易引起農民與政府的沖突。
(三)失地農民安置方式過于單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笨梢?,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體土地的財產性權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利??赡壳霸趶V大農村,許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農民由農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識,又沒有政府有力的就業(yè)培訓政策的支持,基本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另一部分實現“農轉非”的失地農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偏低,也成為企業(yè)單位裁員的首選人員。他們的就業(yè)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也沒有被納入城鎮(zhèn)失業(yè)保險保障的范疇,這樣就造成大量種田無地、就業(yè)無崗、社保無門的“三無”農民。
(四)征地費用分配混亂,分配沒有具體細則
目前我國法律只規(guī)定了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分配標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認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對于外嫁女、上門女婿、回遷戶、空掛戶、超生子女戶、戶口遷出的大學生、服役士兵、勞教人員、死亡人員家屬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都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比較混亂。比如在發(fā)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fā)放,有的分若干年發(fā)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fā)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積分配等。這樣就導致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引起對分配制度的不滿!
(五)地方政府官員濫用權利,利用征地差價創(chuàng)造利潤
去年在土地執(zhí)法百日行動中國土資源部執(zhí)法監(jiān)察局相關人員透露:2000年—2006年,全國因為土地違法違規(guī)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是8698人,另外還有122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007年1—8月,在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當中,仍有893人受黨紀政紀處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因土地而滋生的腐敗現象非常嚴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員為了發(fā)展地方經濟,大力招商引資,以畸低的價格征用農民集體的土地,然后轉手以高價出讓給建設單位,他們則從中吃差價,囊入腰包,損害百姓的利益。
二、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議及對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正確確定土地征用范圍
只有把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征地與一般經營性用地嚴格區(qū)分開,才能有效防止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被侵犯。因此,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釋,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相應內涵。筆者認為,可考慮逐步將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圍內:(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鄉(xiāng)基礎設施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如煤礦、機場、大壩等;(4)特殊用地,如監(jiān)獄、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優(yōu)惠政策用地,如經濟用房建設用地、遷移戶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yè)用地,如學校、醫(yī)院等;(7)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土地在補償的標準上,一般以市場價格作為主要參照依據。這個市場價值要通過規(guī)范的價格評估體系公平確定,由于失地農民是整個征地過程中真正的利益群體,相關專家在土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應該讓失地農民也介入其中,根據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類型以不同的評估方法確定補償標準,目的是使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致因政府的行為受到實質的損害。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除了按價格補償外,還要考慮為失地農民維持今后生活提供額外的經濟補償。
(三)增加補償渠道,完善失地農民保障體系
由于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土地補償安置費只夠農民維持幾年的生活所需。這使得農民就業(yè)、養(yǎng)老等問題比較突出。因此為失地農民建立一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保障體系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基礎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轉讓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次,可以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就業(yè)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為失地農民提供一個培訓、求職、登記、職業(yè)介紹的一體化免費就業(yè)服務。再者,對有長期穩(wěn)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yōu)先股的方式獲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細則,加強分配管理
關于征地補償費分配的問題,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關政策;既涉及集體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權益。在制定補償分配政策與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征地補償如何分配應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程序,依據重大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召開全體村民大會討論哪些人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及怎樣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擬訂后要及時向全體集體成員公布,經大家討論無異議通過后才能形成決議由村委會執(zhí)行實施。(2)堅持依法公正、加強監(jiān)督的原則。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在制定過程中有關部門應加強監(jiān)督管理。首先,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風俗習慣;其次,組織聯合成立監(jiān)察組,以檢查各鎮(zhèn)、村、組對被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對監(jiān)督檢查工作力度。
(五)完善土地征用監(jiān)督機制,加強土地違法管理
由于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土地行政主管工作人員難以違抗地方政府非法的圈地行為。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對土地征收監(jiān)管,對土地主管部門系列進行改革,實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領導國土資源的的執(zhí)法監(jiān)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聽證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逐步建立起決策有程序、行為有規(guī)范、辦事有章程、失職有追究的管理體制。當土地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時,讓農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使其被侵害的權利得到補救,要加大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懲罰措施,完善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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